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瑤族自治縣審計局

富川瑤族自治縣審計局

根據《中共賀州地委、賀州地區行署關於富川瑤族自治縣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賀地發[2001]27號)和《自治縣黨委、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富川瑤族自治縣黨政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富發[2007]37號),保留富川瑤族自治縣審計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富川瑤族自治縣審計局
  • 地區:富川瑤族自治縣
  • 類型:審計局
  • 成立時間:1983年10月
機構概況,主要職責,領導分工,內設機構,

機構概況

富川瑤族自治縣審計局是主管全縣審計監督工作的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富川瑤族自治縣審計局成立於1983年10月,現有人員10人,其中:研究生學歷1人,本科學歷3人,大專學歷3人,中專學歷及以上3人;中級職稱7人,初級職稱2人。內設辦公室、綜合審計股、經濟責任審計股、基建審計股,下設政府投資審計中心,負責對全縣12個鄉鎮和210個縣直部門(單位)的審計監督。

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富川瑤族自治縣審計局的主要職責是:
1、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在縣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3、根據自治區審計廳委託,對國有金融機構(含保險、信用社)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4、根據自治區審計廳委託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富川瑤族自治縣審計局
5、對國家的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6、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7、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國有企業、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者虧損數額較大的國有企業,本級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國有企業,有計畫地定期進行審計監督。
8、對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9、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10、除《審計法》規定的事項外,審計機關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審計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11、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外,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12、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係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係,確定審計管轄範圍。
13、依法及按有關規定對黨政機關、民眾團體、企事業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14、對地方各部門、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內部審計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15、承辦政府交辦和各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黨組書記、局長:陳有群 主持審計局全面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鄧寶洪 協助局長處理辦公室日常工作,分管綜治、計生、教育、培訓等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蔡振英 分管綜合審計股、經濟責任審計股、基建審計股、政府投資審計中心、黨務、紀檢監察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審計職責,相應對口賀州市審計局內設機構,富川瑤族自治縣內設4個職能股(室)和直屬事業單位政府投資審計中心:
(一)辦公室
負責編制年度項目計畫和年度工作計畫,起草全局性的工作報告、總結、匯報等公文,負責機關文書處理、負責本局審計工作情況統計表、綜合分析審計工作情況,負責機關文書處理,負責保密、信訪、檔案管理、行政後勤管理、安全保衛等事務和財務管理;負責做好本局會計、出納工作;負責有關財經法規、書刊的征訂工作;負責本局固定資產管理,以及辦公用品的購置、保管、供應和維修工作,同時做好局日常政務工作,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審核和覆核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書及所附審計報告等材料,並提出覆核意見。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對應市審計局辦公室和法規調研科兩個科室。
(二)、綜合審計股
1、負責審計經貿、糧食、交通、供銷、外貿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財務收支;對國有企業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根據上級審計部門的授權,對國有金融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本級各部門、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根據上級審計部門的授權,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和國際組織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的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對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2、負責審計與縣財政有撥款關係的縣直部門和直屬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負責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對應市審計局財政金融審計科。
3、經濟責任審計股
根據國家政策法規規定,受縣人民政府及組織部委託,組織對縣直部委、辦、局,鄉(鎮)的黨政正職領導,,副局級以上事業單位的正職領導,縣委及縣委組織部管理的企業法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並向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匯報審計結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對應市審計局經濟責任審計科。
4、基建審計股、政府投資審計中心
根據《審計法》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和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對應市審計局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和政府投資審計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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