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自我障礙論

少年犯自我障礙論(theory of disturbance of deli-nquents ego)美國精神分析學家雷德爾1951年提出的未成年人有缺陷的自我會導致犯罪的學說。

認為少年犯的自我障礙具有下列症狀:(1)從小經不起挫折,長大後易產生反社會行為;(2)無法排除不安、焦慮和恐懼感,情緒失去平衡,常採取極端而激烈的行為;(3)意志薄弱,缺乏對誘惑的抵抗力;(4)具有強烈的傾心於集團的心理,在興奮、受刺激的情況下易失去控制;(5)持續地發生本能性衝動;(6)缺乏責任感;(7)害怕新事物,遇到新情況即手足無措;(8)無法處理過去的受害經驗,當過去的受害和受挫折情形重新出現時,行為即為情境所左右;(9)少有罪惡感,缺乏反省和自責,易產生破壞性的反抗或攻擊行為;(10)在衝突事件中,忘記承擔事件的責任,反而指責對方發動攻擊;(11)不能迅速轉移注意,妥善處理本能性衝動;(12)無節制地尋求愛和滿足,貪得無厭;(13)在寂寞、混亂、興奮、不幸時,看不到希望;(14)不能現實地對待規則和每天該做的事;(15)缺乏時間觀念,不能有效地利用時間;(16)對社會現實缺乏評價能力;(17)不會吸取以往的生活經驗;(18)不能借鑑他人的經驗,固執己見;(19)一旦失敗即灰心喪氣,產生自卑感,一旦成功即驕傲自滿,失去控制,即使做錯了也不承認失策;(20)不能忍受競爭性刺激,一旦遇此刺激即情緒低落;(21)在集體中不能正確評價自己;(22)對實現某一目的的手段和方法缺乏選擇和評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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