屯田司

官署名。隋始設,為工部四司之一。初置侍郎、員外郎為長貳,大業三年(公元607年)改為郎、承務郎。唐武德三年(620年)沿置,設郎中、員外郎為長貳。掌全國屯田、京官職田、諸司公廨田等事務,實則閒簡無事。宋初設判屯田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擔任。無職掌。元豐改制,設郎中、員外郎,掌屯田、營田、職田、學田、官莊等事務。明、清稱屯田清吏司,簡稱屯田司。明代除掌屯田事外,兼掌抽分征商,伐薪燒炭,百官塋制。清沿明制,並掌審核海、葦、煤課事。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罷,所掌之事歸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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