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有線電視管理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有線電視管理規定》在1994.08.08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有線電視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8.08
  • 實施時間:1994.08.08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有線電視系統的設立,第三章 有線電視工程建設,第四章 有線電視節目管理,第五章 罰則,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有線電視的管理,根據國務院批准發布的《有線電視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有線電視,是指下列單獨或混合利用電纜、光纜或者微波的特定頻段傳送電視節目的公共電視傳輸系統:
(一)接收、傳送無線廣播電視節目,播放自辦廣播電視節目的有線電視台;
(二)接收、傳送無線電視節目的共用天線系統。
第三條 自治區對有線電視實行穩步、協調、科學發展的原則。有線電視的建設、宣傳工作和維護運營工作,納入自治區廣播電視事業的系統管理和總體規劃。
第四條 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有線電視的管理工作和事業發展的總體規劃。
各市、縣(區)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線電視的管理、建設、運營和發展規劃的制定。
上級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的有線電視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有線電視系統的設立

第五條 有線電視台按其設立單位和覆蓋範圍劃分為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台和非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台。
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台是指代表一級政府設立的有線電視台,其覆蓋範圍為本行政區域。’
非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台是指由國家機關、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有線電視台,其覆蓋範圍為本單位人員集中工作或居住的區域。
非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台,不得超出其覆蓋範圍向社會聯網。
第六條 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台,只能由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設立。
同一城市或同一地域只能設立一個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網;自治區首府的有線電視網,由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自治區有線電視台聯網時,各地有線電視台應當按照總體規劃併網。
第七條 申請設立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自治區廣播電視覆蓋網路的總體規劃要求;
(二)有健全的專門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有不少於15人(含15人)專職的採訪、編輯、製作、攝(錄)像、播音、傳輸以及技術維護人員,其中具有中專以上學歷者應當超過半數;
(三)有可靠的經費來源;
(四)有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技術標準認定合格的專業級前期採訪設備,後期編輯設備,完整的演播、錄音、攝(錄)像、編輯、播出設備及傳輸設備;
(五)有固定的節目製作場所;
(六)有固定的播出場所。
第八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國家機關、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社會團體以及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具備本規定第七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設立非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台。
非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台在當地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台聯網時,應當按照規劃併網。
第九條 設立有線電視台,應當向(或者由)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部審批。
學校設立用於教學的有線電視系統,依照本規定規定的程式辦理審批手續。經審查批准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同時應當接受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設立用於國防、公安、國家安全業務的有線電視系統,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條 單位設立有線電視共用天線系統,須經所在地縣(區)以上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使用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技術標準認定合格的傳輸設備,配備管理人員,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台可以向各自的終端用戶收取適當的有線電視建設費和維護費。
第十二條 經批准設立的有線電視台,因條件發生變化需要停辦時,應當在停辦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原審批部門報告,由原審批部門予以註銷,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有線電視工程建設

第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可以申請從事有線電視工程設計業務:
(一)屬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
(二)具有獨立承擔有線電視工程設計的綜合能力(有1名以上固定的電子專業高級工程師、4名以上電子專業工程師、1名以上經濟師、若干名熟練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必要的流動資金;
(四)有從事有線電視工程設計的技術設備;
(五)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可以申請從事有線電視工程的安裝施工業務:
(一)屬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
(二)有2名以上電子專業工程師、8名以上相應的熟練技術工人;
(三)有必要的流動資金;
(四)有安裝有線電視工程的技術設備;
(五)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及固定的辦公場所。
第十五條 具備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單位,申請從事有線電視工程設計、安裝施工業務的程式為:
(一)持有關證明檔案等書面材料,向所在地縣(區)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其進行初步審查;
(二)縣(區)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並頒發《有線電視台設計(安裝)許可證》(以下簡稱《設計(安裝)許可證》);
(三)持《設計(安裝)許可證》向自治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有線電視工程設計、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申請從事共用天線系統設計、施工安裝業務的,由所在地行署或市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許可證》後,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辦理。
持有全國工程勘察設計資格審定委員會統一印製的建築工程綜合設計資格證書的單位,可以承擔建築工程紅線範圍以內的有線電視工程設計業務,不需另行辦理本條規定的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設計(安裝)許可證》和自治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設計、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通用。
本自治區的單位到區外承接業務的,應當到自治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出區設計、施工手續,併到當地省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外省(區)的單位進入本自治區承接業務的,應當到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設計(安裝)許可證》、《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許可證》和工程設計、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不得轉讓。
第十八條 有線電視工程設計、安裝施工方案,應當符合自治區及當地有線電視事業發展的規劃要求。有線電視台工程設計安裝施工方案,應當由當地縣(區)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報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共用天線系統工程設計、安裝施工方案,應當由當地縣(區)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報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設計、安裝施工方案未經批准,不得施工。
第十九條 有線電視台工程竣工後,由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有線電視台工程驗收合格證》,並報請國家廣播電影電視部頒發《有線電視台許可證》。
共用天線系統工程竣工後,由當地市或者縣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共用天線系統工程驗收合格證》。
有線電視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有線電視工程竣工後,設計、安裝施工單位負有保修責任。保修期從有線電視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不得少於一年。
第二十一條 承擔有線電視工程設計、安裝施工的單位,可以向設立有線電視的單位收取設計費、安裝費。
有線電視工程測試驗收單位,可以向安裝施工單位收取適當的測試驗收費。

第四章 有線電視節目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有線電視台必須安排專用頻道完整地直接傳送中央電視台、寧夏電視台、所在地電視台的電視節目和中國教育電視台的教學節目。
第二十三條 有線電視台除傳送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節目外,還可以播放下列節目: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的自製節目;
(二)由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提供已公開出版、發行的錄像製品;
(三)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部指定單位提供的,經國家廣播電影電視部審查批准播放的境外影視劇及錄像製品;
(四)持有國家廣播電影電視部頒發的《電視劇製作許可證》單位製作的國產電視劇;
(五)取得播放權的電視節目、電影片及錄像製品;
(六)購買或者交換的國內外影視劇和錄像製品;
(七)購買或者交換的其他專題節目和文藝節目。
除本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七)項規定的節目外,其他均須經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貼有《有線電視節目準播證》,由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有線電視節目供應總站及分站統一提供。
第二十四條 下列節目禁止在有線電視台播放:
(一)反動、淫穢、妨礙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節目;
(二)未經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及未貼有《有線電視節目準播證》的國內外影視劇(片)、錄像製品;
(三)港、澳、台地區的電視節目;
(四)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
第二十五條 有線電視台不得將經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並貼有《有線電視節目準播證》的錄像製品自行翻錄、出租、轉租、轉借或者交換。
第二十六條 共用天線系統只能接收、傳送無線電視節目。
第二十七條 設立有線電視台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設備、片目、播出等管理制度,井按月編制播出的節目單,經設立單位主管領導審核簽名後,報所在地縣(區)以上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區)以上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有線電視系統的節目播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四款、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的,處以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同時沒收其播映設備。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處以警告、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或者吊銷《設計(安裝)許可證》、《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許可證》和工程設計、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還可以建議直接責任人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處以警告、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建議直接責任人所在單位對其給予行政處分,並可報請國家廣播電影電視部吊銷其《有線電視台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無《設計(安裝)許可證》、《共用天線系統設計(安裝)許可證》承攬有線電視工程設計或安裝施工業務的,除責令其停止設計、安裝、施工活動外,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中規定的行政處罰,除對轉讓工程設計、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行為的處罰,由縣(區)以上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外,其他由縣(區)以上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超過法定期限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中收取的設計費、安裝費、測試驗收費、建設費和收視維護費的具體標準及使用辦法,由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會同自治區物價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區人民政府1988年6月10日發布的《寧夏回族自治區閉路電視管理暫行規定》和1988年12月8日發布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共用天線電視系統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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