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在法學派是19世紀起源於英國的實證主義法學派別,以邊沁的功利主義學說為理論基石,約翰·奧斯汀為其奠基人。該學派主張法律應基於國家實際意志和實踐,反對自然法的抽象原則,強調國際法效力源於國家共同承認的習慣或條約。實在法學派是19世紀產生於英國的實證主義法學派別,邊沁的功利主義學說為其奠定了基礎,奧斯汀是該學派真正的創始人和最重要的代表人物。實在法學派的研究涉及國際法的效力根據、國際法的定位、自然法對國際法的影響等議題。20世紀20年代衍生出以凱爾森為代表的“新實在法學派”,提出純粹規範性法律體系理論。
基本介紹
- 創立時間:19世紀
- 代表人物:奧斯汀、凱爾森
- 核心觀點:法律源於國家意志
- 對立學派:自然法學派
- 盛行時期:19世紀中葉至20世紀初^
- 相關學派:格勞秀斯學派
歷史沿革
核心理論主張
- 國際法效力基於國家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非自然法原則
- 法律體系應通過實證方法研究國家實踐形成的條約與習慣
- 反對將道德、倫理等非法律因素納入法律效力的判斷標準,認為只有實在法才是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範
學派分支
- 傳統實在法學派強調主權國家意志對法律的絕對性,賓刻舒克等學者認為國際習慣和條約是國家共同意志的體現。
- 新實在法學派以凱爾森的純粹法學理論為代表(20世紀20年代),主張法律規範的約束力源於上級規範授權,形成自洽的規範層級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