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繚子兵法

尉繚子兵法

《尉繚子》是中國古代的一部重要的兵書。《尉繚子》一書,對於它的作者、成書年代以及性質歸屬歷代都頗有爭議。一說《尉繚子》的作者是魏惠王時的隱士,一說為秦始皇時的大梁人尉繚。一般署名是尉繚子。最早著錄於《漢書·藝文志》,書中雜家類著錄《尉繚》29篇,兵形勢家類著錄《尉繚》31篇。1972年在山東臨沂銀雀山漢墓出土了《尉繚子》殘簡,說明此書在西漢已流行,一般認為成書於戰國時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尉繚子兵法
  • 出處:《尉繚子》
  • 人物:大梁人尉繚
  • 時期:秦朝
內容簡介,著錄與版本,原文,天官第一,兵談第二,制談第三,戰威第四,攻權第五,守權第六,十二陵第七,武議第八,將理第九,原官第十,治本第十一,戰權第十二,重刑令第十三,伍制令第十四,分塞令第十五,束伍令第十六,經卒令第十七,勒卒令第十八,將令第十九,踵軍令第二十,兵教上第二十一,兵教下第二十二,兵令上第二十三,兵令下第二十四,詳細內容,思想觀點,歷史考證,

內容簡介

《尉繚子》是中國古代頗有影響的一部著作。對它的作者和成書年代,歷來就有各種不同的說法。  第一種意見:《尉繚子》是一部偽書。雖然《漢書·藝文志》著錄有"兵形勢"《尉繚》31篇,但今存《尉繚子》不講"兵形勢",顯然不是《漢書·藝文志》所著錄的《尉繚》,而是出於後人的偽造。不過,自從1972年山東臨沂銀雀山漢墓《尉繚子》殘簡出土後,學者們發現殘簡有6篇與今存《尉繚子》相合,偽書一說已遭到大多數人否定。另有唐魏徵《群書治要》輯《尉繚子》4篇,對考校此書均有重要價值。  第二種意見:《尉繚子》的作者名叫尉繚,是戰國時人,此書的前身即《漢書·藝文志》所著錄的“兵形勢”《尉繚》31篇。  第三種意見:與第二種意見大致相同,不同處在於它認為此書的前身是《漢書·藝文志》所著錄的“雜家”《尉繚》29篇。“雜家”兼合儒墨名法之說。“雜家”《尉繚》屬“商君學”,除論述軍事外,還應論及政治和經濟。它雖談兵法,卻並非兵家。《隋書·經籍志》著錄有“雜家”《尉繚子》5卷。這都和今存《尉繚子》的內容和卷數相同,可見今存《尉繚子》即“雜家”《尉繚子》。宋人將“雜家”《尉繚子》收入《武經七書》,歸入兵家。所以後人多誤認《尉繚子》為兵家之書。  《尉繚子》反對迷信鬼神,主張依靠人的智慧,具有樸素的唯物主義的思想。它對政治、經濟和軍事關係的認識是相當深刻的。在戰略、戰術上,它主張不打無把握之仗,反對消極防禦,主張使用權謀,爭取主動,明察敵情,集中兵力,出敵不意,出奇制勝。這些觀點即使在今天也仍有值得參考的價值。  《尉繚子》是戰國晚期論述軍事、政治的一部著作,共五卷二十四篇,南宋刻行的《武經七書》本最早。《漢書·藝文志》雜家收錄了《尉繚子》二十九篇。唐朝初年的《群書治要》中節錄了《尉繚子》四篇。1972年,山東臨沂的銀雀山一號漢墓出土的竹簡,也有和《尉繚子》相符的竹簡書六篇。從這幾篇的情況來看,現在流傳版本的文字有很多刪節和訛誤,篇名常和竹書不合,但基本上沒有後人增加的內容。  《尉繚子》反對軍事上相信“天官時日、陰陽向背”的迷信觀念,強調政治、經濟對軍事的決定性作用,其理論水平很高。思想中糅合了儒、法、道各家觀點,這也許是被納入雜家的主要原因。後半部《重刑令》以下十二篇,對研究戰國時代的軍法頗有幫助,所以有人把此書作為兵書來看待研究。

著錄與版本

班固的《漢書·藝文志》中,列在“雜家類”的《尉繚》有29篇,列在“兵形勢家類”的《尉繚》有31篇。由於班固沒有對兩者之間的關係給予說明,而流傳至今的《尉繚子》僅有24篇,與上述兩種《尉繚》的篇數均不相符,這就個後人的研究帶來了困難。也正式因為這個原因,關於《尉繚子》的著錄及其版本,成為了歷代學者研究該書是集中討論的又一個重要問題。銀雀山竹簡《尉繚子》出土以後,對這個問題的討論更加熱烈、深入了,但是至盡仍然未能形成一致意見。概括起來講,學術界曾有以下幾種主要看法:  (一)認為“實際上就只有一種《尉繚》”,“班固的《漢志》(實際上是劉歆的《七略》)把這部書既分在雜家,有分在兵形勢家內,就因為它用的是互助法”(徐召勛:《互助與別裁》,載《學點目錄學》,安徽教育出版社1983年版)。  (二)認為“雜家《尉繚》本是一部著作”,“卻被《漢書》的作者班固分在‘雜家’與‘兵家’兩大類中當成兩部書,從而引起了誤解,造成了混亂”,“今本《尉繚子》幾是班固所說的《尉繚》”(何法周:《〈尉繚子〉初探》,《文物》1997年第2期)。  (三)認為“兵家和雜家《尉繚》顯然是內容不同僅同署名的兩本書”,“雜家書沒有流傳下來,今本是兵形勢家《尉繚》(鐘兆華:《關於〈尉繚子〉某些問題的商榷》,《文物》1978年第5期)。  (四)認為"今本《尉繚子》當是原雜家書”,“兵家書在隋以前就已亡佚”,“元豐年間編入《武經七書》的正是隋唐時的雜書《尉繚子》”(張烈:《關於〈尉繚子〉的著錄和成書》)。

原文

天官第一

梁惠王問尉繚子曰:『黃帝刑德,可以百勝,有之乎?』尉繚子對曰:『刑以伐之,德以守之,非所謂天官時日陰陽向背也。黃帝者,人事而已矣。
『今有城,東西攻不能取;南北攻不能取;四方豈無順時乘之者耶?然不能取者,城高池深,兵器備具,財谷多積,豪士一謀者也。若城下池淺守弱,則取之矣。由此觀之,天官時日不若人事也。
『按天官曰:「背水陣為絕地,向阪陣為廢軍。」武王伐紂,背濟水向山阪而陣,以二萬二千五百人,擊紂之億萬而滅商,豈紂不得天官之陣哉!
『楚將公子心與齊人戰,時有彗星出,柄在齊。柄所在勝,不可擊。公子心曰:「彗星何知?以彗斗者固倒而勝焉。」明日與齊戰,大破之。
『黃帝曰:「先神先鬼,先稽我智。」謂之天官人事而已。……。』

兵談第二

量土地肥磽而立邑,建城稱地,以城稱人,以人稱粟。三相稱,則內可以固守,外可以戰勝。戰勝於外,備主於內,勝備相用,猶合符節,無異故也。
治兵者,若秘於地,若邃於天,生於無,故關之。大不窕,小不恢,明乎禁舍開塞,民流者親之。地不任者任之。夫土廣而任則國富,民眾而制則國治。富治者,民不發軔,甲不出暴,而威制天下。故曰:「兵勝於朝廷。」不暴甲而勝者,主勝也;陣而勝者,將勝也。
兵起,非可以忿也,見勝則興,不見勝則止。患在百里之內,不起一日之師;患在千里之內,不起一月之師;患在四海之內,不起一歲之師。
將者,上不制於天,下不制於地,中不制於人,寬不可激而怒,清不可事以財。夫心狂、目盲、耳聾,以三悖率人者難矣。
兵之所及,羊腸亦勝,鋸齒亦勝,緣山亦勝,入谷亦勝,方亦勝,員亦勝。重者如山、如林、如江、如河,輕者如炮、如燔、如垣壓之,如雲覆之,令人聚不得以散,散不得以聚,左不得以右,右不得以左。兵如總木,弩如羊角,人人無不騰陵張膽,絕乎疑慮,堂堂決而去。

制談第三

凡兵,制必先定,制先定則士不亂,士不亂則形乃明。金鼓所指,則百人盡斗。陷行亂陣,則千人盡斗。覆軍殺將,則萬人齊刃。天下莫能當其戰矣。
古者,士有什伍,車有偏列,鼓鳴旗麾,先登者未嘗非多力國士也,先死者亦未嘗非多力國士也。
損敵一人,而損我百人,此資敵而傷甚焉,世將不能禁。征役分軍而逃歸,或臨戰自北,則逃傷甚焉,世將不能禁。殺人於百步之外者弓矢也,殺人於五十步之內者矛戟也,將已鼓而士卒相囂,拗矢折矛抱戟,利後發,戰,有此數者,內自敗也,世將不能禁。士失什伍,車失偏列,奇兵捐將而走,大眾亦走,世將不能禁。夫將能禁此四者,則高山陵之,深水絕之,堅陣犯之。不能禁此四者,猶亡舟楫,絕江河,不可得也。
民非樂死而惡生也,號令明,法制審,故能使之前。明賞於前,決罰於後,是以發能中利,動則有功。
令百人一卒,千人一司馬,萬人一將,以少誅眾,以弱誅強。試聽臣言,其術足使三軍之眾,誅一人無失刑,父不敢舍子,子不敢舍父,況國人乎?
一賊仗劍擊於市,萬人無不避之者,臣謂:「非一人之獨勇,萬人皆不肖也」。何則?「必死與必生,固不侔也。」聽臣之術,足使三軍之眾為一死賊,莫當其前,莫隨其後,而能獨出獨入焉。獨出獨入者,王伯之兵也。
有提九萬之眾,而天下莫能當者,誰?曰:「桓公也。」有提七萬之眾,而天下莫敢當者,誰?曰:「吳起也。」有提三萬之眾,而天下莫敢當者,誰?曰:「武子也。」今天下諸國士所率無不及二十萬眾者,然不能濟功名者,不明乎禁舍開塞也。明其制,一人勝之,則十人亦以勝之也。十人勝之,則百千萬人亦以勝之也。故曰:「便吾器用,養吾武勇,發之如鳥擊,如赴千仞之溪。」
今國被患者,以重幣出聘,以愛子出質,以地界出割,得天下助,卒名為十萬,其實不過數萬爾。其兵來者,無不謂將者曰:「無為人下,先戰。」其實不可得而戰也。
量吾境內之民,無伍莫能正矣。經制十萬之眾,而王必能使之衣吾衣,食吾食。戰不勝,守不固者,非吾民之罪,內自致也。天下諸國助我戰,猶良驥騄耳之駃,彼駑馬鬐興角逐,何能紹吾後哉?
吾用天下之用為用,吾制天下之制為制,修吾號令,明吾刑賞,使天下非農所得食,非戰無所得爵,使民揚臂爭出農、戰,而天下無敵矣。故曰:「發號出令,信行國內。」
民言有可以勝敵者,毋許其空言,必試其能戰也。
視人之地而有之,分人之民而畜之,必能內有其賢者也。不能內有其賢,而欲有天下,必覆軍殺將。如此,雖戰勝而國益弱,得地而國益貧,由國中之制弊矣。

戰威第四

《尉繚子一則》竇中亮
凡兵,有以道勝,有以威勝,有以力勝。講武料敵,使敵之氣失而師散,雖形全而不為之用,此道勝也。審法制,明賞罰,便器用,使民有必戰之心,此威勝也。破軍殺將,乘闉發機,潰眾奪地,成功乃返,此力勝也。王侯如此,所以三勝者畢矣。
夫將之所以戰者民也,民之所以戰者氣也。氣實則斗,氣奪則走。
刑未加,兵未接,而所以奪敵者五:一曰廟勝之論;二曰受命之論;三曰逾垠之論;四曰深溝高壘之論;五曰舉陣加刑之論。此五者,先料敵而後動,是以擊虛奪之也。
善用兵者,能奪人而不奪於人。奪者心之機也,令者一眾心也。眾不審則數變,數變則令雖出眾不信矣。
故令之之法,小過無更,小疑無申。故上無疑令,則眾不二聽,動無疑事,則眾不二志,未有不信其心而能得其力者也,未有不得其力而能致其死戰者也。
故國必有禮、信、親、愛之義,則可以飢易飽;國必有孝、慈、廉、恥之俗,則可以死易生。古者率民必先禮信而後爵祿,先廉恥而後刑罰,先親愛而後律其身。
故戰者必本乎率身以勵眾士,如心之使四肢也。志不勵則士不死節,士不死節則眾不戰。
勵士之道,民之生不可不厚也。爵列之等,死喪之親,民之所營不可不顯也。必也因民所生而制之,因民所營而顯之,田祿之實,飲食之親,鄉里相勸,死喪相救,兵役相從,此民之所勵也。
使什伍如親戚,卒伯如朋友。止如堵牆,動如風雨,車不結轍,士不旋踵,此本戰之道也。
地所以養民也,城所以守地也,戰所以守城也,故務耕者民不飢,務守者地不危,務戰者城不圍。三者,先王之本務也,本務者兵最急。
故先王專務於兵,有五焉,委積不多則士不行;賞祿不厚則民不勸;武士不選則眾不強;器用不便則力不壯;刑罰不中則眾不畏。務此五者,靜能守其所固,動能成其所欲。
夫以居攻出,則居欲重,陣欲堅,發欲畢,斗欲齊。
王國富民,霸國富士,僅存之國富大夫,亡國富倉府,所謂上滿下漏,患無所救。
故曰:「舉賢任能,不時日而事利;明法審令,不卜筮而事吉;貴功養勞,不禱祠而得福。」又曰:「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聖人所貴,人事而已。
夫勤勞之師,將必先己,暑不張蓋,寒不重衣,險必下步,軍井成而後飲,軍食熟而後飯,軍壘成而後舍,勞佚必以身同之。如此,則師雖久,而不老不弊。

攻權第五

兵以靜勝,國以專勝。
力分者弱,心疑者背。夫力弱故進退不豪,縱敵不擒,將吏士卒動靜一身。心既疑背,則計決而不動,動決而不禁,異口虛言。將無修容,卒無常試,發攻必衄,是謂疾陵之兵,無足與斗。
將帥者心也,群下者支節也。其心動以誠,則支節必力;其心動以疑,則支節必背。夫將不心制,卒不節動,雖勝幸勝也,非攻權也。
夫民無兩畏也,畏我侮敵,畏敵侮我。見侮者敗,立威者勝。凡將能其道者,吏畏其將也;吏畏其將者,民畏其吏也;民畏其吏者,敵畏其民也。是故,知勝敗之道者,必先知畏侮之權。
夫不愛悅其心者,不我用也;不嚴畏其心者,不我舉也。愛在下順,威在上立,愛故不二,威故不犯。故善將者,愛與威而已。
戰不必勝,不可以言戰;攻不必拔,不可以言攻。不然雖刑賞不足信也。信在期前,事在未兆,故眾已聚不虛散,兵出不徒歸,求敵若求亡子,擊敵若救溺人。
分險者無戰心,挑戰者無全氣,鬥戰者無勝兵。凡挾義而戰者,貴從我起,爭私結怨,應不得已。怨結雖起,待之貴後,故爭必當待之,息必當備之。
兵有勝於朝廷,有勝於原野,有勝於市井,斗則得,服則失,幸以不敗,此不意彼驚懼而曲勝之也。曲勝,言非全也。非全勝者,無權名。故明主戰攻日,合鼓合角,節以兵刃,不求勝而勝也。
兵有去備徹威而勝者,以其有法故也。有器用之蚤定也,其應敵也周,其總率也極。故五人而伍,十人而什,百人而卒,千人而率,萬人而將,已周已極,其朝死則朝代,暮死則暮代,權敵審將,而後舉兵。
故凡集兵千里者旬日,百里者一日,必集敵境。卒聚將至,深入其地,錯絕其道,棲其大城大邑,使之登城逼危,男女數重,各逼地形,而攻要塞。據一城邑,而數道絕,從而攻之,敵將帥不能信,吏卒不能和,刑有所不從者,則我敗之矣。敵救未至,而一城已降。
津梁未發,要塞未修,城險未設,渠答未張,則雖有城無守矣。遠堡未入,戍客未歸,則雖有人無人矣。六畜未聚,五穀未收,財用未斂,則雖有資無資矣。夫城邑空虛而資盡者,我因其虛而攻之。法曰:「獨出獨入,敵不接刃而致之。」此之謂矣。

守權第六

凡守者,進不郭圉,退不亭障,以御戰非善者也。豪傑雄俊,堅甲利兵,勁弩強矢,盡在郭中,乃收窖廩,毀拆而入保,令客氣十百倍,而主之氣不半焉。敵攻者,傷之甚也,然而世將弗能知。
夫守者,不失險者也。守法,城一丈十人守之,工食不與焉。出者不守,守者不出,一而當十,十而當百,百而當千,千而當萬,故為城郭者,非特費於民聚土壤也。誠為守也。
千丈之城則萬人守之,池深而廣,城堅而厚,士民備,薪食給,弩堅矢強,矛戟稱之,此守法也。
攻者不下十餘萬之眾,其有必救之軍者,則有必守之城;無必救之軍者,無必守之城。
若彼城堅而救誠,則愚夫愚婦無不蔽城,盡資血城者。期年之城,守余於攻者,救余於守者。若彼城堅而救不誠,則愚夫愚婦無不守陴而泣下,此人之常情也,遂發其窖廩救撫,則亦不能止矣。必鼓其豪傑雄俊,堅甲利兵,勁弩強矢並於前,麼么毀瘠者並於後。
十萬之軍頓於城下,救必開之,守必出之。出據要塞,但救其後,無絕其糧道,中外相應。
此救而示之不誠,示之不誠,則倒敵而待之者也。後其壯,前其老,彼敵無前,守不得而止矣,此守權之謂也。

十二陵第七

威在於不變;惠在於因時;機在於應事;戰在於治氣;攻在於意表;守在於外飾;無過在於度數;無困在於豫備;謹在於畏小;智在於治大;除害在於果斷;得眾在於下人。
悔在於任疑;孽在於屠戮;偏在於多私;不詳在於惡聞己過;不度在於竭民財;不明在於受間;不實在於輕發;固陋在於離質;禍在於好利;害在於親小人;亡在於無所守;危在於無號令。

武議第八

凡兵不攻無過之城,不殺無罪之人。夫殺人之父兄,利人之財貨,臣妾人之子女,此皆盜也。故兵者所以誅亂禁不義也。兵之所加者,農不離其田業,賈不離其肆宅,士大夫不離其官府,由其武議在於一人,故兵不血刃,而天下親焉。
萬乘農戰,千乘救守,百乘事養。農戰不外索權,救守不外索助,事養不外索資。
夫出不足戰,入不足守者,治之以市。市者,所以給戰守也。萬乘無千乘之助,必有百乘之市。
凡誅者所以明武也,殺一人而三軍震者,殺之。殺一人而萬人喜者,殺之。殺之貴大,賞之貴小,當殺而雖貴重必殺之,是刑上究也。賞及牛童馬圉者,是賞下流也。夫能刑上究賞下流,此將之武也,故人主重將。
夫將提鼓揮枹,臨難決戰,接兵角刃,鼓之而當,則賞功立名,鼓之而不當,則身死國亡。是存亡安危在於枹端,奈何無重將也。
夫提鼓揮枹,接兵角刃,居以武事成功者,臣以為非難也。古人曰:「無蒙沖而攻,無渠答而守。是謂無善之軍。視無見,聽無聞,由國無市也。夫市也者,百貨之官也,市賤賣貴,以限士人。人食粟一斗,馬食菽三斗,人有飢色,馬有瘠形,何也?市有所出,而官無主也。夫提天下之節制,而無百貨之官,無謂其能戰也。
起兵,直使甲冑生蟣虱,必為吾所效用也。鷙鳥逐雀,有襲人之懷,入人之室者,非出生也,後有憚也。
太公望年七十,屠牛朝歌,賣食盟津,過七十餘而主不聽,人人謂之狂夫也。及遇文王,則提三萬之眾,一戰而天下定,非武議安得此合也。故曰:「良馬有策,遠道可致;賢士有合,大道可明。」
武王伐紂,師渡盟津,右旄左鉞,死士三百,戰士三萬。紂之陳億萬,飛廉、惡來身先戟斧,陳開百里。武王不罷市民,兵不血刃,而克商誅紂,無祥異也,人事修不修而然也。
今世將考孤虛,占鹹池,合龜兆,視吉凶,觀星辰風雲之變,欲以成勝立功,臣以為難。夫將者,上不制於天,下不制於地,中不制於人。故兵者,兇器也。爭者,逆德也。將者,死官也。故不得已而用之。
無天於上,無地於下,無主於後,無敵於前。一人之兵,如狼如虎,如風如雨,如雷如霆,震震冥冥,天下皆驚。
勝兵似水,夫水至柔弱者也,然所以觸,丘陵必為之崩,無異也,性專而觸誠也。今以莫邪之利,犀兕之堅,三軍之眾,有所奇正,則天下莫當其戰矣。
吳起與秦戰,舍不平隴畝,朴嫩蓋之,以蔽霜露,如此何也?不自高人故也。乞人之死不索尊,竭人之力不責禮,故古者甲冑之士不拜,示人無已煩也。夫煩人而欲乞其死,竭其力,自古至今,未嘗聞矣。
將受命之日,忘其家,張軍宿野忘其親,援枹而鼓忘其身。吳起臨戰,左右進劍。起曰:「將專主旗鼓爾,臨難決疑,揮兵指刃,此將事也。一劍之任,非將事也。」
三軍成行,一舍而後成三舍,三舍之餘,如決川源。望敵在前,因其所長而用之。敵白者堊之,赤者赭之。
吳起與秦戰未合,一夫不勝其勇,前獲雙首而還。吳起立命斬之。軍吏諫曰:「此材士也,不可斬!」起曰:「材士則是也,非吾令也。」斬之。

將理第九

凡將,理官也,萬物之主也,不私於一人。夫能無私於一人,故萬物至而制之,萬物至而命之。
君子不救囚於五步之外,雖鉤兵射之,弗追也。故善審囚之情,不待菙楚,而囚之情可畢矣。
笞人之背,灼人之脅,束人之指,而訊囚之情,雖國士有不勝其酷,而自誣矣。
今世諺云:「千金不死,百金不刑。」試聽臣之術,雖有堯、舜之智,不能關一言;雖有萬金,不能用一銖。
今夫決獄,小圄不下數十,中圄不下數百,大圄不下數千。十人聯百人之事,百人聯千人之事,千人聯萬人之事,所聯之者,親戚兄弟也,其次婚姻也,其次知識故人也。是農無不離田業,賈無不離肆宅,士大夫無不離官府。如此關聯良民,皆囚之情也。兵法曰:「十萬之師出,日費千金。」今良民十萬,而聯於囹圄,上不能省,臣以為危也。

原官第十

官者,事之所主,為治之本也。制者,職分四民,治之分也。貴爵富祿必稱,尊卑之體也。
好善罰惡,正比法,會計民之具也。均井地,節賦斂,取予之度也。程工人,備器用,匠工之功也。分地塞要,殄怪禁淫之事也。
守法稽斷,臣下之節也。明法稽驗,主上之操也。明主守,等輕重,臣主之權也。明賞賚,嚴誅責,止奸之術也。審開塞,守一道,為政之要也。
下達上通,至聰之聽也。知國有無之數,用其仂也。知彼弱者,強之體也。知彼動者,靜之決也。
官分文武,惟王之二術也。俎豆同制,天子之會也。遊說間諜無自入,正議之術也。
諸侯有謹天子之禮,君臣繼世,承王之命也。更造易常,違王明德,故禮得以伐之。官無事治,上無慶賞,民無獄訟,國無商賈,何王之至?明舉上達,在王垂聽也。

治本第十一

凡治人者何?曰:「非五穀無以充腹,非絲麻無以蓋形。」故充腹有粒,蓋形有縷,夫在芸耨,妻在機杼,民無二事,則有儲蓄,夫無雕文刻鏤之事,女無繡飾纂組之作。
木器液,金器腥,聖人飲於土,食於土,故埏埴以為器,天下無費。今也,金木之性不寒,而衣繡飾;馬牛之性食草飲水,而給菽粟。是治失其本,而宜設之制也。
春夏夫出於南畝,秋冬女練於布帛,則民不困。今短褐不蔽形,糟糠不充腹,失其治也。
古者土無肥瘠,人無勤惰,古人何得,今人何失耶?耕者不終畝,織者日斷機,而奈何饑寒。蓋古治之行,今治之止也。
夫謂治者,使民無私也。民無私,則天下為一家,無私耕私織,共寒其寒,共飢其飢。故如有子十人,不加一飯;有子一人,不損一飯,焉有喧呼酖酒以敗善類乎?
民相輕佻,則欲心與爭奪之患起矣。橫生於一夫,則民私飯有儲食,私用有儲財,民一犯禁,而拘以刑治,烏有以為人上也。善政執其制,使民無私,則為下不敢私,則無為非者矣。
反本緣理,出乎一道,則欲心去,爭奪止,囹圄空,野充粟多,安民懷遠,外無天下之難,內無暴亂之事,治之至也。
蒼蒼之天,莫知其極,帝王之君,誰為法則?往世不可及,來世不可待,求己者也。
所謂天子者四焉:一曰神明;二曰垂光;三曰洪敘;四曰無敵。此天子之事也。
野物不為犧牲,雜學不為通儒。今說者曰:「百里之海,不能飲一夫;三尺之泉,足止三軍渴。」臣謂:「欲生於無度,邪生於無禁。」
太上神化,其次因物,其下在於無奪民時,無損民財。夫禁必以武而成,賞必以文而成。

戰權第十二

兵法曰:「千人而成權,萬人而成武。權先加人者,敵不力交;武先加人者,敵無威接。」故兵貴先勝於此,則勝彼矣;弗勝於此,則弗勝彼矣。凡我往則彼來,彼來則我往,相為勝敗,此戰之理然也。
夫精誠在乎神明,戰權在乎道所極。有者無之,無者有之,安所信之。
先王之所傳聞者,任正去詐,存其慈順,決無留刑。故知道者,必先圖不知止之敗,惡在乎必往有功。輕進而求戰者,敵復圖止,我往而敵制勝矣。故兵法曰:「求而從之,見而加之,主人不敢當而陵之,必喪其權。」
凡奪者無氣,恐者不可守;敗者無人,兵無道也。意往而不疑則從之,奪敵者無前則加之,明視而高居則威之,兵道極矣。
其言無謹偷矣,其陵犯無節破矣,水潰雷擊三軍亂矣。必安其危,去其患,以智決之。
高之以廊廟之論,重之以受命之論,銳之以逾垠之論,則敵國可不戰而服。

重刑令第十三

夫將自千人以上,有戰而北,守而降,離地逃眾,命曰「國賊」。身戮家殘,去其籍,發其墳墓,暴其骨於市,男女公於官。自百人以上,有戰而北,守而降,離地逃眾,命曰「軍賊」。身死家殘,男女公於官。使民內畏重刑,則外輕敵。
故先王明制度於前,重威刑於後。刑重則內畏,內畏則外輕矣。

伍制令第十四

軍中之制,五人為伍,伍相保也。十人為什,什相保也。五十為屬,屬相保也。百人為閭,閭相保也。
伍有乾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全伍有誅。什有乾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全什有誅。屬有乾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全屬有誅。閭有乾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全閭有誅。
吏自什長以上,至左右將,上下皆相保也。有乾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之,皆與同罪。
夫什伍相結,上下相聯,無有不得之奸,無有不揭之罪,父不得以私其子,兄不得以私其弟,而況國人聚舍同食,烏能以乾令相私者哉。

分塞令第十五

中軍、左、右、前、後軍,皆有分地,方之以行垣,而無通其交往。將有分地,帥有分地,伯有分地,皆營其溝域,而明其塞令,使非百人無得通。非其百人而入者伯誅之,伯不誅與之同罪。
軍中縱橫之道,百有二十步而立一府柱。量人與地,柱道相望,禁行清道,非將吏之符節,不得通行。採薪芻牧者皆成伍,不成伍者不得通行。吏屬無節,士無伍者,橫門誅之。逾分乾地者,誅之。故內無乾令犯禁,則外無不獲之奸。

束伍令第十六

束伍之令曰:五人為伍,共一符,收於將吏之所,亡伍而得伍當之。得伍而不亡有賞,亡伍不得伍,身死家殘。亡長得長當之,得長不亡有賞,亡長不得長,身死家殘,復戰得首長,除之。亡將得將當之,得將不亡有賞,亡將不得將,坐離地遁逃之法。
戰誅之法曰:什長得誅十人,伯長得誅什長,千人之將得誅百人之長,萬人之將得誅千人之將,左右將軍得誅萬人之將,大將軍無不得誅。

經卒令第十七

經卒者,以經令分之為三分焉:左軍蒼旗,卒戴蒼羽;右軍白旗,卒戴白羽;中軍黃旗,卒戴黃羽。卒有五章:前一行蒼章,次二行赤章,次三行黃章,次四行白章,次五行黑章。
次以經卒,亡章者有誅,前一五行,置章於首;次二五行,置章於項;次三五行,置章於胸;次四五行,置章於腹;次五五行,置章於腰。如此,卒無非其吏,吏無非其卒,見非而不詰,見亂而不禁,其罪如之。
鼓行交斗,則前行進為犯難,後行進為辱眾。逾五行而前進者有賞,逾五行而後者有誅,所以知進退先後,吏卒之功也。故曰:「鼓之前如霆,動如風雨,莫敢當其前,莫敢躡其後。」言有經也。

勒卒令第十八

金、鼓、鈴、旗四者各有法。鼓之則進,重鼓則擊。金之則止,重金則退。鈴,傳令也。旗麾之左則左,麾之右則右,奇兵則反是。
一鼓一擊而左,一鼓一擊而右。一步一鼓,步鼓也。十步一鼓,趨鼓也,音不絕,鶩鼓也。商,將鼓也。角,帥鼓也,小鼓,伯鼓也。三鼓同,則將、帥、伯其心一也。奇兵則反是。
鼓失次者有誅,喧譁者有誅,不聽金、鼓、鈴、旗者有誅。
百人而教戰,教成,合之千人。千人教成,合之萬人。萬人教成,合之三軍。三軍之眾,有分有合,為大戰之法,教成,試之以閱。
方亦勝,圓亦勝,錯斜亦勝,臨險亦勝。敵在山緣而從之,敵在淵沒而從之,求敵如求亡子,從之無疑,故能敗敵而制其命。
夫蚤決先敵,若計不先定,慮不蚤決,則進退不定,疑生必敗。故正兵貴先,奇兵貴後,或先或後,制敵者也。世將不知法者,專命而行,先擊而勇,無不敗者也。
其舉有疑而不疑,其往有信而不信,其致有遲疾而不遲疾,是三者戰之累也。

將令第十九

將軍受命,君必先謀於廟,行令於廷,君身以斧鉞授將曰:「左、右、中軍皆有分職,若逾分而上請者死,軍無二令,二令者誅。留令者誅。失令者誅。」
將軍告曰:「出國門之外,期日中設營,表置轅門,期之,如過時則坐法。」
將軍入營,即閉門清道,有敢行者誅,有敢高言者誅,有敢不從令者誅。

踵軍令第二十

所謂踵軍者,去大軍百里,期於會地,為三日熟食,前軍而行,為戰合之表。合表,乃起踵軍,饗士,使為之戰勢,是謂趨戰者也。
興軍者,前踵軍而行,合表乃起,去大軍一倍其道,去踵軍百里,期於會地,為六日熟食,使為戰備,分卒據要害。戰利則追北,按兵而趨之。踵軍遇有還者誅之。所謂諸將之兵,在四奇之內者勝也。
兵有什伍,有分有合,豫為之職,守要塞關梁而分居之。戰合表起,即皆會也。大軍為計日之食起,戰具無不及也,令行而起,不如令者有誅。
凡稱分塞者,四境之內,當興軍踵軍既行,則四境之民,無得行者。奉王之軍命,授持符節,名為順職之吏,非順職之吏而行者誅之。戰合表起,順職之吏,乃行用以相參,故欲戰先安內也。

兵教上第二十一

兵之教,令分營居陳,有非令而進退者,加犯教之罪。前行者前行教之,後行者後行教之,左行者左行教之,右行者右行教之,教舉五人,其甲首有賞。弗教如犯教之罪。羅地者,自揭其伍,伍內互揭之,免其罪。
凡伍臨陳,若一人有不進死於敵,則教者如犯法之罪。凡什保什,若亡一人,而九人不盡死於敵,則教者如犯教之罪。自什己上,至於裨將,有不若法者,則教者如犯法者之罪。
凡明刑罰,正勸賞,必在乎兵教之法。
將異其旗,卒異其章,左軍章左肩,右軍章右肩,中軍章胸前。書其章曰:某甲、某士。前後軍各五行,尊章置首上,其次差降之。
伍長教其四人,以板為鼓,以瓦為金,以竿為旗。擊鼓而進,低旗則趨,擊金而退。麾而左之,麾而右之,金鼓俱擊而坐。
伍長教成,合之什長。什長教成,合之卒長。卒長教成,合之伯長。伯長教成,合之兵尉。兵尉教成,合之裨將。裨將教成,合之大將。大將教之,陳於中野,置大表三百步而一。既陣去表,百步而決。百步而趨,百步而鶩,習戰以成其節,乃為之賞罰。
自尉吏而下,盡有旗。戰勝得旗者,各視所得之爵,以明賞勸之心。
戰勝在乎立威,立威在乎戮力,戮力在乎正罰,正罰者所以明賞也。
令民背國門之限,決生死之分,教之死而不疑者,有以也。令守者必固,戰者必斗,奸謀不作,奸民不語,令行無變,兵行無猜,輕者若霆,奮敵若驚。舉功別德,明如白黑,令民從上令,如四肢應心也。
前軍絕行亂陳,破堅如潰者,有以也。此謂之兵教。所以開封疆,守社稷,除患害,成武德也。

兵教下第二十二

臣聞人君有必勝之道,故能併兼廣大,以一其制度,則威加天下有十二焉:
一曰連刑,謂同罪保伍也;二曰地禁,謂禁止行道,以網外奸也;三曰全軍,謂甲首相附,三五相同,以結其聯也;四曰開塞,謂分地以限,各死其職而堅守也;五曰分限,謂左右相禁,前後相待,垣車為固,以逆以止也;六曰號別,謂前列務進以別,其後者不得爭先登不次也;七曰五章,謂彰明行列,始卒不亂也;八曰全曲,謂曲折相從,皆有分部也;九曰金鼓,謂興有功,致有德也;十曰陳車,謂接連前矛,馬冒其目也;十一曰死士,謂眾軍之中有材智者,乘於戰車,前後縱橫,出奇制敵也;十二曰力卒,謂經旗全曲,不麾不動也。
此十二者教成,犯令不捨。兵弱能強之,主卑能尊之,令弊能起之,民流能親之,人眾能治之,地大能守之。國車不出於閫,組甲不出於橐,而威服天下矣。
兵有五致:為將忘家,逾垠忘親,指敵忘身,必死則生,急勝為下。
百人被刃,陷行亂陳,千人被刃,擒敵殺將,萬人被刃,橫行天下。
武王問太公望曰:「吾欲少間而極用人之要?」望對曰:「賞如山,罰如溪。太上無過,其次補過,使人無得私語。諸罰而請不罰者死,諸賞而請不賞者死。伐國必因其變,示之以財,以觀其窮,示之以弊,以觀其病,上乖下離,若此之類是伐之因也。」
凡興師,必審內外之權,以計其去。兵有備闕,糧食有餘不足,校所出入之路,然後興師伐亂,必能入之。
地大而城小者,必先收其地。城大而窄者,必先攻其城。地廣而人寡者,則絕其阨。地狹而人眾者,則築大堙以臨之。無喪其利,無奮其時,寬其政,夷其業;救其弊,則足施天下。
今戰國相攻,大伐有德。自伍而兩,自兩而師,不一其令。率俾民心不定,徒尚驕侈,謀患辨訟,吏究其事,累且敗也。日暮路遠,還有挫氣。師老將貪,爭掠易敗。
凡將輕,壘卑,眾動,可攻也。將重,壘高,眾懼,可圍也。凡圍必開其小利,使漸夷弱,則節各有不食者矣。眾夜擊者驚也,眾避事者離也。待人之救,期戰而蹙,皆心失而傷氣也。傷氣敗軍,曲謀敗國。

兵令上第二十三

兵者,兇器也。爭者,逆德也。事必有本,故王者伐暴亂,本仁義焉。戰國則以立威,抗敵,相圖,不能廢兵也。
兵者以武為植,以文為種。武為表,文為里。能審此二者,知勝敗矣。文所以視利害,辨安危;武所以犯強敵,力攻守也。
專一則勝,離散則敗。陳以密則固,鋒以疏則達。卒畏將甚於敵者勝,卒畏敵甚於將者敗。所以知勝敗者,稱將於敵也,敵與將猶權衡焉。安靜則治,暴疾則亂。
出卒陳兵有常令,行伍疏數有常法,先後之次有適宜。常令者,非追北襲邑攸用也。前後不次則失也。亂先後斬之。
常陳皆向敵,有內向,有外向,有立陳,有坐陳。夫內向所以顧中也,外向所以備外也,立陳所以進也,坐陳所以止也,立坐之陳,相參進止,將在其中。坐之兵劍斧,立之兵戟弩,將亦居中。
善禦敵者,正兵先合,而後振之,此必勝之術也。陳之斧鉞,飾之旗章,有功必賞,犯令必死,存亡死生,在枹之端,雖天下有善兵者,莫能御此矣。
矢射未交,長刃未接,前噪者謂之虛,後噪者謂之實,不噪者謂之秘,虛實者兵之體也。

兵令下第二十四

諸去大軍為前御之備者,邊縣列候各相去三、五里。聞大軍為前御之備戰,則皆禁行,所以安內也。
內卒出戍,令將吏授旗鼓戈甲。發日,後將吏及出縣封界者,以坐後戍法。兵戍邊一歲,遂亡不候代者,法比亡軍。父母妻子知之,與同罪。弗知,赦之。
卒後將吏而至大將所一日,父母妻子盡同罪。卒逃歸至家一日,父母妻子弗捕執及不言,亦同罪。
諸戰而亡其將吏者,及將吏棄卒獨北者,盡斬之。前吏棄其卒而北,後吏能斬之而奪其卒者,賞。軍無功者,戍三歲。
三軍大戰,若大將死,而從吏五百人以上不能死敵者,斬。大將左右近卒在陳中者,皆斬。余士卒,有軍功者,奪一級。無軍功者,戍三歲。
戰亡伍人,及伍人戰死不得其死,同伍盡奪其功。得其屍,罪皆赦。
軍之利害,在國之名實。今名在官,而實在家,官不得其實,家不得其名。聚卒為軍,有空名而無實,外不足以禦敵,內不足以守國,此軍之所以不給,將之所以奪威也。
臣以謂卒逃歸者,同舍伍人及吏,罰入糧為饒。名為軍實,是有一軍之名,而有二實之出,國內空虛,自竭民歲,曷以免奔北之禍乎?
今以法止逃歸,禁亡軍,是兵之一勝也。什伍相聯,及戰鬥則卒吏相救,是兵之二勝也。將能立威,卒能節制,號令明信,攻守皆得,是兵之三勝也。
臣聞古之善用兵者,能殺士卒之半,其次殺其十三,其下殺其十一。能殺其半者,威加海內;殺十三者,力加諸侯;殺十一者,令行士卒。故曰:百萬之眾不用命,不如萬人之斗也。萬人之斗,不如百人之奮也。
『賞如日月,信如四時,令如斧鉞,制如干將,士卒不用命者,未之聞也。』

詳細內容

今本《尉繚子》共分五卷。
卷一:包括“天官”、“兵談”、“制談”、“戰略”、“攻權”5篇,主要論述政治、經濟和軍事的關係,攻城與作戰的原則,主張行事不應依靠鬼神,而應依賴人的智慧。  它認為,國土廣闊而得到充分利用,國家就富足;人口眾多而得到治理,國家就井然有秩。國家富足而井然有秩,不必動用武力,就可以威制天下。而要使人民富足,就必須親近、安撫流民,開闢荒萊,發展農業。要使國家治理,就必須使人民明曉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使人民唯有努力耕耘,才能豐衣足食,唯有奮力作戰,才能得到爵位。經濟上的富足和政治上的賢明是軍事上強大的基礎和保證。它又認為,通向勝利的途徑有三條。一是加強戰備,料敵如神,使敵軍喪失士氣,分崩離析,以致不戰而勝,這是以"道"取勝。二是法制、賞罰明察,人民有必戰之心,這是以"威"取勝。三是擊破敵軍,奪占敵國的土地,這是以"力"取勝。軍隊的戰鬥力全在士氣的高低,所以要戰勝敵人,就應激勵全軍的士氣。要激勵士氣就應從政治和經濟入手,重視和搞好人民的生活,用爵位勉勵人民,等等。  它指出,建城邑應從軍事、政治和經濟三方面加以綜合考慮。建城前首先應衡量土地的肥瘠,決定是否有必要在此興建城邑。如決定興建,那就應使城邑和所轄土地的大小相適應,使城邑的大小和人口相適應,使人口的多少和糧食的供應相適應。如能做到以上三點,就能使城邑防守堅固,依託城邑作戰就能取勝。它又指出,攻城的原則是:沒有把握攻破敵城,就不去攻打它。如要攻城,就必須有堅定的決心,集中兵力,出敵不意,深入其境,包圍並切斷敵城與外部的聯繫,實施猛攻,使敵措手不及,乘虛攻克敵城。它還指出,臨陣作戰的原則是:沒有必勝的把握,就不和敵軍交戰。在敵寡我眾的情況下,應依靠兵多勢眾的軍事優勢戰勝敵人。在敵眾我寡的情況下,就要使用權謀戰勝敵人。
卷二:包括“守議”、“十二陵”、“武議”、“將理”、“原官”5篇,主要論述戰爭的性質、作用和守城的原則。  關於守城的原則,它認為一是不能只守城牆,援軍抵達後,可與守軍內外夾擊敵軍,也可以牽制敵軍主力,減輕守軍壓力,使其得以保持補給線的暢通,增強抵抗力。如外無援軍,守軍應把握時機,不時出擊,以削弱敵軍,打破封鎖,出奇兵戰勝敵人,而不能死守待斃。三是為做到攻守兩全,守軍必須分為守備部隊和出擊部隊兩部分。出擊部隊不擔任守備任務,守備部隊也不承擔出擊任務。  關於戰爭的性質和作用,它認為,戰爭可用來禁止不義,討伐和剪除暴亂,是政治的另一種手段的繼續。所以,用兵不進攻無過失的城市,不殺無罪之人。這樣,軍隊所到之處,農民不會離開土地,商人不會離開店鋪,士大夫不會離開官府,兵不血刃,就天下親和歸附。
卷三:包括“治本”、“戰權”、“重刑令”、“伍制令”、“分塞令”5篇,主要講述用兵的原則、軍隊的紀律和獎懲制度。  如用兵作戰要善於先發制人,做到虛虛實實,說有卻無,說無卻有,決心堅定,爭取主動,明察敵情,然後發兵決戰。又如它主張統率百人和千人以上的將吏戰敗或舉城降敵,或棄軍逃跑,除本人處死外,還要受到抄家和全家為奴等懲罰。在軍營內,中、左、右、前、後各軍按編制分設營地,彼此隔絕,禁止往來,違者處死。營內道路縱橫,每120步設一崗哨,管制行人來往,不是持有將帥符節的人,一律不準通行。  打柴放牧,必須整隊行動。士兵以5人為伍,10人為什,50人為屬,100人為閭,實行聯保連坐制。凡有士兵違犯禁令,同伍、同什、同屬、同閭有人揭發,就全伍、全什、全屬、全閭免罪。知道而不揭發,就全伍、全什、全屬、全閭一齊受罰。將吏從什長到左、右將軍,也都實行聯保連坐。凡有人犯禁違法,也都是揭發者免罪,知道而不揭發的,與其同罪。
卷四:包括“束伍令”、“經卒令”、“勒卒令”、“將令”、“踵軍令”5篇,主要敘述戰場法紀、部隊的編組、標誌和指揮信號,以及行軍序列。  如戰鬥中伍內傷亡與斬獲相當的功罪相抵;有斬獲而無傷亡的,有賞;有傷亡而無斬獲的,同伍的都處死,並懲辦其家族。戰鬥中各級將吏如有傷亡或無傷亡,也按上述原則獎懲其部下。為便於識別,各單位按旗幟、羽毛和所佩徽章顏色的不同加以區別。全軍按金鼓信號統一進退。君主一旦任命將帥,下令用兵,將帥就應指定軍隊集結的時間和地點,遲到的按軍法嚴懲。為保守秘密,只要大軍沒有出發,在宣布戒嚴的地區不準任何人通行。軍隊開拔後,在大軍前面50公里處行進的是先遣部隊——踵軍,踵軍前50公里處行進的是前衛部隊——興軍,興軍又派出小股部隊——分卒,任務是搶占軍事要點,追擊敗退的敵人。
卷五:包括“兵教上”、“兵教下”、“兵令上”、“兵令下”4篇,主要論述軍隊的訓練和取勝之道。  關於軍隊的訓練,它認為應先講清金鼓旗幟的作用,然後訓練士兵按信號變換隊伍和使用武器。訓練時先進行單兵訓練,然後不斷增加訓練人數,最後以全軍聯合演習來結束訓練。它認為,戰爭是"凶"、"逆"之事,但又是不可廢除的。用兵應本乎仁義,以討伐暴亂。政治和軍事是文為"種",武為"植",文為里,武為表的關係。明白這一點,就能預知勝敗。政治可以使人分辨利害安危,武力可以用來進攻強敵,保衛自己。為驅使全軍拚死作戰,它主張以嚴刑重罰禁止士兵逃亡,使吏卒在戰鬥中互相救助,並藉此樹立威信,使士兵服從命令,做到號令明白,攻守得宜。

思想觀點

一、戰爭觀
《尉繚子》將戰爭區分為“挾義而戰”和“爭私結怨”兩大類(《攻權》,《續古逸叢書》本,下同),支持“誅暴亂,禁不義”的戰爭,反對“殺人之父兄,利人之貨財,臣妾人之子女”的戰爭。強調戰爭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封建統一,“併兼廣大以一其制度”。認為“兵者,以武為植,以文為種,武為表,文為里”,認識到政治是根本,軍事是枝幹,是政治的發展和表現;認為經濟是決定戰爭勝負的基礎,因而注重耕戰,把發展農業作為治國之本;商業對戰爭勝負有重大影響,“市者,所以給戰守也”,“夫提天下之節制,而無百貨之官,無謂其能戰也”。同時,又認為軍事上的勝利會促進國內政治和經濟的發展,“戰勝於外,福產於內”(《兵談》,漢簡本)。主張慎戰,反對輕率用兵,要“見勝則興,不見勝則止”。
二、治軍思想
高度重視軍隊的法制建設。認為軍隊必須首先建立嚴密的制度,“凡兵,制必先定”,“明制度於前,重威刑於後 ”;強調嚴明賞罰 ,“ 刑上究”,“賞下流”,並制定了諸如聯保、軍隊營區劃分 、警戒 、禁令、戰場賞罰規定及將吏實施懲罰許可權、戰鬥編組、信號指揮等各種條令。同時,強調法制必須與教化相結合,“先禮信而後爵祿,先廉恥而後刑罰,先親愛而後律其身”,要求“審開塞,守一道”,恩威兼施,思想整治(“使民無私”)與物質手段(“因民之所生以制之”)相結合,用以達到“治”的目的。重視將帥的選拔,嚴厲批評當時“世將”制度,主張“舉賢用能”、“貴功養勞”。要求將帥必須為人表率,公正廉明,有犧牲精神,“ 為將忘家,逾垠忘親,指敵忘身”;與士卒關係要融洽, 使其服從命令,“如四肢應心也”。為此,應廢除繁文縟節,“乞人之死不索尊,竭人之力不責禮 ”;把“心狂” 、“耳聾”、“目盲”視為將帥修養的三大弊端。主張裁減軍隊,訓練精兵;明確提出兵教的目的是“開封疆,守社稷,除患害,成武德”;講究訓練方法,要求從伍抓起,自下而上地逐級合練,由各級之長負責,以賞罰為手段,從實戰出發,因人施教,嚴格訓練。
三、作戰指導思想
認為戰爭有三種勝利:不戰服人的“道勝”,威懾屈人的“威勝”,戰場交鋒的“力勝”。重視戰爭準備,要求在戰略決策、選用將領、進攻理論等方面勝過敵人;興師用兵,必須首先詳審“內外之權”,準確掌握敵我“兵有備闕,糧食有餘不足”、“出入之路”等情況,計先定,慮早決。主張先機制敵,“權先加人者,敵不力交;武先加人者,敵無威接。故兵貴先”。認為“戰在於治氣,攻在於意表,守在於外飾”。強調高度靈活地利用客觀規律,“戰權在乎道之所極”(《戰權》,《直解》本),運用“有無”策略(“有者無之,無者有之”)、“奇正”手段制敵取勝;提出“正兵貴先,奇兵貴後,或先或後,制敵者也”。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方略,如“地大而城小者,必先收其地;城大而地窄者,必先攻其城;地廣而人寡者,則絕其厄”(《兵教下》)等。
四、軍事辯證法思想
強調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認為求神鬼不如重“人事”,反對“考孤虛,占鹹池,合龜兆,視吉凶,觀星辰風雲之變”的迷信做法;提出“往世不可及,來世不可待,求己者也”的觀點。注重從事物的聯繫中研究戰爭;強調認識和運用戰爭運動的規律;對強弱、攻守、有無、專散、文武等諸矛盾的對立與轉化有較深刻的認識,特別是在對軍事與政治、經濟等關係的認識上,表現出某些高於前人的樸素的唯物論和辯證法思想。  《尉繚子》雜取法、儒、墨、道諸家思想而論兵,在先秦兵書中獨具一格,對後世有深遠影響。後世兵家對其思想內容多有引述和闡發 ,日本研究《 尉繚子》的著述約30餘種,朝鮮也有刊本。它豐富而具體的軍制、軍令等內容,具有重要的史料價值。但主張治國治軍用法嚴酷,是其糟粕。  《尉繚子》作為戰國時產生的兵書,它所談的戰略戰術等問題,雖然不如孫、吳《兵法》深刻,但在一系列問題上也有創見。  首先,《尉繚子》提出了以經濟為基礎的戰爭觀。他在《治本篇》中說,治國的根本在於耕織,"非五穀無以充腹,非絲麻無以蓋形"。  其次,《尉繚子》也提出了一些有價值的戰略戰術思想。如主張集中優勢兵力,待機而動,說:"專一則勝,離散則敗"(《兵令上》),"兵以靜固,以專勝"(《兵權》)。主張先機而動,突然襲擊,說:"兵貴先。勝於此,則勝於彼矣;弗勝於此,則弗勝彼矣。"主張在戰爭中運用權謀,說:"權先加人者,敵不力交。"主張運用"有者無之,無者有之"(《戰權》)的虛虛實實戰法,迷惑敵人。他繼承孫子的奇正思想,提出"正兵貴先,奇兵貴後,或先或後",以克敵致勝。尤其值得提出的是,他結合戰國圍城戰的實踐,提出了一整套攻、守城邑的謀略。主張攻城要有必勝把握,"戰不必勝,不可言戰;攻不必拔,不可以言攻"。最後深入敵境,出敵不意,切斷敵糧道,孤立敵城邑,乘虛去攻克。攻城要選擇這幾種目標:  1."有城無守"的:津梁沒有戰備設施,要塞沒有修理,城防沒有構築,蒺藜沒有設定;(2)"有人無人"的:遠方堡壘的防守者沒有退回,防守的戰士沒有調動回來;(3)"雖有資而無資"的:牲畜沒有集中到城裡,糧食沒有收穫進來,財用物資也未徵集到位;(4)城邑空虛而且資財窮盡的。對於這些城邑, 應乘虛攻擊, 決不手軟。  守城謀略主要有三點:其一,反對"進不郭圉,退不亭障" ,即不防守外城和城外據點的防守辦法,主張防守城郊外圍要地。其二,要修築城郭,做到"池深而廣,城堅而厚",準備好人力、糧食、薪材、勁弩強矢、鋒利的矛戟。一丈之城,十人防守,千丈之城,守兵一萬,還不計技工、任夫等後勤人員。其三,設防的城邑要有救兵。"其有必救之軍者,則有必守之城;無必救之軍者,則無必守之城。"救援之軍要能打開重圍,守軍要敢於出擊,搶占要塞。救援之軍還要善於迷惑敵人,以配合守軍擊敗圍城敵軍。《尉繚子》提出的攻、守城邑的謀略,是他的前輩軍事家所沒有談過的,很富有新意。  第三,《尉繚子》的另一重要貢獻是提出了一套極富時代特色的軍中賞罰條令。《尉繚子》作為古代兵書,不但在軍事理論上有所發展,而且保存了戰國時期許多重要軍事條令,這是為其它兵書所少見的。  他在《戰威》中說:"審法制,明賞罰"是威勝之道。他在《制談》中說:"修號令,明賞罰",是保證士卒衝鋒陷陣的必要手段。《尉繚子》主張以法治軍,他所提出的賞罰原則,是賞必厚、罰必重。他說:"賞祿不厚,則民不勸",要以田祿、爵秩厚賞有功者, 使民" 非戰無所得爵" ,做到"賞功養勞"。  《尉繚子》主張重罰,他在《重刑令》中說:人民只有"內畏重刑,則外輕敵",所以主張將戰敗、投降、臨陣逃脫的將士宣布為"國賊"、"軍賊",不僅處以"身戮家殘"之刑,還要削戶籍、發祖墳、變賣家屬做奴隸。對於不能按時報到和開小差的士卒,以逃亡罪論處。他的《伍制令》所講的軍中什伍連坐法,他的《束伍令》所講戰場上的懲罰條令和"戰誅之法"等,都體現了重罰的原則。他說:"古之善用兵者,能殺卒之半,其次殺其十三,其下殺其十一。能殺其半者,威加海內;殺十三者,力加諸侯;殺十一者,令行士卒。"認為只有這樣,軍隊才能做到" 令如斧鉞, 制如干將, 士卒不用命者, 未之有也" ③。《尉繚子》的重刑思想顯然與商鞅的刑賞思想如出一轍,而且比商鞅的更為嚴酷。它反映了古代軍隊組織中的官兵關係是嚴重的階級對立關係。《尉繚子》的以法治軍思想已與春秋以前大不相同。前文我們說過,由於《尉繚子》提出"殺之貴大,賞之貴小"這套賞罰原則,取消了舊貴族所享有的厚賞輕罰的特權,體現了新興地主階級的進取精神,因而極富時代精神,標明它與舊的"賞功酬勞"原則有了質的不同。  其四,《尉繚子》一書所保存的其它重要軍事條令,有《分塞令》,是營區劃分條令,規定各軍分塞防守區域及往來通行原則;有《經卒令》,是戰鬥編隊條令,規定各軍特有的軍旗標誌、士卒的行列單位及不同的行隊單位佩戴不同徽章等;有《勒卒令》,是統一軍中指揮號令金鼓旗鈴的條令,規定了金、鼓、旗、鈴等指揮工具的作用和用法;有《將令》,規定將軍統兵受命於國君,只對國君負責,將軍在軍中具有無上權威,統一指揮全軍;有《踵軍令》,是後續部隊行動條令。規定後續部隊作為接應部隊,與大軍保持的距離、前進的方向、所應完成的任務以及安全、警戒、處置逃兵的原則;有《兵教》(上、下),是軍事教練條令,規定了軍中"分營居陣"的訓練方式及訓練中的獎懲制度。在兵教方法上,明顯地繼承了《吳子兵法》的一些原則。《兵教》還提出十二條必勝之道,要人君掌握。對於將士則要求:"為將忘家,逾限忘親,指敵忘身,必死則生,急勝為下。百人被刃,陷行亂陳;千人被刃,擒敵殺將;萬人被刃,橫行天下",希圖把軍隊訓練成為無往而不勝的鐵軍。  《尉繚子》所記載的這些軍事條令是我們研究先秦軍事制度的寶貴材料。

歷史考證

第一,《尉繚子》成書於什麼年代?
關於《尉繚子》的成書年代,《漢書·藝文志》已註明“六國時”。1972年,山東臨沂銀雀山漢墓出土的一批竹簡中,發現若干《尉繚子》殘簡。經整理後,其內容與今本大體相符,銀雀山漢墓已被斷定為西漢武帝初年墓葬,其隨葬竹簡的書寫時間當然還要早些。從其書寫中不避諱漢初幾個皇帝的名字如“邦”、“恆”、“啟”、“徹”等來看,竹簡書寫時間應在漢以前。而竹簡書寫時間又必定在該書已經廣為流傳之後,那么,成書年代自然還應更早。所以《漢書·藝文志》註明“六國時”是可信的。
第二,《尉繚子》的作者繚尉是梁惠王時的還是秦始皇時的?
本來,《尉繚子·天官第一》就有“梁惠王問尉繚子曰”句。因此一般都認為尉繚是梁惠王時人。但由於史書中,梁惠王時並無有關尉繚其人的記載,而《史記·秦始皇本紀》卻記載有秦始皇十年(公元前237年)有個大梁人尉繚,被秦始皇任為國尉。因此,有人就認為《尉繚子》可能是秦始皇時的尉繚所著。這個問題至今尚在爭論中,在沒有發現更多的證據前,一時尚難定論。但我們認為,梁惠王於公元前369-前319年在位,距秦始皇十年(公元前235年)約八十多年,兩個尉繚不可能是同一個人。既不是同一個人,那么,如果是秦始皇時的尉繚寫的,為什麼他與素始皇的談話,偏要說成是與梁惠王的談話呢?是托古嗎?相隔只幾十年,也談不上“古”。託名嗎?秦始皇的威名比“東敗於齊”,“西喪地於秦,南辱於楚”的梁惠王顯赫得多,身為秦國國尉的尉繚又何必要去托一個史無記載的尉繚之名呢?而且書中所談的內容多是強調“務農戰”、“修號令”、“明刑賞”、“審法制”等思想,都反映了當時山東六國變法圖強的政治思想,這些主張,對梁惠王來說,無疑是力挽危局的有效辦法。而對於早經商鞅變法,已經強大起來,正力圖征服六國的秦始皇來說,則近於無的放矢的陳詞濫調了。特別是《史記·秦始皇本紀》中所載尉繚說秦王之詞:“以秦王之疆,諸侯譬如郡縣之君,臣但恐諸侯合縱,翕而出不意,此乃知伯、夫差、氵昏王之所以亡也。願大王勿愛財物,賂其豪臣,以亂其謀,不過亡三十萬金則諸侯可盡。”這些已為秦王所採用,並收到實效的謀略,卻不見有一點反映於《尉繚子》書中,可見秦尉繚與《尉繚子》是風馬牛不相及的。此外,書中提到吳起與秦戰而頌揚吳起,也說明《尉繚子》一書不可能是秦始皇時的尉繚所作,而是梁惠王時的尉繚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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