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和爭議處理技術諮詢人員管理辦法

2013年7月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3年第77號發布《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和爭議處理技術諮詢人員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汽車三包信息管理、專家管理3章23條,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和爭議處理技術諮詢人員管理辦法
  • 時間:2013年7月4日
  • 代號:2013年第77號
  • 分類:政府檔案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汽車三包信息管理,第三章 專家管理,

基本信息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發布《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和爭議處理技術諮詢人員管理辦法》的公告
2013年第77號
為貫徹落實《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簡稱“汽車三包規定”),我局制定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和爭議處理技術諮詢人員管理辦法》,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2013年7月4日

管理辦法

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和爭議處理技術諮詢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汽車三包規定”)中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備案和公開制度,規範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技術諮詢人員(以下簡稱“專家”)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制定汽車三包信息和專家管理規範,並進行監督管理;省級質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汽車三包爭議處理信息和專家管理工作;地方各級質監部門應對爭議處理信息進行匯總分析,並向上級質監部門報送爭議處理信息和專家使用情況。
第三條 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組織建設汽車產品三包信息系統和汽車三包專家管理系統,承擔有關信息備案和信息分析工作;協助省級質監部門建立專家庫,承擔全國專家庫的管理、技術交流與師資培訓等汽車三包日常工作。

第二章 汽車三包信息管理

第四條 為了落實汽車產品有關經營者義務,鼓勵經營者做出並履行嚴於汽車三包規定的三包責任承諾,便於消費者查詢汽車三包信息,生產者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統一備案如下信息:
(一)生產者基本信息。包含生產者名稱、地址、郵編、組織機構代碼、汽車三包客服電話、聯繫人姓名、手機、電話、傳真、Email等信息;
(二)車型信息。包含車型的公告名稱、商品名稱和年款、發動機型號和排量、變速器型號、輪胎品牌和型號,以及其他相關配置信息等。
(三)生產者約定的銷售和修理網點信息。包含銷售者和修理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組織機構代碼、地址、郵編、三包客服聯繫人、三包客服電話、手機、傳真、Email等信息;
(四)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車輛識別代號(VIN)編制規則等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關信息。包含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範圍、名稱及其質量保證期;嚴於汽車三包規定的三包責任承諾;發動機、變速器、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主要零件種類範圍和名稱;退換車所涉及的使用補償係數;需要根據車輛識別代號(VIN)定製的防盜系統、全車線束等特殊零部件種類範圍和名稱;
(五)由各級質監等有關行政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參與處理的汽車三包責任相關爭議信息,以及涉及仲裁和訴訟的汽車三包責任爭議信息,汽車產品更換、退貨信息,汽車產品質量擔保相關統計信息。
生產者已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向管理中心備案的相關信息,可以不重複備案。
第五條 生產者對以上備案信息應當及時進行更新。其中,生產者應當在新車型上市銷售前適時備案第四條第2款和第4款規定的信息。
第六條 生產者應當通過汽車產品三包信息系統,公開汽車三包相關信息,供公眾查詢。
生產者公開的信息範圍如下:車型信息,銷售和修理網點信息,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等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關信息。
生產者應公開汽車三包責任爭議處理的方式和渠道,並在隨車檔案中向用戶提供。
第七條 國家質檢總局應當為汽車生產者公開汽車三包信息提供統一的信息發布平台。對職責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不得泄露。
質監部門處理汽車產品三包爭議時,應當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系統中填報爭議處理信息。
第八條 管理中心負責處理和分析有關汽車三包信息,定期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交汽車三包相關信息分析報表。
收到有關汽車三包爭議的投訴舉報信息,管理中心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提交有關部門的產品質量申訴處理機構進行處理。

第三章 專家管理

第九條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編制專家培訓教材,制定專家遴選標準、聘書格式和專家庫建設規範。
省級質監部門通過汽車三包專家管理系統建立本省專家庫,負責專家的遴選、培訓、使用和管理等工作。省級質監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產銷量、行業特點和三包責任爭議等情況,制定專家庫的具體組建和專家遴選管理規範,確定專家的人員來源、專業結構、數量和地域分布。
第十條 有關單位、經營者和消費者應配合省級質監部門的專家庫建設,推薦符合條件的專家。
專家應符合如下基本條件: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無不良記錄;
(二)在汽車設計製造、維修、檢測、教學科研、質量鑑定,以及法律政策、產品質量和安全管理等領域從事相應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對於汽車維修領域專家,應有汽車診斷、維修或索賠等相關專業技術學習和培訓經歷,並取得相關資質;
(三)熟悉汽車三包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程式,並能夠勝任汽車三包責任爭議處理工作;
(四)本人願意並能夠以獨立身份參加三包責任爭議處理工作,接受質監部門的監督;
(五)身體健康,年齡在65周歲以下。
第十一條 專家可由個人申請或單位推薦,由單位推薦的,應事先徵得被推薦人同意。
第十二條 申請人或推薦單位應向質監部門提交下列書面申請材料:
(一)《專家申請表/推薦表》(見附屬檔案1);
(二)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學歷和學位證明,汽車診斷、維修或索賠、檢測、質量和安全管理相關培訓證書或其他資質證明材料,包括:職稱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汽車維修技能認證證書等。
第十三條 專家的遴選程式如下:
(一)由申請人在專家管理系統中填報個人信息,列印《專家申請表/推薦表》,並按要求提交相關書面申請材料。省級質監部門組織對申請人資質進行評審,符合條件者在專家管理系統中登記;
(二)省級質監部門組織對符合條件者開展培訓,將培訓情況在專家管理系統中登記,對培訓合格並擬聘請的,通過專家管理系統自動生成專家聘書編號(編號規則見附屬檔案2);
(三)省級質監部門按照專家聘書樣式要求(見附屬檔案3),統一樣式製作聘書,向專家頒發,並與專家簽署行為規範和保密承諾書。
第十四條 專家的數量和技術能力不能滿足三包爭議處理技術諮詢要求時,省級質監部門應及時按專家遴選程式進行增補。
第十五條 選取專家參與爭議處理技術諮詢工作,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專家應當與相關經營者、車輛品牌和消費者無利害關係;
(二)專家的知識結構和技術能力應當與爭議涉及的問題相適應。
第十六條 各級質監部門在汽車三包爭議處理過程中,對爭議涉及的質量問題需要進行分析判斷的,應當從專家庫中選擇專家提供技術諮詢,並將專家工作情況在專家管理系統中進行記錄。
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家無法滿足爭議處理需求的,質監部門可以跨區域選擇專家進行技術諮詢。
第十七條 經爭議雙方同意,也可以在第三方爭議處理機構的組織下,從專家庫中選擇專家進行技術諮詢。專家應當出具書面技術諮詢意見,作為三包責任爭議處理的參考依據。技術諮詢涉及的專家交通、食宿、勞務等費用,由爭議雙方協商支付。
各級質監部門可以推薦相關爭議處理機構承擔技術諮詢的組織工作。
第十八條 專家應遵守下列紀律: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守職業道德,遵守簽署的行為規範和保密承諾書;
(二)客觀、公正地參與汽車三包責任爭議處理和技術諮詢工作,避免造成汽車相關經營者之間借從事技術諮詢進行不正當競爭;
(三)在參與汽車三包責任爭議處理和技術諮詢期間,不得擅自與爭議相關方發生不正當的利益關係;
(四)不得擅自將汽車三包責任爭議處理情況向任何單位或個人公布,並對相關資料進行保密。
第十九條 專家任期為5年。任期結束前6個月,由省級質監部門組織複審,符合聘任條件的專家可繼續留任。
第二十條 專家在任期內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質監部門,質監部門應將變更情況核實後在專家管理系統中登記。專家的聯繫方式發生變化時,可以自行在專家管理系統中變更。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質監部門應及時在專家管理系統中記錄,辦理專家解聘手續,並通知專家所在單位和本人:
(一)本人不願意、無法承擔或技術能力不能夠承擔汽車三包責任爭議處理和技術諮詢工作的。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紀律,出現不良記錄的;
(三)違反專家行為規範、保密承諾書規定內容的;
(四)不再符合第十條規定的基本條件的。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