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罪團體

少年犯罪團體是少年共同犯罪的一種形式。一種以非道德的、反社會的並形成了自已所固有價值觀念與生活方式為主要行為特徵的犯罪形態。對於少年犯罪團體的行為特徵,美國心理學家科恩最初使用了“違法行為文化”這一概念。他認為,少年違法(犯罪)團體的行為主要在於非功剝性。即多數的違法團體行為的少年並不是作為謀生的手段,而是以其行為本身作為目的。這種不被利益所糾纏,即所謂非功利性的目的是少年違法(犯罪)團體行為的主要特徵。此外,衝動性快樂主義,使他人發生困難的破壞主義,反對一切並想打破一切規章制度的否定主義等,也是少年違法(犯罪)團體行為的特徵。

少年違法(犯罪)團體的行為是在群體心理支配下發生的,其特點是:(1)主體性的喪失。個人的作用在團體中被限制,幾乎不能採取主動性的行為.(2)缺乏判斷力。處於少年犯罪團體中的個人,由於情緒、情感上的共鳴作用,極易衝動,產生對欲望的突發性發泄,喪失判斷能力,失去自制力。(3)被暗示性增強、判斷能力減弱的結果,容易盲從、輕信。從而增強了行為的破壞性和攻擊性。4)在群體心理中,無責任性特點十分突出。由於各個人的行為隱藏在許多人當中,不會明顯地暴露出個人的行為,所以眾人即使作了殘忍的行為,也會產生一種“大概不會知道誰是負責人”、“大概可以避免處罰”、“大概不是參加犯罪團體的每個人都要受懲罰”的心理。這種預想逃避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的想法,是他們採取不負責任行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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