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棋

封棋不單在將棋中,而且在西洋棋中國象棋圍棋等博弈棋類中都實行,意思就是:高規格的大師級對局往往用時很長,要要分兩天甚至更長時間進行,每天雙方用時比如各三個半小時,兩人加起來那一天就得下七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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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到了第一天對局結束,如果還沒結果,此時輪到走棋的那一方,就把要走的那步棋,寫在一張記錄紙上,當場把它放進一個信封里交給裁判,裁判把它粘好,在騎縫處簽上名字蓋上印章(或者也可以象劇中那樣是雙方棋手簽上名字確認),之後在裁判見證之下把這個信封保存在裁判團公認的保密地方--如果裁判長德高望重由他親自保管也不是不可以。這個程式就叫“封棋”。

注意點

一:為何要封棋?
這是很顯然的,輪到你走棋了你就必須在這個階段走出來,如果輪到你走棋卻不走,等到第二天才走出來,那豈不是可以慢慢思考上一整晚才決定,結果相對對手你在用時上大大占了便宜?而且那晚你甚至可以密請助手、其它高手一同分析,現代的話甚至可以開動電腦算它一整晚得出精確的戰術性結果。所以封棋這種做法在上述那些棋類比賽中都不約而同採用。
二:對手不能看寫下的封棋那一著。
這是當然了,如果讓對手看見了你封棋寫下的那一著,那就變成了他大大便宜,他就可以回去慢慢想一整晚接下來的應對……嚴格來說裁判也不應該看見寫下的這一著,否則可能有意無意泄露給對手。

程式

A1.
(1) 如果比賽規定結束時間已到而對局沒有結束,裁判應要求行棋方“封著”。該方必須把他的著法清楚明了地記在他的記錄紙上,將雙方記錄紙裝入信封並封口後方能按停己方的鐘(但這時不能啟動對方的鐘)。只要行棋方沒有按停棋鐘,他仍有權改變封棋著法。如果在裁判宣布封棋後,行棋方把這著棋在棋盤上走了出來,那么,他必須把同樣的著法作為封棋著法記在記錄紙上。
(2) 行棋方在比賽規定結束時間未到提前封棋,應作為正常比賽結束時間的封棋同樣處理,他的所剩時間應予記錄。
A2.封棋信封上應註明如下內容:
(1) 雙方姓名;
(2) 封棋時的局面;
(3) 每方所用的時間;
(4) 封棋方姓名;
(5) 封棋時的著數;
(6) 在臨封棋前的提和建議;
(7) 日期、時間和續賽地點。
A3.裁判應查驗信封上所註明的各項內容是否正確無誤,並負責妥善保管好封棋信封。
A4.如果一方在對方封棋以後提和,在對方按規則第9.1條款接受它或拒絕它之前,提和始終有效。
A5.續賽前,應該在棋盤上擺出封棋時的局面,同時應按封棋時的每方用時把棋鐘調好。
A6.如果續賽之前雙方同意和棋,或者如果一方通知裁判他認輸.那么對局即告結束。
A7.封棋信封必須在非封棋方在場時才能打開。
A8.除了在規則第6.10和第9.6條款提到的情況之外,封棋方以如下方式記錄封著者判輸:”
(1) 模稜兩可的著法;
(2) 實際意義不能成立的著法;
(3) 不合規則的著法。
A9. 如果預定的續賽時間已到時:
(1) 非封棋方到場,打開封棋信封,在棋盤上擺出封著,並啟動非封棋方的鐘。
(2)非封棋方未到場,他的鐘應該啟動。等他到場後,他可以按己方的鐘並召喚裁判。此時,打開封棋信封,在棋盤上擺出封著,然後啟動他的鐘。
(3) 封棋方未到場,非封棋方有權把應著記在記錄紙上,把記錄紙封入新的封棋信封內,按停己方的鐘並啟動缺席方的鐘,代替以通常的方式走出應著。在這樣做之後,新的封棋信封應交給裁判,由其妥善保管,直至缺席方到達時才打開。
A10.封棋續賽開始後,棋手遲到1小時以上者判負。但是,如果遲到棋手是封棋方,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則裁判判法不同:
(1) 封著已把對方王將死,應判缺席封局方勝棋。
(2) 封著已造成無子可動或導致如規則第9.6條款所述及的局面,對局結果判和。
(3) 出席方超過時限,按規則第6.10條款規定,判該非封棋方棋手輸棋。
A11.封棋信封遺失:
(1) 如果包含封著的封棋信封遺失,對局應以封棋時的局面開始續賽,棋鐘應調到封棋時所記錄的時間。如果封棋時的雙方用時不能重新確定,由裁判處理棋鐘用時問題。封棋方則在棋盤上走出封著。
(2) 如果不能重新擺成封棋時的局面.對局應當作廢重下。
A12.續賽時,任何一方棋手只要在走出第一著棋以前提出,任何一方的鐘所示用時有誤差,棋鐘誤差應予糾正。否則即使棋鐘有誤差也無需糾正,對局應繼續進行。但如果裁判認為由此將引起非常嚴重的後果,則可予以糾正。
A13.每一個封棋續賽時段的賽時由裁判的計時器具來控制。開始和結束時間要預先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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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畑任三郎》第一部第5集 將棋殺人事件 八段利用複寫紙在封棋時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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