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縣電子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屏山縣電子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是屏山縣招投標監督委員會辦公室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屏山縣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信息化水平,增強招投標活動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嚴格規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意見》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屏山縣境內的政府投資公開招標項目,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的電子招投標是指通過屏山縣招投標監管系統,屏山招投標網,完成招投標活動的過程。包括在系統內發布及下載招標公告及招標檔案、中標公示、投訴等。
第三條 屏山縣招投標監督委員會作為電子招投標的綜合監督單位,負責對進入該系統的所有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投訴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投訴,並責成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屏山縣發展和改革局作為電子招投標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電子招投標活動,對所有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進行稽查。對招標、評標無效性進行認定,暫停項目執行或通知有關部門暫停投標活動和資金撥付。
屏山縣財政、移民、規建、國土、交通、水務、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所管轄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執法監督部門,對電子招標活動過程進行監督,根據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屏山縣招投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招標中心)作為電子招投標活動的辦理單位,負責招投標過程以及系統平台的管理和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章電子招投標程式
第四條招標人、系統註冊會員、以及其他相關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在系統上開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的程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一)公告發布
招標人(代理機構)向屏山招投標網提交備案後的公告、招標檔案、工程量清單、圖紙等電子資料,進行項目報建,並保證其真實有效,招標中心對招標人(代理機構)提交的相關電子資料進行審核發布,發布平台為四川建設網和屏山招投標網(招標檔案和補遺書僅在屏山招投標網發布)。
(二)招標檔案的獲取
投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參與網上購買招標檔案或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必須在屏山招投標網上進行註冊,經招標中心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註冊單位提交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書面材料原件真實性、合法性審查核實後,準予投標人網上購買標書和代理機構網路傳輸招標檔案業務資格。註冊具體內容由招標中心在屏山招投標網等媒體發布。
(三)投標保證金的繳納
潛在投標人下載招標檔案後按招標檔案的要求通過電子網路繳納投標保證金,即由投標人基本賬戶經中國建設銀行網銀系統直接轉入縣財政局專用賬戶,並製作投標檔案。
(四)開標、評標及中標候選人公示
招標公告的時間為台北時間,規定投標時間截止後,未投標不能再投此標。招標中心在投標截止時內後憑系統自動生成的投標保證金繳納情況,以確定此次開標的投標人。
中標候選人公示於四川建設網和屏山招投標網。
評標環節在未實行電子評標的情況下,按照現行評標流程進行。
第三章注意事項及投標保證金
第六條招標檔案具體要求如下:
(一)完整的招標檔案從檔案內容上分為文字部分(PDF格式)、工程量清單檔案(XLS格式)、電子圖紙(PDF格式)等三部分。
(二)招標檔案文字部分,應按川發改政策〔2008〕666號檔案即《關於印發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使用標準檔案進一步要求的通知》中預設的模板,設定相應目錄結構,以便於瀏覽、查找。如有補充、答疑檔案時,也應製作成PDF格式的數據電文。
(三)使用清單計價的項目應在招標檔案中提供經具有資質的編制單位製成的XLS格式工程量清單。
(四)電子圖紙為經建設、交通、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PDF格式的圖紙文檔。
第七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投標擔保一般採用投標保證金的方式。投標擔保金額一般為預算控制價的2%且不超過80萬元。
第八條投標人登錄系統下載招標檔案後,應按照載明的金額足額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交納截止時間為投標截止日00:00時,且交納金額必須與應繳納的投標保證金金額相符,若不符或未繳納則不能參加此次投標活動。
第九條屏山縣財政局設立投標保證金專戶,投標人採用中國建設銀行電子網銀系統將投標保證金繳納到專戶,投標人若提交現金將一律不予受理。
系統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對所有繳納保證金的投標人信息保密,若由於投標保證金專戶所在銀行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泄露繳納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信息,由建設銀行宜賓支行承擔相應後果。
第十條屏山縣財政局將在規定的工作日辦理無息退還投標保證金手續。投標人可在投標平台查詢辦理無息退還投標保證金事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二條投標人有下列情形的,屬於違規:
1.提供虛假材料或以其他方式騙取系統註冊會員資格的;
2.拒絕接受招標中心檢查或者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
3.違反電子招投標有關規定的。
第十三條 對違規的投標人視情節輕重,可採取下列措施追究責任:
1.取消其系統註冊會員資格;
2.已中標的取消其中標結果,後果由違規的會員承擔;
3.公布其違規情形及處理結果;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第十四條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屏山縣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取消其投標(中標)資格,不予退還其投標保證金。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擔保金額的,投標人還應當對超過部分給予賠償。
(一)投標人有不真實投標或違法違規行為;
(二)在規定期限內中標人拒絕與招標人簽訂契約或不提交履約擔保的;
(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電子招投標活動中相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泄露相關保密信息的,依法追究紀律責任、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試行辦法規定的時間以系統伺服器的時間為準,有關數據記錄的時間以數據信息到達系統伺服器的時間為準。
第十七條本試行辦法由屏山縣招投標監督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屏山縣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試行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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