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地雷

專利地雷一般知名企業用的比較多,就是將專利的申請人、專利的名字等信息故意換成一般人很難查找到的資料,而不是以企業本身名字作為申請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專利地雷
  • 類型:商業術語
  • 領域:專利
  • 解釋:將專利的名字換成一般人難查資料
簡介,實例,專利地雷與專利叢林法則的關係,專利地雷與企業迷惑專利戰略的關係,中國專利法對技術專利地雷的預防,

簡介

這樣你的產品一旦沒有事先做足專利檢索的資料,他就立馬搬出這個專利,告你侵權。所謂的“專利地雷”是對專利權的一種比較形象的稱呼。專利權的作用就是排除其他人使用專利所要保護的技術。每個專利權都用權利要求劃定了一塊自己的“勢力範圍”,這個“勢力範圍”就是該專利的“雷區”。其他人只能小心翼翼的從外圍走過。如果硬要從中間通過的話,專利權人來找你就是“地雷爆炸”了。
還有一種解釋大概是從地雷本身的特徵出發的吧。地雷靜悄悄的埋在那裡,不仔細觀察誰都不知道在哪裡。國外大公司不動聲色的申請並獲得了大量的專利,也就是布下了一片“雷區”。有些公司做的更絕點,比如說在撰寫申請檔案的時候,技術領域和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進行適當的修飾,這樣專利局在對相關專利進行IPC分類時,就容易分到其他的類別中去。這樣技術追隨者在進行侵權檢索時,也許就會漏過相關專利。等後來者進入之後,也許該地雷就該引爆了。

實例

這裡講一個很典型的“專利地雷”:2004年,美國企業萊伏頓以溫州通領集團侵犯智慧財產權為由告上美國法院,2007年7月10日,美國新墨西哥州地方法院判決通領集團的“接地故障斷路器”產品不侵犯萊伏頓公司的專利權。這是中美智慧財產權糾紛中,中國第一次在美國維權全勝。
在美國官司進行的過程中,通領集團發現,萊伏頓在華全資子公司×××(東莞)有限公司,生產了與通領外觀設計非常相似的“接地故障斷路器”產品,並銷往美國,有侵犯通領外觀專利權的嫌疑。於是,2006年7月,通領集團將萊伏頓公司告上廣州市中院,要求停止侵權並索賠1000萬元。隨後廣州中院查封了涉嫌侵權產品。當年8月10日,萊伏頓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了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當年12月27日,複審委員會宣告維持該項專利權有效的決定。萊伏頓公司不服,轉而將複審委員會告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判定專利複審委給予通領科技的專利權無效。2008年5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院判定專利複審委認定通領集團的專利權無效。
然而,官司打到這個地步,最後雙方也只能和解———萊伏頓也不能證明它擁有國內專利權。原因就在於身為行業巨頭的萊伏頓不重視國內專利,而被通領搶占先機,用立維騰的技術申請了國內專利,結果萊伏頓無奈成為被告,使萊伏頓疲於奔命,浪費了很多時間。儘管萊伏頓專利被外國法院認定沒有侵權,但不代表企業就真的擁有國內專利權,可以橫行天下了。
無奈的和解,造成的是萊伏頓的市場損失,“地雷戰”的教訓是慘痛的。這個案例提醒加工企業,國內市場的機會是很大的,但同時它也不同於國外市場,企業在出口轉內銷的時候要重新認識國內市場,尤其是涉及到智慧財產權方面,一定要慎重對待。
要想避免類似的專利“地雷戰”,有心轉內銷的東莞加工貿易企業,一定要注意有敏銳的專利保護意識,先給對手在技術上追趕方面設定有效的法律障礙,形成保護自己堅固的盾牌。這樣,不但可以保護自己免於對手的進攻,更是保護自己,限制競爭對手,擴大市場份額的基礎。

專利地雷與專利叢林法則的關係

專利的叢林法則最早由美國加利福利亞伯克利大學的一位著名的專利法專家卡爾.夏皮羅(KarlShapiro)提出,主要意思是指,由於專利技術的重疊性和技術被多個主體擁有,導致專利的套用和創新被阻礙。本文以卡爾.夏皮羅教授對專利叢林法則的定義及其思想為出發點,結合國外專利叢林法則危害的案例,並結合中國當代鼓勵創新、多申請專利的政策環境,為今天的專利申請熱潮注射一支鎮定劑。分析專利制度的漏洞,提出一系列具有建設性和可操作性的制度,以防止專利叢林法則的危害。本文開始就分析什麼是專利叢林法則,使讀者對專利叢林法則有一定的了解,接著闡述專利叢林法則產生的原因,一方面是專利技術本身的相互依存性,另一方面是人為原因,即國家對專利的“三性”審查不嚴格,導致大量問題專利出現,這就使得專利的套用和在創新因專利授權費用的高昂而被阻礙。緊接著論述專利叢林法則的危害,專利的叢林法則的危害主要是通過“專利地雷”,收取高額費用。

專利地雷與企業迷惑專利戰略的關係

企業申請類型的選擇一般有(1)申請基本專利(基本專利戰略,(2)申請外圍專利(外圍專利戰略),(3)申請防衛專利,(4)申請迷惑專利。而專利地雷與企業迷惑專利戰略有密切關係,表現在同行之間競爭異常激烈時,為了不讓對手清楚地掌握本企業的技術發展方向,故意將一些並非本企業所需的技術申請專利,讓對手無法跟蹤自己的發展。還可以在專利“授權人(assignee)”一欄隱匿真實身份。這是國外公司慣用的競爭策略。很多西方大企業往往用100多個名稱充當本企業擁有的專利的授權人,有些公司甚至用300多個名稱給自己的技術申報專利。例如,Aventis擁有2.9萬多項專利,其中僅僅約1%的專利在授權人中包含Aventis這個詞。這些用其他名字秘密部署的專利,使競爭對手無法了解自身真正的實力,相當於埋藏了一些專利地雷。

中國專利法對技術專利地雷的預防

中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為:“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情形。該項規定在學理上被稱為臨時過境權。商業的發展促進城市化,並與技術的發展一起推動了全球化。這種趨勢必然要求各個國家的專利法賦予運輸工具的使用者的臨時過境權,否則到處都是技術專利地雷,無法進行國際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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