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智慧財產權

專利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他的特性就是有其專有性和獨有性,保障了一定的權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專利智慧財產權
  • 外文名:Pat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限制: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
  • 特徵:是一種無形財產
  • 特性:專有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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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專利智慧財產權,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形成專利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是關於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
專利智慧財產權

基本信息

專利智慧財產權是關於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通常是國家賦予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占權(exclusive right)。隨著科技的發展,為了更好保護產權人的利益,專利智慧財產權制度應運而生並不斷完善。在二十一世紀,專利智慧財產權與人類的生活息息相關,在商業競爭上我們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
專利智慧財產權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客體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形財產或者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有些重大專利、馳名商標或作品的價值也遠遠高於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般專利權人可以通過無量專利網分享自己的專利,或交易,實現專利的價值。

專利權

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根據中國專利法,發明創造有三種類型,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被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人對該項發明創造擁有獨占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外觀設計專利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當然,也存在不侵權的例外,比如先使用權和科研目的的使用等。專利保護採取司法和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平行運作、司法保障”的保護模式。該地區行政保護採取巡迴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專利執法形式,集中力量,重點對群體侵權、反覆侵權等嚴重擾亂專利法治環境的現象加大打擊力度。

特徵

⑴是一種無形財產
⑵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⑶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⑷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⑸大部分專利智慧財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式

特性

專有性

即獨占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徵用”等法律程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

地域性

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範圍內發生法律效力。
專利智慧財產權

時間性

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屬於絕對權

在某些方面類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例如是對客體為直接支配的權利,可以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為他種支配(但不發生占有問題);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轉性(包括繼承)等。

法律限制

專利智慧財產權雖然是私權,雖然法律也承認其具有排他的獨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與社會文化和產業的發展有密切關係,不宜為任何人長期獨占,所以法律對專利智慧財產權規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從權利的發生說,法律為之規定了各種積極的和消極的條件以及公示的辦法。例如專利權的發生須經申請、審查和批准,對授與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規定有各種條件(專利法第22條、第23條),對某些事項不授予專利權(專利法第25條)。著作權雖沒有申請、審查、註冊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的限制。
第二,在權利的存續期上,法律都有特別規定。這一點是智慧財產權與所有權大不同的。
第三,權利人負有一定的使用或實施的義務。法律規定有強制許可或強制實施許可制度。對著作權,法律並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檢索平台

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檢索可得到相應的專利信息;
通過無量專利網專利檢索,可得到搜尋者想要的專利信息,如:專利人、專利號、公開號等,還可進行專利下載;
通過百度專利搜尋可得到相應的專利信息;
4 其他
通過哲力智慧財產權等等的事務處可以得到相應的專利信息

作用

⑴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調動了人們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和文學藝術作品創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增加了中國人對新的產物進一步的權利保障。
⑵為智力成果的推廣套用和傳播提供了法律機制,為智力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運用到生產建設上去,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⑶為國際經濟技術貿易和文化藝術的交流提供了法律準則,通過無量專利網分享自己的專利,或交易,實現專利的價值,促進人類文明進步和經濟發展。
⑷專利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作為現代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完善中國法律體系,建設法治國家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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