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嚴死

尊嚴死

尊嚴死,是指預立醫療指示,讓患者在生命臨終時可以提前做出自己的選擇。尊嚴死是導致自然死的一種手段,即不再做延命醫療措施。自然死可以尊重植物人患者的意願或觀念,停止延命治療,任由患者死亡。對於一些自我意識喪失而無治癒希望的病人,可由親屬憑他們的生前預囑向醫院、法院等提出停止治療的要求因而死亡。這樣的死使病人擺脫了悽慘狀態,親屬也擺脫了沉重的精神負擔,人們認為這樣的死是高尚而尊嚴的,但死亡是否有有無高尚和尊嚴之分值得商榷,生前預囑在我國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尊嚴死的觀念涉及到倫理道德、文化傳統等一系列問題,引起了廣泛地重視和討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尊嚴死
  • 外文名:death with dignity
  • 解釋:不再做延命醫療措施
  • 起源:源於卡倫·柯因蘭事件
  • 地區:美國
簡要介紹,區別之處,最初起源,制定立法,產生意義,推動人員,引發關注,贊成觀點,反對觀點,建議,

簡要介紹

尊嚴死,是預立醫療指示,可能會導致自然死,即不再做延命醫療措施。可以尊重植物人患者的意願或觀念,停止延命治療,任由患者死亡。
卡倫·柯因蘭(Karen Quinlan)卡倫·柯因蘭(Karen Quinlan)
英文:death with dignity,或passive euthanasia。
對於一些自我意識喪失而無治癒希望的病人,可由親屬憑他們的生前預囑向醫院、法院等提出停止治療的要求因而死亡。這樣的死使病人擺脫了悽慘狀態,親屬也擺脫了沉重的精神負擔,人們認為這樣的死是高尚而尊嚴的。尊嚴死的觀念涉及到倫理道德、文化傳統等一系列問題,引起了廣泛地重視和討論。

區別之處

尊嚴死與讓病人無痛苦死去的安樂死並不相同,是一種在病人彌留之際,不做過分的治療,而是用安寧緩和的方式給病人以臨終關懷,最大程度地減輕他們的痛苦,讓他們自然而有尊嚴地離開這個世界。相對“安樂死”一詞,“尊嚴死”使用得更為普遍,它僅指放棄治療、任由患者自然死亡的“消極安樂死”,而不包括注射藥物幫助患者死亡的“積極安樂死”。
ICU病房中全身插滿管子的植物人ICU病房中全身插滿管子的植物人
從表現形式來看,“尊嚴死”僅允許醫生為絕症患者提供死亡的“手段”,而不允許醫生像“安樂死”那樣“親自”加入直接導致病人死亡的過程,否則就會被控犯下殺人罪
“尊嚴死”強調病人在經歷極度病痛的折磨之前能夠保持自己的尊嚴而“體面”地死去(否則病人死前就可能因病情的進一步惡化而完全喪失自己寶貴的尊嚴,留給親人的自然是噩夢般的可怕記憶),從這點來說,“尊嚴死”似乎比“安樂死”又上了一個檔次。

最初起源

美國引起尊嚴死的爭議源於卡倫·柯因蘭(Karen Quinlan)事件。一位二十歲的女孩參加朋友的生日聚會,喝雞尾酒後昏迷不醒,沒有恢復,所以其父母希望醫院不再作延命醫療措施,醫院和法院都不同意。最後,卡倫的父母作證她生前的如此意思表示,法院方才同意以隱私權的保障為由,將終止醫院措施的決定權從醫院收歸法院。
日本在報導“凱倫案件”時,首次採用為“death with dignity”的譯名。
凱倫案件後,美國也孕生了一種觀念,認為“隨著醫療技術的進步,雖使生命的延伸成為可能,但如果只為了短短的延長,而帶來令患者陷於人格崩潰般的苦難,則未必可說是蒙受近代醫學的恩惠”,因而有人開始主張:“生物學上的死亡可以確定時,與其使患者的人格崩潰或暴露在周遭人們的冷漠眼光之下,不如取下生命維持裝置,同意莊嚴的死去”。因此,在此種歷史背景之下,尊嚴死被定義為罹患不治之症、且屬於末期的情況,為免招致患者的人格崩潰,而終止使用生命維持裝置。

制定立法

尊嚴死的立法全世界僅有美國,美國自從發生Karen Quinlan事件而引起全美重視尊嚴死之問題後,1976年加州自然死法(Natural Death Act)制訂,成為世界最早有關“尊嚴死”的法律。美國大部分的州皆已制訂自然死法或相當於此法之尊嚴死法。
韓國最高司法機關大法院2009年5月21日作出裁決,命令延世大學一家附屬醫院摘除一名77歲女植物人金某(Kim) 身上的維持生命儀器。韓國最高法院21日首次判定可以尊重植物人患者的意願或觀念,停止延命治療,任由患者死亡。韓國媒體認為,在韓國一直備受爭議的“尊嚴死”因此有望實現合法化。韓國主流媒體支持這一判決,認為這一終審判決將使韓國進入“新的死亡文化”的時代。 2009年6月10日,院方召開會議正式決定接受法院判決,為患者摘除呼吸機,實施韓國首次“尊嚴死”。
除美國外,其他法制先進國家對於“尊嚴死”的立法態度尚趨謹慎。其原因,除各國之文化、社會、宗教等國情不同之複雜問題外主要應在於“承認尊嚴死,不僅將導致因保護生命的堤坊潰決而跨出對於輕視生命之易滑坡道的第一步”等倫理上的問題,同時尊嚴死亦能視為縮短生命的措施,亦無法否定刑法上殺人罪或參與自殺罪的疑問。
安樂死真的是提早結束人的生命——在他意識很清楚的時候就結束他的生命。而尊嚴死一般來說只是不再採取醫療措施了,讓他自然死。所以說尊嚴死就是自然死,尊嚴死叫自然死就是基於這種理由,它和安樂死不一樣。

產生意義

1、尊嚴死是遵從自然規律、體現生命和諧的主張。通過本人事先簽署的“生前預囑”,在生命末期按照儘量自然的方式,有尊嚴地離世,不僅是對生命的最大尊重,也能讓醫務人員和家屬在處理這類問題時,產生心理上的崇高感和強烈的道德倫理要求。
2、這種建立在個人“知情同意權”基礎上的死亡方式,是緩和醫患矛盾的良藥。而對生命本身而言,死亡是所有生命的歸宿,在生命盡頭選擇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統以保持尊嚴,也是一種基本權利。

推動人員

羅點點,開國大將羅瑞卿的女兒,曾經做過醫生,是中國尊嚴死推動者,2006年,羅點點和她的朋友成立了“選擇與尊嚴網站”,並成立了“不插管俱樂部”,提倡“尊嚴死”,希望人們在意識清醒時在網上籤署“生前預囑”。

引發關注

2013年7月,北京市已經成立生前預囑推廣協會,在北京市衛生局主管下開展業務。市衛生局表示,生前預囑概念在我國並無法律明確支持或禁止,還尚處民間推廣階段。
對於“尊嚴死”,生死問題各方觀點不一。

贊成觀點

以人為本 很有必要
無論“尊嚴死”還是“安樂死”,都是為了減輕患者痛苦和家屬負擔的一種死法。人固有一死,選擇“尊嚴死”和“安樂死”,何嘗不是一種死法?生前預囑已經在民間推廣,“尊嚴死”入法還遠嗎?
“尊嚴死”入法,世界上早有“他山之石”:美國35個州立法支持自然死亡,英國1967年就創立了世界上第一個臨終關懷機構。世界上已有7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有臨終關懷機構。
很多人離世前都是很痛苦的,生前預囑體現了對人的尊嚴的尊重。人要活得有尊嚴、有價值,也要死得有尊嚴、有價值,這才是真正的人生、快樂的人生、完美的人生,這才是以人為本、具有人文情懷的做法。
當然,“尊嚴死”的實現是個“複雜的事”。比如,患者20歲寫下生前預囑,其80歲臨終前,醫學水平也許完全可以救治;比如,其生前預囑交給了其前妻或前夫,其臨終時誰來出示、家人不出示怎么辦……這些問題都是發展中的問題,只要不斷總結經驗教訓,問題是完全可以解決的。
中國是文明古國,人的生與死都得講文明。讓已經走到生命盡頭的人有尊嚴地死去,無疑是社會的一種進步和文明。

反對觀點

活著才有尊嚴可言
安樂死相比,尊嚴死有進步。安樂死是在醫生協助下的“他殺”,而尊嚴死則是按照預囑的“自殺”,兩者相比,“自殺”當然要人道許多。
但是,“尊嚴死”畢竟是消極被動地等死,其建立在患者親人和醫療措施不作為的基礎上。當其時患者生命尚存,患者親人和醫療機構不行施救,任憑患者在無助中慢慢死去,這樣的終結可能更痛苦,對患者也是一種人道殘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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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嚴死”就怕被濫用,患者一旦“被尊嚴”,則更不人道。生前預囑推廣協會稱,簽訂“生前預囑”的患者,如因病或因傷導致身體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態”、“持續植物狀態”或“生命末期”,不管是用何種醫療措施,死亡來臨時間都不會超過6個月,這時就得允許患者親人和醫院不作為,任憑患者自然死去。這裡令人擔心的是,“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態”、“持續植物狀態”或“生命末期”,怎么才能判斷得準確無誤?如果判斷不準,豈不是糟蹋了生命?比如,有的患者處於“持續植物狀態”好幾年甚至十幾年都被親情喚醒了過來,假如此前放棄施救,其還有死而復生的可能嗎?
還要看到,“尊嚴死”很容易被打上利益的痕跡。有的利益相關方若利用患者生前預囑,為抽逃責任放棄救治患者,別人奈何不得,只會加速患者死亡。比如,有人為節省財力、節省時間、減少自身麻煩,能救治而不去救治,患者過早地離開人世,這還談何尊嚴?
生命只有一次,人要講尊嚴,但活著是前提,沒有活著的尊嚴,將是空泛的、虛偽的。在有尊嚴地活著和有尊嚴地死去的天平上,前者顯然更重要,沒有前者,任何尊嚴死都會無從談起。
讓生命最大化,是現代高科技的重要課題,甚至可以說,現代高科技的意義就在於讓人更好地活看。因此,推崇好好活著遠比推崇自然死重要,而且只有這樣才可為現代高科技提供重要課題。當然,有的拯救到頭來還是做無望的抗爭,但是,寧可救過一百人,也不可錯過一人。寧可救過一人一百回,也不可錯過一回。因為錯過任何的一人、一次,後果都會無法挽回,都會讓生命黯然失色。

建議

沒有“監督人”就不要“尊嚴死”
“尊嚴死”最讓人擔心的問題是患者是否真正得到尊重,是否真的有“尊嚴”。“尊嚴死”的執行面臨太多干擾:院方、家屬都可能出於利益考慮而作出違背患者意願的決定,甚至偽造生前預囑;即便患者本人曾立過預囑,患者的意願也可能隨時間和情況的改變而改變。解決這一問題的唯一方法是尊重患者的意願,落實患者的選擇權。
不得不承認,“尊嚴死”有許多好處。節省醫療資源、減輕患者家屬負擔、讓患者少受“折騰” ……但一切“好處”都應該給患者的選擇權讓道。否則,“尊嚴死”就是徹底的反倫理、反道德,比謀殺還可恥的行為。如果連患者的意願都不尊重,還談什麼“尊嚴”呢?
要確保“尊嚴死”不會步入歧途,必須要有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來監督、管理。執行生前預囑必須嚴格考證其真實性;還要考慮到情況的改變是否會改變患者的志願,比如患者立預囑時是否有輕生心理;醫生也可根據判斷選擇不執行預囑,對執行預囑的監管從嚴,對不執行預囑的監管從寬。
總體來說,推行“尊嚴死”是值得“試一試”的。而且出於對患者選擇的尊重,最起碼它不應該被禁止。但筆者認為,這次推廣“尊嚴死”有些草率。雖然我國法律已涉及對生前預囑的監管,但對“尊嚴死”的執行還缺乏監督。“生前預囑推廣協會”在“尊嚴死”監管尚不完善的情況下貿然推廣,恐怕在產生積極作用的同時,也會引出一些道德法律問題。
不過,既然“尊嚴死”已有先例,對其監管和推行也就成為必然。當務之急是針對“尊嚴死”的執行出台相關監管制度、法規,落實患者的選擇權,確保患者真正被尊重。法規完善前,既然“尊嚴死”本身合法,那就可以執行。但最好是保守推行,而非貿然推廣。沒有“監督人”,最好不要“尊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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