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遠縣國土資源局

寧遠縣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合理利用和測繪事業的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遠縣國土資源局
  • 組建時間:2002年5月
  • 職能股室:6個
  • 幹部職工:290餘人
機構簡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機構簡介

寧遠縣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合理利用和測繪事業的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於2002年5月由原縣國土局和地礦局合併組建而成,內設6個職能股(室),下轄17個直屬鄉鎮國土資源所,6個二級機構,全局幹部職工290餘人。
近年來,寧遠縣國土資源局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和永州市國土資源局的關心指導下,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土地基本國策,整治規範土地和礦產市場建設,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積極服務全縣經濟發展大局,開創了國土資源管理新的局面。

主要職責

(一)負責擬定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研究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措施;貫徹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應訴工作。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報省、市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組編制和實施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基礎測繪計畫。
(三)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調處權屬糾紛,對國土資源實施動態巡查,查處違法案件。
(四),擬定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措施,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面積的增加。
(五)貫徹實施地籍管理辦法,指導全縣地籍地政管理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六)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抵押和政府收購儲備土地管理辦法。
(七)組織和指”導縣內城鎮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國務院、省、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核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核登記;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彙編;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察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
(九)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縣性或重大測繪項目、較大測繪科技項目;依法審查測繪單位的等級資格,管理測繪業務登記;審查對外提供測繪成果,依法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全縣各地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管理縣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根據授權審核發布本縣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寧遠縣行政區劃圖,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管理全縣的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量標誌的保護。
(十一)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財政撥給的地質勘查、基礎測繪專項資金以及省、市、縣財政撥給的其它各項資金的使用,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國土資源管理規費的徵收、使用和監督管理。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6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網路建設管理、檔案、信訪、保衛、保密、接待、基建、衛生、計畫生育等工作;牽頭編寫有關史志、年鑑;按有關規定組織國土資源管理規費的徵收、使用和監督管理;負責制訂有關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局機關、直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國有資產和基本建設財務進行監督管理;對國土資源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對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和使用進行監督;負責局直屬單位經費的計畫、分配和管理,組織匯總、編制財務預決算;對下屬單位財務進行內部監督。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辦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保險福利等工作;搞好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承辦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具體工作;組織指導國土資源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
組織擬定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規範檔案;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定全縣國土資源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負責國土資源系統的普法宣傳教育,履行推進依法行政的有關職責;辦理有關行政複議應訴事宜。
(三)耕地保護股(加掛寧遠縣農業區劃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負責耕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擬定並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方案;組織土地開發整理計畫和資金撥付意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土地開發整理的檢查和初步驗收;承辦報縣政府批准的國有荒山、荒地、灘涂圍墾開發的立項、審查工作;承辦縣農業區華委員會交辦事項。
(四)建設用地股
承辦需報國務院和省、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用地的前期論證工作,組織建設用地會審工作;協調大中型建設項目征地事宜;組織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實施情況。
(五)地籍、地產管理股
擬定和實施地籍管理辦法,擬定和實施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組織、指導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檢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擬定並組織實施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規則和權屬管理辦法,承辦重大或跨鄉(鎮)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處、指導地籍信息系統的建設與維護。擬訂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抵押和政府收購、儲備土地的管理辦法,並按規定組織實施;擬定並執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招標、拍賣方案;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管理監督工作,承辦土地資產處置、土地資產儲備方案的審查;負責管理小城鎮建設工作;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基準地價確定和更新工作,指導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報審,按規定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六)資源規劃測繪開發管理股(加掛礦產儲備勘查股、地質環境股兩塊牌子)
參與編制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依法進行採礦審核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核登記;依法調處重大採礦權屬爭議、糾紛,參與查處非法採礦活動;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採礦權評估的資格,審核國家出資形成的採礦評估結果;依法協助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貫徹執行國家測繪法律、法規、規章和測繪行業政策。審查測繪單位等級資格,組織並管理全縣的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量標誌的管理和保護,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核向社會出版、展示地圖;依法審查對外提供測繪成果;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負責對各項規劃計畫的監督執行。
參與編制全縣地質中、長期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協助管理和捎導全縣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依法調處地質勘查爭議糾紛;指導礦產資源儲量的初步評審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和統計工作;負責地質資料彙編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
貫徹實施地質遺蹟等地質資源和地質災害管理辦法;參與編制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指導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管理;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對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提出保護管理意見,為城市、區域總體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提供地質環境意見,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人員編制在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內單列。
機關黨組織、群團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3名。其中:局長1名,
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正副股長(主任)6名。
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編制(1名)實行單列,管理人員實
行公務員制度。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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