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為了適應我國專利代理行業新形勢的發展,進一步完善我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制度、規範我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工作,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專利代理條例》,特制定《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考務規則》。分成九節共四十三條;在內容上,《考務規則》對考試報名、考場設定與考場人員配備、考場規則、監考、閱卷、試卷運送及保管、成績公布等內容作了相應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 發布時間: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 發布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
  • 相關:專利代理
規則內容,第一節 考試報名,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二節 考場設定與考場人員配備,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三節 試卷運送和保管,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四節 考場規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五節 監 考,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六節 巡 考,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七節 閱 卷,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八節 成績公布與複查,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規則內容

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 4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專利代理條例》,特制定《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考務規則》,現予發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九十九號發布的《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考務規則》同日廢止。
局 長:田力普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節 考試報名

第一條

報名參加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選擇適合其參加考試的考點之一,以現場報名、信函報名或者網上報名等方式,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考點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考點知識產權局)報名。

第二條

報名人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繳納相關費用:
(一)報名表及照片;
(二)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
(三)學歷證書複印件;
(四)工作證明原件。
現場報名的,應當在報名時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和學歷證書原件接受查驗;信函報名或者網上報名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有效身份證件和學歷證書原件到其所選考點知識產權局接受查驗。
報名人員可以從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下載報名表。

第三條

各考點知識產權局應當及時將報名人員的報名表原件及有關信息數據上報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考核委員會辦公室)。

第四條

准考證由考核委員會辦公室統一編號製作。各考點知識產權局應當對符合相關規定的報名人員發給准考證,並將本規則中要求應試人員了解的事項通知該報名人員。

第二節 考場設定與考場人員配備

第五條

各考點知識產權局應當按照集中、便利的原則設定考場。設定考場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個考場的應試人員人數為30名,餘數不足30名的單設一個考場;
(二)每位應試人員一個桌位,應試人員橫向之間應當有一個桌位以上的間隔;
(三)每個桌位的右上角應當貼上應試人員姓名及准考證號碼;
(四)考場周圍環境應當安全、安靜,不得使用階梯教室作為考場。

第六條

各考點應當設總監考人一名,由考點知識產權局局長或者副局長擔任,總體負責該考點的監考工作;每個考場應當設男女監考人員各一名,負責該考場的具體監考工作。總監考人應當至遲於考試前一天召集由全體監考人員和巡考人員參加的監考職責說明會。

第七條

各考點知識產權局應當根據需要安排、配備保衛和醫務人員,協助維護考試秩序,提供醫療救助服務。

第八條

各考點知識產權局應當在考場附近設定考務辦公室,作為處理有關事務的場所。

第三節 試卷運送和保管

第九條

考試試卷和答題卡由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委託有關部門運送至各考點,具體事宜和保密義務由雙方約定。

第十條

各考點知識產權局應當配備專門的保密室及保險柜,用於存放考試試卷和答題卡,並配備封條及運送試卷的專用車輛。
保密室應當具有防水、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並實施二十四小時監控。存放了試卷和答題卡的保險柜應當加貼封條。
存放試卷的保密室距離考場較遠,需要將試卷或者答題卡臨時存放在考務辦公室的,應當在考務辦公室配備保險柜並加強相關保衛工作。

第十一條

各考點知識產權局應當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試卷保管人員專門負責試卷保管工作。
保密室和保險柜鑰匙應當由不同的試卷保管人員分別保管。

第十二條

從保險柜存取試卷、答題卡,應當由兩名或者兩名以上試卷保管人員操作,巡考人員應當在場。
存取試卷、答題卡應當由試卷保管人員詳細填寫考核委員會辦公室統一製作的試卷、答題卡存取記錄單並簽字,由巡考人員予以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啟用前的試卷和答題卡、密封后的有效答題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

第十四條

試卷運送、保管過程中發生泄密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擴散,並及時報告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處理。

第四節 考場規則

第十五條

每科考試開始前20分鐘,應試人員應當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進入考場,按准考證號碼對號入座,並將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放在考桌右上角,以便監考人員查驗。

第十六條

應試人員遲到30分鐘以上的,不得進入考場。考試開始30分鐘後,應試人員方可交卷出場。

第十七條

應試人員不得攜帶下列物品進入考場:
(一)任何書籍、期刊、筆記以及帶有文字的紙張;
(二)任何具有通訊、存儲、錄放等功能的電子產品。
應試人員攜帶前款所述物品的,應當在各科考試開始前交由監考人員代為保管。

第十八條

應試人員應當用筆正確,在規定時間內按照要求在答題卡上填寫姓名和填寫、填塗准考證號碼,必要時貼上條形碼;答題時應當填塗到位、字跡清晰。
因應試人員未按規定填寫姓名、填塗准考證號碼或者未貼上條形碼導致身份無法確認的,其試卷無效;因應試人員損壞答題卡、填塗不到位或者書寫字跡不清等原因導致試卷無法評閱或者影響考試成績的,責任由應試人員自行承擔。

第十九條

應試人員發現試卷印製有誤或者不清晰的,可以向監考人員反映,但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

第二十條

應試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考場規則,保持考場肅靜,不得相互交談、隨意站立或者隨意走動,不得查看或者窺視他人答題卡,不得傳遞答題卡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任何信息,不得在考場內吸菸。

第二十一條

應試人員提前答完試卷的,可以在座位上舉手示意,待監考人員收卷後離開考場。
考試結束時間一到,應試人員應當立刻停止答卷,並將答題卡翻放在桌面上,離開考場。應試人員不得將試卷或者答題卡帶出考場,交卷後不得在考場及附近逗留喧譁。

第五節 監 考

第二十二條

監考人員應當在總監考人的指揮下,明確崗位,按照分工完成下列工作:
(一)每科考試開始前25分鐘,各考場兩名監考人員一同到保密室或者考務辦公室領取試卷和答題卡。
(二)考試開始前10分鐘宣布考場規則,當眾啟封答題卡封裝袋並向應試人員分發,要求應試人員及時在答題卡上填寫姓名和填寫、填塗准考證號碼或者貼上條形碼。
(三)每科考試開始前3分鐘,當眾啟封試卷封裝袋,核對無誤後向應試人員分發試卷。
(四)逐個核對應試人員與其持有的身份證件、准考證上的照片是否相符;核對應試人員准考證號碼與座位上貼上的號碼是否一致;檢查應試人員在答題卡上填寫的姓名、填塗的准考證號碼或者貼上的條形碼是否與其姓名、准考證號碼一致。
(五)在考試期間維持考場秩序,保證考試的正常進行。
(六)考試結束前15分鐘向應試人員發出時間提示。考試結束時間一到,要求應試人員立刻停止答卷並將答題卡翻放在考桌上離開考場。
(七)如實填寫考場記錄單,寫明考場秩序狀況、缺考人員准考證號、應試人員的違紀行為以及處理經過等詳細情況。考場記錄單應當填寫一式兩份,一份與所在考場的有效答題卡一同放入答題卡封裝袋中封裝,另一份交由巡考人員帶回交給考核委員會辦公室。
(八)每科考試結束後,按照所在考場的應試人員人數清點答題卡,將清點後的答題卡按考號順序排序並封裝。封裝時應當在答題卡封裝袋開口處加貼密封簽、加蓋騎縫章,並在答題卡封裝袋正面寫明考點城市、考場編號、有效答題卡數量,簽名後交由試卷保管人員存入保險柜。
(九)每科考試結束後,清理考場並對考場進行封閉,考場鑰匙由監考人員專管。

第二十三條

監考人員進入考場應當佩戴統一制發的監考標誌。

第二十四條

監考人員發現應試人員臨場生病的,應當聯繫考點配備的醫務人員進行必要的治療;對不能堅持考試的,應當說服其終止考試。

第二十五條

監考人員應當恪盡職守,對試題內容不得作任何解釋或暗示;不得在考場內吸菸、閱讀書報、閒談、接打電話或者做其他與監考無關的事情。

第六節 巡 考

第二十六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向各考點委派巡考人員。巡考人員應當參加考點知識產權局在考試前召開的監考職責說明會。

第二十七條

巡考人員應當在試卷到達之前檢查各考點試卷存放處是否符合本規則第十條的規定、查看考場設定和監考人員配備是否符合本規則第二節的規定;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及時向考點知識產權局指出,共同研究補救措施,必要時向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匯報。

第二十八條

巡考人員應當全程參加試卷和答題卡的接收、存取、運送、分發、銷毀等項工作;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向考點知識產權局指出,共同研究補救措施,必要時向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匯報。

第二十九條

在考試過程中,巡考人員應當對各個考場進行巡視,查看各考場秩序是否正常。

第三十條

在全部科目的考試結束之後,巡考人員應當及時安全運送有效答題卡返回,交至考核委員會辦公室指定的保密室。

第七節 閱 卷

第三十一條

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統一閱卷的組織協調工作由考核委員會辦公室承擔。

第三十二條

專利法律知識與相關法律知識科目採取機讀閱卷方式;專利代理實務科目採取無紙化人工閱卷方式。

第三十三條

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在考試結束後公布專利法律知識和相關法律知識科目的試題及其參考答案;公眾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一周內對參考答案提出意見。

第三十四條

考核委員會辦公室拆封答題卡封裝袋、機讀閱卷、掃描答題卡時,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指定地點共同完成。

第三十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部門參加專利代理實務科目的評閱工作,由相關專家組成閱卷領導小組制定專利代理實務科目評分標準,閱卷人員應當根據評分標準認真閱卷。

第三十六條

閱卷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紀律,不得將答題卡帶出閱捲地點,不得損壞或者丟失答題卡,不得外傳與閱卷有關的信息。發現答題卡有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報告考核委員會辦公室,不得擅自處理。

第三十七條

考試成績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分數情況。

第八節 成績公布與複查

第三十八條

閱卷工作結束後,考核委員會辦公室以公告形式說明成績公布日期、成績單獲取途徑和成績查詢方式等事項。

第三十九條

應試人員認為其考試成績有明顯異常的,可以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考核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複查申請;逾期提出的複查申請不予受理。
考試成績複查僅限於重新核對答題卡各題得分之和相加是否有誤。應試人員不得親自查閱其答題卡。

第四十條

考核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指定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完成複查工作。
複查結果由考核委員會辦公室書面通知提出複查請求的應試人員。

第四十一條

複查發現分數確有錯誤需要予以更正的,經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同意並簽名,報考核委員會主任批准後,方可更正分數。
更正分數的答題卡及相應複查檔案一併留存兩年,用以備查。

第四十二條

除本規則第四十一條所述情形外,考試成績公布半年後,經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批准,可以將答題卡銷毀。

第四十三條

本規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九十九號發布的《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考務規則》同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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