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繼承權公證辦理指南

屯昌繼承權公證辦理由屯昌縣公證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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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間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辦理條件

當事人申請

辦理材料

1、派出所/醫院出具死者的死亡證明/註銷證明(註明出生年月日,死亡年月日,在何地因何事死亡)蓋章 原件
2、居委會或派出所出具死者的家庭成員證明【死者父母、配偶、子女,若父母早期沒有的(派出所無底),居委會出證明,派出所做意見】蓋章,其他繼承人員有死亡的,按第一條款辦理死亡證明。
3、繼承人身份證、戶口本 原件、複印件
4、被繼承人的繼承財產證明(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原件、複印件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注意事項

1、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親自到場做放棄聲明,放棄聲明收費200元/件。
2、不動產需要評估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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