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民族奴隸社會形態教育

少數民族奴隸社會形態教育是指中國少數民族歷史上的一種教育形態。1949 年以前,中國少數民族少數地區程度不同地保存了奴隸制的殘餘,有的比較完整。其奴隸制分家長奴隸制和涼山彝族奴隸制兩種類型。家長奴隸制是從原始社會剛脫胎出來, 過渡到奴隸制的一種萌芽社會結構,亦稱父權奴隸制。主要特徵是奴隸人數少,奴隸勞動在社會生產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只滿足父權家庭的直接需要。鄂溫克、怒、景頗、傈僳、佤、黎、珞巴等民族的部分地區屬於這一類型。

家長奴隸制社會為教育從生產勞動和社會生活中分離出來提供了經濟、物質基礎,開始出現專門的教育機構、專(兼)職的教師和初具雛形的學校,使教育成為單獨的一種職業。上述地區的執教者,當時一般由巫師、部落頭人、族長兼任,教育他人已成為一種特權,不能與受教育者平等相處。教育內容主要是宣講宗教經典、本民族歷史和傳統習慣法,為維護奴隸主階級的統治和特權利益服務。施教場所一般設在村落的公共設施或寺廟、佛堂中。受教育者主要是本民族青少年和兒童。大小涼山彝族奴隸制比較完整,比家長奴隸制進化,社會成員等級森嚴。“茲莫”(土司)和“諾合”(黑彝)為統治階級,是土地和奴隸的占有者。“畢摩”和“蘇臬”(巫師)掌握文化知識,社會地位較高。奴隸主通過巫師主要進行宗教教育、譜系親職教育和血統教育等教育活動,作為鞏固和延續其世代統治地位的重要手段,並指使“畢摩”把貴族子弟培養為繼承人。此外,還出現私學、家學和開館收徒的雛形學校。少數民族奴隸社會形態教育的特點主要是:(1)原始宗教教育仍占主要地位,沒有正規教育和系統的專門學科,教育主要任務是把個人引進傳統文化遺產之中,缺乏創造和發展;(2)由於文字的產生,教育方法從原始民族的模仿教育、口頭教育發展成以文字記載的方法間接傳播民族傳統文化, 在教育史上發生質的飛躍;(3)階級分明,社會等級森嚴,奴隸主階級完全把持教育活動,奴隸階級被排斥在教育之外,彝族中的“阿加”(分居奴) 和“呷西”(家奴)根本沒有人身權利,完全被剝奪了受教育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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