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為硩蔟判》是唐代無名氏創作的一篇散文。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對為硩蔟判
- 創作年代:唐代
- 作品體裁:散文
- 作者:無名氏
對為硩蔟判
〈甲為硩蔟,以十日號覆鳥巢。〉
順時之令,則無覆巢,作災之禽,固資書版。少再乃陳之禮典,布以人倫,苟或連喇鑽在辰,克用茲道。是以有鴞萃止,爰結興於詩人;見彈而求,乃寓去辨全汗言於莊叟。長沙夭性,入室貽凶,曲阜陳誠,毀巢標喻。硩蔟氏職惟斯掌重蘭,務乃昭明,有均大羅之躅,是忝虞人之效。將去妖鳥,式徇其義,既切惡聲,庶無全卵。日號月號之危戶刪狼法,書而不愆;從子從角之規,用則斯備。周典非昧,方書是懸,均射隼於高墉,豈巢鵀於外戶。將使驚鳴緒闐,(疑)同反舌備整鍵之無聲;聯翩影愉敬鑽搖,隨退鶂之不駐。事非詭妄,告實欺誣,諒稽十日之號,難寘三章之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