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建築施工噪聲管理辦法

寧波市建築施工噪聲管理辦法,是各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環境保護部門分別負責本轄區範圍內的建築施工噪聲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建築施工噪聲管理辦法
  • 發文單位:寧波市
  • 發文時間:1996年8月1日
  • 實行時間:1996年8月1日
第一條 為了防治建築施工噪聲污染,保障人們有安靜的生活環境,保護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施工噪聲,是指建築施工和裝修、裝飾施工所產生的影響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條 凡在本市範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築施工噪聲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寧波市環境保護局是對本市建築施工噪聲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並實施對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建築施工噪聲的管理。
各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環境保護部門分別負責本轄區範圍內的建築施工噪聲管理。
各級城建、規劃等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建築施工噪聲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建築施工單位和個人應當採用先進的低噪聲施工機械和設備,並在施工場地內對其進行合理布置。同時應積極使用商品混凝土,減少建築施工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建築工程招標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建設工期;各級環境衛生部門應合理安排建設施工單位的渣土、泥漿清運時間,減少夜間施工作業。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不受噪聲污染的義務,有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的權利,並有權要求噪聲污染者減輕和消除噪聲污染。
噪聲污染者必須積極採取各種措施減輕和消除噪聲污染,並應按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八條 建築施工單位和個人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施工場界排放標準(GB12523-90)。
第九條 建築施工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工程開工前15日向環境保護部門提出申報,並填寫《建築施工場地噪聲申報登記表》,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核,發給排污許可證。
第十條 建築施工噪聲超過標準的單位和個人,應採取有效的防止噪聲污染措施,並按規定向環境保護部門繳納超標環境噪聲排污費。
第十一條 下列區域內的建築施工噪聲超過標準的單位和個人,按超標環境噪聲排污費的1倍收取排污費:
(一)已建成的噪聲達標區;
(二)噪聲功能區劃為Ⅰ類功能區;
(三)需要特別安靜區。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不適用居民住宅用房裝修、裝飾施工。
第十三條 除搶修、搶險作業外,禁止夜間在居民區、文教區、療養區進行產生噪聲污染、影響居民休息的建築施工作業。
第十四條 因特殊需要必須在夜間進行有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事先填寫申請表,報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批,核發《夜間作業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建築施工單位和個人必須按《夜間作業許可證》的要求作業。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築施工單位和個人可申領《夜間作業許可證》:
(一)因天氣惡劣晝間不能施工的;
(二)晝間運輸汽車不能進入施工現場的;
(三)工程特殊需要必須晝夜連續作業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確需夜間施工作業的。
第十六條 持有《夜間作業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繳納夜間超標環境噪聲排污費。
第十七條 建築施工單位和個人繳納的超標環境噪聲排污費可從工程成本中列支;徵收的超標環境噪聲排污費,作為環境保護補助資金,專款專用,主要用於環境污染的綜合性治理措施。
第十八條 環境保護部門有權在管轄範圍內實施噪聲現場監督檢查,被檢查者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環境保護部門檢查人員應出示環境保護監理員證或工作證,並有義務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晝間,為台北時間6時至22時;夜間,為台北時間22時至次日6時。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寧波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施工的,責令限期辦理排污許可證,並處以300元至5000元罰款;不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噪聲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000元至30000元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規定,不按規定繳納排污費的,除追繳排污費及滯納金外,並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夜間進行居民住宅用房裝修、裝飾施工產生噪聲污染、影響居民休息的,處以2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擅自在夜間進行有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或未按《夜間作業許可證》的要求作業的,處以3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城建綜合管理部門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取消其項目施工資格;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拒絕環境保護部門現場檢查的,處以300元至3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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