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戰權

宣戰權

宣戰權即宣布雙方處於戰爭狀態的權利

由於規定開戰前需經宣戰的國際條約是1907年海牙第3公約,即《關於戰爭開始的公約》。該約第 1條規定:“締約各國承認,除非有預先而明確無誤的警告,彼此間不應開始敵對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宣戰權
  • 性質: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 美國的宣戰權:宣戰權卻屬於國會
  • 內容:詳見正文
中國,美國,

中國

第六十二條十四款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的職權;
第六十七條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
1.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 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2.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3.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第八十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有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美國

根據美國憲法規定,總統雖然擁有作為陸、海、空等五軍最高司令的許可權,但宣戰權卻屬於國會(憲法第1條第8款第11項)。也就是說,總統作為最高司令沒有宣戰權。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歷屆總統認為國家安全處於緊急狀態時,總統有權動員軍隊,向海外派兵,採取戰爭行動,並把這些看作是總統固有的權力。1950年杜魯門總統出兵干涉朝鮮,1958年艾森豪總統下令美國海軍陸戰隊在黎巴嫩登入,60年代甘迺迪和詹森兩位總統出兵侵略越南,1962年甘迺迪總統在古巴飛彈危機期間下令封鎖古巴,1965年詹森總統武裝干涉多米尼加共和國,1970年尼克森總統下令轟炸高棉。所有這些戰爭行動,都是在事前沒有得到國會批准的情況下進行的。國會只是在事後被迫接受了既成事實。
以上事實說明,戰後美國總統濫用了簽訂行政協定和從事戰爭活動的權力,侵犯了國會的宣戰權和參院與總統共享的條約權。美國輿論表示,美國總統權力已發展到帝王般的程度,如不加以限制,勢必使參議院的條約權和國會的宣戰權化完全為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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