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關於改組國家監察人民委員部的法令草案的意見

《對關於改組國家監寨人民委員部的法令草案的意見》列寧寫於1918年3月8日,收入《列寧全集》第2版第35卷。它要求在監察法令中加上如下內容:(1)建立有工人參加的中央以及地方機關。(2)按照法律經常吸收無產者以證人身份參加,其中婦女必須占2/3。(3)應根據公民的控訴進行流動檢查,採取革命措施同營私舞弊行為和拖拉作風作鬥爭,等等。據此,人民委員會通過決定,對有關法令草案進行修改,並補充了一些內容,如明確規定對其他人民委員部的權利和義務,把檢查和監督的職能同視察職能嚴格區分開來,等等。這些都是強有力的反官僚主義的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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