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在法學派

實在法學派是19世紀起源於英國的實證主義法學派別,以邊沁的功利主義學說為理論基石,約翰·奧斯汀為其奠基人。該學派主張法律應基於國家實際意志和實踐,反對自然法的抽象原則,強調國際法效力源於國家共同承認的習慣或條約。實在法學派是19世紀產生於英國的實證主義法學派別,邊沁的功利主義學說為其奠定了基礎,奧斯汀是該學派真正的創始人和最重要的代表人物。實在法學派的研究涉及國際法的效力根據、國際法的定位、自然法對國際法的影響等議題。20世紀20年代衍生出以凱爾森為代表的“新實在法學派”,提出純粹規範性法律體系理論。

基本介紹

  • 創立時間:19世紀
  • 代表人物:奧斯汀、凱爾森
  • 核心觀點:法律源於國家意志
  • 對立學派:自然法學派
  • 盛行時期:19世紀中葉至20世紀初^
  • 相關學派:格勞秀斯學派  
歷史沿革,核心理論主張,學派分支,與傳統學派關係,

歷史沿革

實在法學派形成於19世紀的英國,其思想可追溯至邊沁的功利主義哲學,奧斯汀通過系統化研究正式確立學派框架。該學派的研究涉及國際法的效力根據、國際法的定位、自然法對國際法的影響等議題。至20世紀20年代,凱爾森創立規範法學派(亦稱“純粹法學派”),提出法律是獨立於社會因素的金字塔式規範體系。

核心理論主張

  • 國際法效力基於國家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非自然法原則
  • 法律體系應通過實證方法研究國家實踐形成的條約與習慣
  • 反對將道德、倫理等非法律因素納入法律效力的判斷標準,認為只有實在法才是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範

學派分支

  1. 傳統實在法學派強調主權國家意志對法律的絕對性,賓刻舒克等學者認為國際習慣和條約是國家共同意志的體現。
  2. 新實在法學派以凱爾森的純粹法學理論為代表(20世紀20年代),主張法律規範的約束力源於上級規範授權,形成自洽的規範層級體系。

與傳統學派關係

作為傳統國際法學派三大主流之一,實在法學派與自然法學派長期對立,後者主張法律應基於普遍道德原則。二者爭論焦點集中於國際法的效力來源問題,直至格勞秀斯學派提出折中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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