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行政機關文書立卷歸檔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行政機關文書立卷歸檔管理辦法(1991年6月4日寧政發〔1991〕65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行政機關文書立卷歸檔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1-06-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寧政發[1991]65號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區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以下簡稱機關)文書立卷歸檔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機關文書立卷歸檔的範圍是,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檔案、圖表、來往信件、電報、電傳、電話記錄、會議記錄、備忘錄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材料。
第三條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級和下級機關文書立卷歸檔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各機關應加強對文書立卷工作的領導,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檔案管理機構或配備檔案工作人員,解決文書立卷歸檔工作中存在的具體問題。
第四條各機關的文書承辦人員,必須將辦理完畢屬於歸檔範圍的文書整理好,送交文書主管機構或主管人員,由其在下年度六月底前清理立卷,移交本機關的檔案管理機構或檔案工作人員。
凡屬於歸檔文書,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拒絕歸檔。
第五條各機關的檔案管理機構和檔案工作人員,應了解本機關的主要工作職責和任務,按照國家檔案局發布的《機關文書材料歸檔和不歸檔的範圍》,確定本機關文書立卷歸檔的範圍,並擬制出立卷類目表。
第六條各機關文書立卷歸檔的重點是本機關製成的,以及其他機關發來與本機關主管業務有聯繫的文書。
凡屬於歸檔的文書,均應齊全、完整。
第七條歸檔文書,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文書立卷程式,進行分類、組卷、編目和排列,並填寫案卷備考表。
第八條卷內文書底稿及領導簽批意見,應字跡工整、清晰,適於長久保存。
第九條卷內文書應摺疊整齊,案卷格式符合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文書檔案案卷格式》的規定。
第十條各機關應建立全宗卷,積累、存貯本機關案卷的立卷說明、分類方案、鑑定報告、交接憑證、銷毀清冊、檢查記錄、全宗介紹等。
全宗卷應製作兩套,一套隨檔案移交檔案館,一套由本機關永久留存。
第十一條各機關應建立健全文書檔案案卷質量檢查制度,定期對本機關及下屬單位進行檢查,提高文書立卷歸檔質量。
第十二條各級檔案館在接收進館檔案之前,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各機關準備移交的檔案進行檢查,質量合格後方可入館。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單位,對在文書立卷歸檔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領導責令限期歸檔;拒絕歸檔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可根據檔案的價值和數量,責令賠償損失。
第十五條因機關領導不重視或拒不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建議,造成本機關文書檔案管理混亂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議主管部門對直接領導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政黨、社會團體及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和事業單位的文書立卷歸檔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企業文書立卷歸檔工作,按照國家檔案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自治區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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