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美自我表現

審美自我表現(self-presentation) 審美創造、審美評價中注重表現自我思想情感的心理傾向和實踐行為。中國古代的“言志”說、“緣情”說、“心性”說、“性靈”說等已含有肯定自我表現的因素。清石濤的“我之有我,自有我在”、“我自發我之肺腑,揭我之鬚眉”和王國維的“有我之境”說更接近於藝術自我表現的本義。德國費希特較早提出了“自我哲學”的命題,認為自我是獨立無依的唯一的實在,客體是由自我設定的;19世紀初德國浪漫主義進一步提出藝術的本質、目的就在於表現藝術家超越一切的自我,都有將審美創造、藝術創作中的自我和自我表現加以絕對化的傾向。

1873年,法國魏朗在《美學》中提出“表現說”,把藝術界定為情感的表現,認為藝術的價值在於表現藝術家自我情感的深廣度。20世紀初歐洲出現的“表現主義”藝術流派和“表現主義美學”以及當代中外許多美學流派,都主張美是主體思想、情感的外化或直覺的表現,藝術是藝術家的自我表現,應著力表現藝術家的心靈真實和深沉的潛意識,認為完美的自我表現就是美,就是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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