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容宣言

寬容宣言,又稱《寬容異教宣言》。英國斯圖亞特王朝復辟後頒布的旨在恢復天主教的檔案。1672年3月15日,查理二世為實施《多佛爾密約》關於恢復天主教的條款頒布《寬容宣言》,宣布國王有權終止關於懲辦非國教徒及天主教徒的《刑事法》的效力。該宣言實為查理二世恢復天主教的第一步。由於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普遍反對,查理二世被迫向議會妥協,於1673年3月宣布撤回該宣言。議會隨後又頒布《宣誓法》。1687年4月詹姆士二世再次頒布《寬容宣言》,宣布議會所通過的反對天主教徒和非國教徒的《刑事法》及《宣誓法》無效。其目的一是恢復天主教的政治權利,二是為了獲得不信國教的長老派、獨立派及教友派的支持,但仍然遭到大部分與反對派有聯繫的非國教徒的反對。1688年5月詹姆士二世又一次頒布《寬容宣言》並下令在教堂宣讀,但遭到七名主教及多數教堂的反對。此事件是促成“光榮革命”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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