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舞蹈家協會

寧夏舞蹈家協會於1980年5月成立,當時稱為中國舞蹈工作者協會寧夏分會,後改名為中國舞蹈家協會寧夏分會,最後更名為寧夏舞蹈家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舞蹈家協會
  • 地區:寧夏
  • 成立:1980年5月
  • 別稱中國舞蹈家協會寧夏分會
機構發展,領導機構,章程,

機構發展

寧夏舞蹈家協會的宗旨為“聯絡、協調、服務。”負責和中國舞蹈家協會、全國各省舞協、上級領導和全體會員的聯絡、協調、服務,做好橋樑和紐帶工作;團結廣大會員和全區舞蹈愛好者,共同努力奮鬥,為繁榮發展寧夏的舞蹈事業做出貢獻;繁榮發展回族舞蹈藝術;出人才,出作品,為寧夏舞蹈衝出寧夏、走向世界而拚搏;開展、舉辦各種形式的舞蹈大賽,學術研討、理論研討活動。
寧夏舞蹈家協會有3個分支機構,即中國兒童歌舞研究會寧夏分會、中國少數民族舞蹈學會寧夏分會、寧夏國際標準舞總會。會員總人數179人,其中中國舞蹈家協會會員38人,中國舞蹈家協會理事2人。
1980年5月,中國舞蹈工作者協會寧夏分會在銀川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有30名代表出席。肖顯文主持大會,田益國致開幕詞,陸植林作關於籌備成立中國舞蹈工作者協會寧夏分會的工作報告,陸植林致閉幕詞。中國舞蹈工作者協會寧夏分會正式宣告成立。大會選出理事9名,陸植林當選主席;田益國、肖顯文當選副主席。。
1984年7月27日,中國舞蹈家協會寧夏分會召開第二次代表大會。35名代表出席大會,田益國主持大會。肖顯文致開幕詞,陸植林作工作報告。大會選出理事19人。田益國當選為主席;肖顯文、楊月林當選為副主席;薛立民任秘書長;袁德福、秦綏武任副秘書長。
1992年12月1日,寧夏舞蹈家協會第三次代表大會召開。35名代表出席大會。秦綏武主持大會,田益國致開幕詞,肖顯文作題為《為發展我區舞蹈事業而奮鬥》的工作報告。大會選出理事27人。肖顯文任名譽主席;陸植林、薛立民、潘廣才、任心傑為顧問;金燕當選為主席;馬學禮、袁德福、秦綏武當選為副主席;秘書長由馬學禮兼任;劉日興、張傑、張旭錄任副秘書長。
1999年4月23日,寧夏舞蹈家協會第四次代表大會在銀川召開,48位代表出席會議。大會由馬學禮主持,袁德福致開幕詞,秦綏武作《努力拚搏、舞進新世紀》的工作報告。大會選出理事30名。秦綏武當選為主席;馬學禮、楊荷淑、鄭蘇平、柴旭霞、馮雅麗、劉日興、馬秀英當選為副主席;楊荷淑兼任秘書長;代秀琴、袁媛任副秘書長。
1998年2月,寧夏舞蹈家協會被自治區黨委宣傳思想工作領導小組評為全區“宣傳思想工作先進集體”。 1998年10月,秦綏武被自治區黨委、政府評為全區第四屆“民族團結先進個人”;1999年12月,被中國舞蹈家協會評為“優秀舞蹈活動家”;2000年12月,被中國文聯評為“德藝雙馨”會員。

領導機構

寧夏舞蹈家協會
第一屆:1980、5—1984、7
主 席:陸植林
副主席:田益國 肖顯文
第二屆:1984、7—1992、12
名譽主席:陸植林
主 席:田益國
副 主 席:肖顯文 楊月林(回)
秘 書 長:薛立民(滿)
第三屆:1992、12—1998、12
主 席:金 燕(回)
副主席:馬學禮(回) 袁德富(回) 秦綏武(蒙古)
秘書長:馬學禮(兼)
第四屆:1998、12——2004、3
主 席:秦綏武(蒙古)
副主席:馬秀英(回) 馬學禮(回) 馮雅麗(女、回) 劉日興 楊荷淑
鄭蘇平 柴旭霞
秘書長:楊荷淑
副秘書長:戴秀卿
第五屆:2004、3——
名譽主席:秦綏武(蒙古)
主 席:馬學禮(回)
副 主 席:(以姓氏筆劃為序)
王玉梅(女、回) 蘭 玲(女) 馮雅麗(女、回) 吳建軍(回)
肖 強(回) 龐玉瑛(女) 袁 媛(女) 戴秀卿(女)
秘 書 長:秦 帥(蒙古)
副秘書長:文 新 楊 偉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寧夏回族自治區舞蹈家協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寧夏舞蹈家、舞蹈工作者自願結合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舞蹈家、舞蹈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中國舞蹈家協會和寧夏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二條 本會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循“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的原則,積極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團結全區各族舞蹈工作者,為繁榮和發展我區舞蹈藝術事業,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本會作為團體會員參加中國舞蹈家協會和寧夏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第四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政府各項法規,按照自身特點開展業務實踐、學術交流和社會活動。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對會員和團體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在工作上有業務指導作用。
第六條 本會組織和動員全區舞蹈藝術工作者,堅持以科學的理論武裝人,以正確的輿論引導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優秀的作品鼓舞人;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努力提高會員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修養和業務水平,培養德藝雙馨的舞蹈隊伍,努力創作出無愧於時代與人民的文藝精品。
第七條 探討舞蹈藝術實踐,加強舞蹈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特別是回族舞蹈的理論研討,提倡和鼓勵不同學術觀點的自由討論。舞蹈創作提倡題材多樣化和不同藝術風格、流派的自由競爭,提倡作品表現回族特點和地方特色,提高精品意識。
第八條 組織和指導蒐集整理、研究回族舞蹈,舉辦各種形式的回族舞蹈比賽,促進回族舞蹈的發展,並加以推廣普及。
第九條 積極創造條件,組織各種形式的研討、培訓、講座,在舞蹈理論的指導下,提高會員的舞蹈創作水平。對在舞蹈創作、表演、教學、舞蹈理論等方面做出成績的優秀者,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十條 協同有關部門開展民眾性舞蹈活動,對少兒舞蹈活動要特別關心和大力支持,培養各類舞蹈人才,促進我區舞蹈藝術的普及與提高,滿足我區各族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第十一條 積極開展國內外舞蹈藝術交流活動,加強與各省、市、自治區舞蹈家協會的聯繫。
第十二條 維護本會會員在舞蹈創新、演出、學術研究等成果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三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和個人會員相結合的體制。
第十四條 凡我區各級市、縣舞蹈藝術家協會、各級政府文化部門直接領導的舞蹈專業團體及有一定規模的民間舞蹈團體,經申請並經本會理事會或主席團批准,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五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從事舞蹈創作、表演、編導、教學、理論研究、舞蹈音樂、舞蹈美術、經營管理等專業和業餘舞蹈工作者及組織領導者,有一定水平,做出一定成績,本人自願申請,由本會會員及有關方面推薦,經主席團審核批准,履行入會手續,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有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的權利;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有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分配任務、按期交納會費的義務。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如有因犯罪受法律制裁被剝奪公民權力者以及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聲譽者,經本會主席團討論決定,取消或停止其會籍。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符合加入中國舞蹈家協會會員條件者,經本人申請,由本會主席團根據中國舞協的有關規定,討論通過,報請中國舞協批准,加入中國舞蹈家協會。
第四章 組 織
第二十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會員代表大會的任務是:審議協會工作報告,修改協會章程,選舉產生新一屆協會領導機構,討論和通過其他有關事項。會員代表大會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主席團決定。
本會代表大會由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根據分配的名額,經過充分協商,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式推舉產生。另外,可根據工作需要,由主席團確定少數特邀代表。
第二十一條 代表大會期間,大會主席團主持大會的各項議程和活動。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領導本會工作。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一定數額理事組成,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理事會不定期舉行,由主席團召集,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主席委託駐會副主席主持,可根據需要隨時召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及委員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委員和秘書長組成主席團,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由主席提名,理事會通過任命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協助主席團處理會務。
第二十五條 根據實際需要,可聘請名譽主席或顧問。榮譽職務由主席團推舉和聘任。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國家撥款、會員會費、社會贊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於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於本會主席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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