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杭州灣新區管理辦法

《寧波杭州灣新區管理辦法》是寧波杭州灣新區人民政府為了規範寧波杭州灣新區管理,保障和促進新區建設和發展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杭州灣新區管理辦法
  • 外文名:無
  • 地點:寧波杭州灣新區
  • 省份:浙江
內容,施行時間,

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寧波杭州灣新區(以下簡稱新區)管理,保障和促進新區建設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區內從事開發、建設、經營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浙江慈谿出口加工區和浙江慈谿經濟開發區的開發、建設、經營和管理活動,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新區發展應當以體制機制創新為基礎,堅持高起點規劃和建設,立足新型工業化與新型城市化互動發展,著力培育現代產業體系,逐步建設成為功能定位清晰、發展導向明確、城鄉經濟和社會與生態協調發展的現代化新城區。
第四條 寧波市人民政府設立寧波杭州灣新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新區管委會)作為其派出機構,負責新區內開發、建設、經營和管理工作,行使規定許可權範圍內的經濟、社會管理職能。
第五條 新區管委會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在新區的貫徹實施,擬訂、發布新區有關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專項規劃,組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經批准後負責組織實施;
(三)負責組織編制新區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經與慈谿市市域總體規劃相銜接,並報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負責新區招商引資和投資項目管理工作;
(五)負責新區慈谿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業務管理及貨物進出區管理;
(六)負責新區的國土、海洋、城市建設、城市管理、房地產、建築業和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七)負責新區的經濟貿易、財政、地方稅務、國有資產、物價、漁業、農業、林業、水利、農機、交通、科技、統計、審計、金融、食品藥品監督、企業上市、旅遊、外事、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公共資源交易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新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公安、信訪、文化、教育、體育、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民政、民族宗教、氣象等社會行政管理事務;
(九)協調海關、檢驗檢疫、外匯、國稅管理以及供水、供電、供氣、通訊、金融機構等單位的工作;
(十)承擔寧波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新區管委會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立有關行政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新區的經濟和社會行政管理事務,並可根據發展需要,對行政管理機構的設定進行適當調整。
第七條 慈谿市和新區應當相互支持、相互促進、共享資源,共同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
慈谿市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和與新區的相關協定,支持新區履行職責。
新區應當尊重歷史,著眼長遠,妥善處理好與慈谿市的利益關係,促進雙方互動發展。
第八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新區管委會需要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或者新區管委會所屬的有關組織需要受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權的,由寧波市或者慈谿市相關行政機關委託後實施。
委託機關和受委託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和內容簽訂委託協定,明確委託的具體事項、許可權、責任和法定依據等內容。
第九條 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由新區按照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寧波市、慈谿市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新區設定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整合統一、精簡效能的原則,與新區管委會內設機構合署辦公。
第十一條 委託機關應當對新區管委會及其所屬的有關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加強指導、監督,及時提供受委託機關履行職能所必須的公文、印章和檢驗、檢測等技術服務。
新區管委會及其所屬的有關組織應當接受委託機關的監督,並定期向其報告受委託實施行政執法情況。
新區管委會及其所屬的有關組織違反規定實施受委託行政執法行為的,委託機關有權責令其改正。
新區管委會對受委託實施的行政執法工作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 因法律、法規、規章或工作情況等發生重大變更,需要對委託的行政執法具體事項、許可權、責任、期限、法定依據等內容進行調整的,委託雙方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和內容變更委託協定。
第十三條 新區內的行政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為新區內的組織和個人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十四條 新區管委會設立行政審批中心集中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實行一個視窗受理、集中審批、限時辦理、跟蹤服務等制度。
第十五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三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二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新區管委會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構在許可權範圍內負責新區外資項目的核准和內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負責企業的設立、變更和註銷登記。
需報國家、省、市審批、核准、備案的項目,由新區管委會及其相關機構按程式上報。
第十七條 新區管委會根據國家有關產業結構調整的指導目錄及有關規定,制定新區產業政策導向和產業扶持政策,設立產業發展基金。
第十八條 新區重點支持循環經濟、低碳經濟、集約節約利用土地資源的產業項目,符合國家、省、市轉型升級導向的產業項目和促進城市開發、提升城市服務功能的產業項目。
新區重點發展下列產業:
(一)裝備製造、新材料、新能源、新光源、電子信息和海洋新興產業等以高新技術為主體的先進制造業;
(二)總部經濟、金融服務、運動休閒、現代物流、創意設計、教育培訓等現代服務業;
(三)高科技現代生態農業;
(四)符合新區政策導向的其他產業。
第十九條 新區應當確定房屋徵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工作,承擔各項徵收補償行政行為的有關事務工作。
新區的建設活動確需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由慈谿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新區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舊城區改造項目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計畫納入慈谿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
第二十條 新區應當按照政府主導、社會資本參與、市場化運作的開發模式,加強投融資平台建設,創新投融資體制和政策,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新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建設。
第二十一條 新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開發建設主體,負責土地綜合開發和新區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二條 新區內的企業應當依法經營、公平交易、誠實守信,履行社會責任。
新區內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新區產業發展要求,不得發展高耗能、高污染項目。
第二十三條 新區鼓勵國(境)內外各類人員到新區就業創業。
新區內引進的留學人員以及市外科技、管理、經營人才,按照市政府規定政策享受優惠待遇。
第二十四條 新區應當按照創新發展、統籌發展的要求,在農村住房制度、促進就業、發展新型經濟組織等社會管理方面先行先試,探索完善公共產品服務供給機制,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第二十五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寧波市政府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建設新區政府信息資源共享平台,推進有關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共享。
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二十六條 新區應當按照寧波市信息化總體規劃和智慧城市發展部署的要求,加快建設國際先進水準的信息化基礎設施,率先推進先進信息技術在行政管理、企業經營、城市管理、公共服務、社區建設等領域的套用。
第二十七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支持、協助有關行政管理機構依據法定程式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有關行政管理機構實施執法檢查後,應當向新區管委會通報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 新區的管理範圍,包括慈谿市境內的下列區域:東至水雲浦江(四灶浦水庫北側已圍灘涂及未圍海域除外),南至七塘公路,西至濕地保護區西側邊界,北至杭州灣海域分界線內的二十個行政村,具體為:新浦鎮的馬潭路村、下一灶村、浦東村,崇壽鎮的富北村、海南村、三洋村,周巷鎮的路灣村、西三村,庵東鎮的新東村、新舟村、馬中村、興陸村、富民村、新建村、江南村、海星村、華興村、虹橋村、橋南村、珠江村。
慈谿市庵東鎮宏興村、元祥村、振東村由慈谿市委託新區實施管理。

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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