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農村垃圾治理條例

為了規範農村垃圾治理,改善農村生活環境,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州市農村垃圾治理條例
  • 施行時間:2017年4月1日
宿州市農村垃圾治理條例,條例的說明,審查結果的報告,審查意見的報告,相關報導,

宿州市農村垃圾治理條例

(2016年9月28日宿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16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農村垃圾治理,改善農村生活環境,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垃圾的清掃、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農村垃圾,是指市區建成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建成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以外區域的農村生產、生活、建設等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
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的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農村垃圾治理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級負責、統籌推進、源頭治理、綜合利用的原則。
鼓勵採用市場化運作模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農村垃圾治理。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垃圾治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採取有利於農村垃圾治理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垃圾治理費用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基本保障農村垃圾治理需要。市人民政府予以財政支持。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垃圾治理工作。
開發區、風景區的管理機構承擔市、縣(區)人民政府指定區域內的農村垃圾治理工作。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城市管理、環保、財政、發展改革(物價)、商務、教育、農業、衛生等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做好農村垃圾治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農村垃圾收集、轉運設施建設和日常運行等管理工作,監督、指導村(社區)的垃圾清掃、分類、投放、收集、運輸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動員村(居)民,制定和完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配合做好本村(社區)的垃圾清掃、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及其他有關工作。
第七條農村垃圾處理應當採取符合農村實際和節能、環保、生態要求的填埋、焚燒、堆肥或者發展生物質能源等方式。
鼓勵、支持垃圾處理的科技創新,促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與轉化套用,提高垃圾再利用和資源化的科技水平。
第八條有條件的縣(區)、鄉(鎮)應當探索建立村(居)民自願付費、村(居)集體補貼、財政補助相結合的農村垃圾治理資金投入機制。
村(社區)可以通過“一事一議”方式籌集資金用於村(社區)的日常保潔。
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應當繳納垃圾處理費。
第九條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工會、婦聯、共青團等民眾團體應當開展農村垃圾治理宣傳教育活動。
廣播電視台、報紙、期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垃圾治理宣傳,發布一定比例的垃圾治理公益廣告。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村垃圾治理的監督機制和綜合考核制度,並納入政府績效考評體系。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投訴電話、信箱和電子信箱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對於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並將移送情況反饋舉報人。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章專項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十二條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縣(區)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發展改革、環保、農業、國土資源等部門,組織編制農村垃圾治理專項規劃,報縣(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農村垃圾治理專項規劃,應當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
第十三條農村垃圾治理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區域面積、垃圾產生量、垃圾分類要求等合理設定垃圾轉運站和垃圾處置設施、場所;農村建築垃圾、農作物秸稈等存儲、消納、綜合利用設施、場所應當單獨設定。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用地、建設計畫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城鄉規劃年度實施計畫。
第十四條農村垃圾轉運站的選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鄉(鎮)總體規劃、環境衛生專業規劃以及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和要求;
(二)按照區域統籌、鄉(鎮)統籌的原則合理布局;
(三)交通便利,易於安排垃圾收集和運輸路線;進出垃圾轉運站的道路滿足垃圾收運車輛通行要求;
(四)有可靠的電力供應、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收集或者處理系統;
(五)轉運站污染排放點與醫院、學校、居住區等周邊敏感區(點)的衛生防護間距不低於五十米;如果受條件限制無法滿足,應當採取必要的隔離、防護措施。
第十五條垃圾處置設施、場所選址不得在下列區域: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二)洪泛區和泄洪道;
(三)基本農田保護區;
(四)風景名勝區;
(五)自然保護區;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區域。
第十六條農村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場所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場所應當符合農村垃圾治理專項規劃。
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農村垃圾治理專項規劃制定農村垃圾治理方案,明確本轄區內垃圾收集點的布局,保證每個自然村、居民小區都有適量的垃圾收集點。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確定自然村、居民小區垃圾桶(箱)設定地點,便於村(居)民投放。
農村垃圾治理方案的制定和垃圾桶(箱)的設定地點應當充分聽取村(居)民意見。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農村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場所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確需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的,應當經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三章清掃、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丟棄、拋撒、堆放、焚燒垃圾。
禁止非法向農村轉移堆棄垃圾。
第二十條實行農村垃圾清掃、投放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村(居)民的宅基地、承包地和住處,該村(居)民為責任人;
(二)村(社區)範圍內的道路、溝塘等公共區域,村(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三)集鎮、農貿市場,管理者為責任人;
(四)旅遊、餐飲、娛樂等經營場所,經營者為責任人;
(五)公園、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者為責任人;
(六)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場所,該單位為責任人;
(七)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
第二十一條 農村垃圾清掃、投放責任人負責清掃責任區內的垃圾,並將生活垃圾投放至垃圾桶(箱)、收集點或者其他指定地點;建築垃圾、農作物秸稈等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或者投放。
第二十二條提倡農村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資金扶助、垃圾分類回收、建立村(社區)有毒有害廢棄物便民回收中心或者制定激勵政策等措施,引導、鼓勵企業、個人以提供資金、商品、服務等方式積極參與垃圾分類與減量。
第二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公布農村垃圾的分類處理指導意見。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公布本轄區內農村垃圾分類處理具體辦法。
前款規定的指導意見和具體辦法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建築垃圾、農作物秸稈、工業固體廢物、畜禽糞便、醫療廢物、廢棄電子產品應當分類收集、分類投放、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不得與生活垃圾混合;
(二)農村生活垃圾可以分為可回收物、有機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三)農村垃圾分類後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處理或者投放:
1.可回收物交相關企業回收利用;
2.有害垃圾單獨收集,送相關廢物回收中心或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3.易腐垃圾就近堆肥,或者與畜禽糞便等合併處理,發展生物質能源;
4.建築垃圾無法利用或者就地消納的,按照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置;
5.農作物秸稈進行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和基料化綜合利用。
第二十四條 禁止將已分類的垃圾混合投放、混合收集、混合運輸和混合處置。
第二十五條農村垃圾從收集點至轉運站、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收集、運輸由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農村垃圾從垃圾桶(箱)至收集點的收集、運輸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實行市場化運行的地方,農村垃圾的收集、運輸活動由確定的專業企業實施。
第二十六條 農村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可以通過公開招標等市場競爭方式確定專業企業具體實施。
第二十七條農村垃圾收集、運輸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時將農村垃圾運輸到轉運站或者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經過轉運站轉運的,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個小時;
(二)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垃圾收集點、轉運站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三)垃圾運輸車輛應當密閉,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丟棄、拋撒垃圾。
第二十八條農村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技術標準處置垃圾。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農村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場所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由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能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隨意傾倒、丟棄、拋撒、堆放或者焚燒垃圾的,由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能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非法向農村轉移堆棄垃圾的,由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能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農村垃圾清掃、投放責任人不按規定清掃、投放責任區內的垃圾的,由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能改正的,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將已分類的垃圾混合投放的,由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能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將已分類的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由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垃圾收集、運輸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將已分類的垃圾混合處置的,由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場所的運行管理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農村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能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農村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運行管理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處置垃圾的,由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農村垃圾治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對單位負責人進行行政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不按照法定程式執法的;
(三)收繳罰款不出具專用收據的;
(四)打罵、侮辱當事人的;
(五)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當事人財物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二)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垃圾,包括紙類、塑膠、橡膠、金屬、玻璃、木料和織物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垃圾,包括電池、燈泡(管)、藥品、農藥包裝物、油漆(容器)、日用化學品、水銀產品等;
(四)有機易腐垃圾,是指餐飲垃圾及廢棄食用油脂、廚餘垃圾和集貿市場有機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廢棄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以及家庭產生的花草、落葉等。
第三十七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按照《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防治污染環境。
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污染環境防治依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和《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宿州市農村垃圾治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6年9月28日經宿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受宿州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我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規範農村垃圾治理,改善農村生活環境,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提升農村民眾幸福指數的內在要求、重要舉措和必經之路,也是廣大農村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所在。宿州作為農業大市,農村地域廣闊,農民數量巨大,沒有美麗農村,就沒有美麗宿州。宿州市委歷來高度重視農村環境治理工作,全市農村環境衛生狀況不斷改善。特別是自2012年全省開展“美麗鄉村”建設和“三線三邊環境整治”等重大活動開展以來,農村環境衛生取得了顯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農村垃圾問題已經成為制約農村環境改善的主要瓶頸。全面、深入、持久地治理農村垃圾,政府有責任、現實有需要、民眾有呼聲。2014年以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指導意見》、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實施意見》、住建部等十部委《關於全面推進農村垃圾治理的指導意見》等一系列檔案的先後出台,對農村垃圾治理提出了明確要求,同時也為我市制定“農村垃圾治理條例”提供了政策支持和依據。至此,制定《條例》的現實需要、民眾需求、政策依據等各方麵條件已經成熟。為了總結近年農村垃圾治理工作經驗,改變過去農村垃圾治理主要依靠行政命令推動、主要整治重點區域的做法,形成農村垃圾治理工作長效機制,《條例》的制定具有現實必要性和緊迫性,順應天時、符合地利、凝聚人和。
二、《條例》制定過程
2015年,市人大常委會把《條例》列入2016年立法計畫。2016年4月,市人大常委會正式啟動《宿州市農村垃圾治理條例》立法程式,制定《<宿州市農村垃圾治理條例>立法工作安排》,明確指導思想、職責分工、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全程參與立法各個環節。市住建委成立《條例(草案)》起草小組,形成《條例(草案)》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7月6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條例(草案)》,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審議前,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將《條例(草案)》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徵求意見。7月24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8月初,市人大常委會公布《條例(草案)》,廣泛徵求市直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意見,並通過各縣區徵求全市各鄉鎮意見和建議。同時,市人大常委會組織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住建委有關人員赴外地考察學習農村垃圾治理先進經驗。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書面意見和徵求到的各方面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多次修改,形成《條例(草案修改稿)》,再次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徵求意見。9月21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聽取了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統一審議了《條例(草案修改稿)》,決定提請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9月27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分組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分組審議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再次修改,形成《條例(建議表決稿)》。經市四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後,形成了《條例(表決稿)》,並於28日下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同日下午,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條例(表決稿)》。
三、《條例》主要內容
《條例》共五章三十八條,分為總則,專項規劃與設施建設,清掃、收集、分類、運輸與處置,法律責任,附則。
(一)關於法規名稱。鑒於農村垃圾治理是一項全面性、綜合性、系統性的工作,需要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基層民眾自治組織、民眾團體、企事業單位、媒體、村(居)民等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參與,該項工作還包含垃圾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各個環節,以及規劃、建設、維護、監督管理等各個方面。法規沒有採用“處理條例”“管理條例”的名稱,而採用“治理條例”的表述,彰顯了全社會共同參與、綜合治理的理念。
(二)關於適用範圍和主管部門。《條例》第二條規定了本條例適用於市區建成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建成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以外的農村地區,明確界定本條例的適用範圍,便於實際操作中把握。同時與《宿州市市容治理條例》的適用範圍無縫對接,實現了城鄉治理的全覆蓋。根據住建部等十部委《關於全面推進農村垃圾治理的指導意見》規定,為了理順體制機制、實現對口管理,《條例》規定負責本區域內的農村垃圾治理工作的部門為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改變了縣區由住建、城管、衛生、農委、文明辦等部門多頭管理的現狀,避免了權責交叉不清、多頭執法現象。
(三)關於垃圾費的繳納。《條例》經過仔細斟酌、反覆醞釀、多次徵求意見,既考慮不增加農民負擔,也考慮增強農民的責任意識和主體地位,又基本遵循“誰產生、誰付費”的一般原則,《條例》對村(居)民的繳費義務作了區別對待的規定。在第八條規定,有條件的縣(區)、鄉(鎮)應當探索建立村(居)民自願付費、村(居)集體補貼、財政補助相結合的農村垃圾治理資金投入機制。村(社區)可以通過“一事一議”方式籌集資金用於村(社區)的日常保潔。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應當繳納垃圾處理費。
(四)關於農村垃圾分類。鑒於農村垃圾分類多年來難以落實的現狀和垃圾分類對於垃圾減量、廢品回收、節約資源、減少污染的重要意義,《條例》既立足於宿州農村實際,又考慮到未來發展趨勢,對農村垃圾分類作了較為概括的規定,既兼顧現實需要又適當超前。《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提倡農村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的同時,又特別規定對建築垃圾、農作物秸稈、工業固體廢物、畜禽糞便、醫療廢物、廢棄電子產品等特殊垃圾分類收集、分類投放、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垃圾分類處理指導意見。另外,還規定了禁止將已分類的垃圾混合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強制性規範。
(五)關於附則。鑒於農村畜禽糞污、醫療垃圾、廢棄電子產品等農村特殊固體廢物,在收集、運輸、處置等方面的要求與其他垃圾不同,具有特殊的途徑和方式,而且已經有具體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予以規定。為了便於社會公眾全面了解這些內容所涉及到的具體法律規範,《條例》在“附則”第三十七條規定了一條指引性條款,使條例內容更加全面。同時,為了幫助公眾理解法規內相關術語,便於法規的宣傳、普及和套用,附則對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有機易腐垃圾的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文本,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結果的報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1月9日上午,常委會分組會議審查了《宿州市農村垃圾治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宿州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條例》,有利於規範農村垃圾治理,改善農村生活環境,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是必要的;贊成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的審查意見。9日中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條例》審查結果的說明,並於9日下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
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法規不相牴觸,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予以批准。

審查意見的報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宿州市農村垃圾治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6年9月28日經宿州市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此前,按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法規批准工作的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及有關委員會對送請徵求意見的《條例(草案)》在宿州市人大常委會一審、二審前均作了全面認真的研究,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各方面提出的意見研究後提出十八條修改意見和建議。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基本被採納。《條例》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進行了認真審查。經審查認為,《條例》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法規不相牴觸。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建議將《條例》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11月4日下午,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條例》審查意見的匯報,決定將《條例》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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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在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上,《宿州市農村垃圾治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獲得批准,決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據了解,這是我國首部規範農村垃圾治理的地方性法規。
《條例》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級負責、統籌推進、源頭治理、綜合利用的原則,共五章三十八條,分為總則,專項規劃與設施建設,清掃、收集、分類、運輸與處置,法律責任,附則。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中所稱農村垃圾,是指“市區建成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建成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以外區域的農村生產、生活、建設等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其治理區域的專屬性和治理種類的廣泛性,並通過地方立法的方式確定,在全國都尚屬首例。與其他省市類似法規相比,覆蓋範圍更廣、包含種類更加豐富,也從立法理念上摒棄了“處理條例”、“管理條例”的名稱,而採用“治理條例”的表述,一字之差,彰顯了全社會共同參與、綜合治理的理念。
就《條例》出台的背景,記者採訪到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武欽殿。他作為法律專家,全程參與了《條例》的制定。據他介紹,近幾年來,我市持續開展“美麗鄉村”建設和“三線三邊”環境整治,農村環境衛生有了明顯改觀,但髒亂差現象依然較為突出,農村垃圾問題已成為制約農村環境改善的主要瓶頸。全面、深入、持久地治理農村垃圾,政府有責任、現實有需要、民眾有呼聲。為此,市人大常委會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出台了《條例》。“該《條例》將有效改變過去農村垃圾治理主要依靠行政命令推動、主要整治重點區域的做法,形成農村垃圾治理長效機制。”
一直以來,農村垃圾處理費的籌集是一道現實難題。《條例》對此也作了具體周到的規定。考慮到既不增加農民負擔,又可以增強農民的責任意識和主體地位,在遵循“誰生產、誰付費”的一般原則下,《條例》對村(居)民的繳費義務區別對待,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通過集體補貼、財政補助、村(居)民自願繳費等形式承擔村(社區)的日常保潔義務。
“此《條例》的制定可以說是地方立法上的一次突破。”安徽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省人大立法諮詢專家陳宏光認為,這一《條例》在立法理念、立法規範和治理模式等方面都具有超前和創新意義。不僅有利於統籌城鄉發展,而且在全省地方性立法中也會發揮示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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