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圖號是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依據《地圖管理條例》等法規核發的地圖審核批准編號,其格式為'GS(年份)×××號'(國務院部門)或'省簡稱S(年份)×××號'(省級部門)。根據《地圖審核管理規定》,正式出版、展示及進出口地圖必須在著作權頁或顯著位置標註審圖號,網際網路地圖需在頁面左下角標註且有效期為兩年。未按規定標註審圖號將面臨最高3萬元罰款或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測繪資質的處罰。
基本介紹
- 頒發單位: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 法律依據:《地圖管理條例》
- 編號結構:機構代號+年份+序號
- 有效期:網際網路地圖兩年
- 標註位置:地圖著作權頁/左下角
- 審核層級:國家級/省級
定義與法律依據,使用規範要求,審核流程標準,法律責任條款,特殊情形管理,
定義與法律依據
根據《地圖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審圖號是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對通過審核的地圖核發的唯一法定標識。該編號體系的確立源自2006年《地圖審核管理規定》(國土資源部第34號令),明確其作為地圖合法流通的核心憑證。
使用規範要求
出版物需在著作權頁標註完整審圖號,非出版物需在地圖框線外顯著位置標註。對於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地圖審核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要求頁面左下角持續展示審圖號,且每半年需向省級主管部門備案新增內容。進出口地圖時,需向海關提交完整的審圖號檔案。
審核流程標準
全國性地圖、歷史地圖、教輔地圖等七類地圖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直接審核,審核期限為20個工作日。省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圖審核,跨省區域地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後將在地圖內容審查意見書上註明審圖號,並通過入口網站公示。
法律責任條款
《地圖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未標註審圖號的單位將面臨警告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者吊銷測繪資質。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審圖號逾期未續審的,依據《地圖審核管理規定》可處3萬元罰款。偽造、冒用審圖號的行為將直接觸發《地圖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的20萬元頂格處罰。
特殊情形管理
公益性地圖直接使用標準樣圖無需單獨申請審圖號。境外引進地圖須經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核並換髮國內審圖號後方可出版。應急救災等特殊用途地圖可申請加急審核,但需在三個月內補交紙質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