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為了規範宜賓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保障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宜賓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宜賓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保障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四川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宜賓市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以下簡稱決策)是指宜賓市人民政府在法定許可權內對關係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以及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下列行政事項作出的決定:
(一)貫徹上級機關和同級黨委、人大重要指示、決定以及辦理同級政協重要建議需要決策的事項;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政策措施;
(三)編制和修改總體規劃、重要區域規劃和重大專項規劃;
(四)編制財政預算草案,安排重大政府投資項目,處置重大國有資產等重大事項;
(五)制定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城市建設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科技、文化、衛生、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六)制定行政管理體制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確定和調整省授權市人民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
(八)制定和修改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處置方案;
(九)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決定的重大事項。
市人民政府對前款事項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共宜賓市委以及依法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決定的和不宜公開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以下事項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規定:
(一)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市人民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市人民政府內部事務管理及措施和人事任免;
(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
(四)依法應當保密的事項。
第五條 決策應當符合科學、民主、合法原則,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相結合的法定程式。
第六條 宜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有關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二章 決策程式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工作部門掛牌機構、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市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部門”),縣(區)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職責和法定程式提出決策建議、履行決策職責。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的提出和決策事項的確定,遵循下列規定:
(一)市人民政府市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直接列為決策事項,進入決策程式;
(二)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報市長確定後列為決策事項,進入決策程式;
(三)市人民政府部門、縣(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經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並報市長確定後列為決策事項,進入決策程式。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或者由市人民政府市長指定負責決策事項起草;市人民政府市長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負責決策事項起草。
第一節 公眾參與
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決策建議。
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決策建議,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直接辦理或者交有關部門辦理;向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提出的決策建議,由相關部門按職責辦理。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及工作部門經調查研究論證後,認為可以採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決策建議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並報市長確定後列為決策事項,進入決策程式。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將決策建議的處理情況向建議人反饋。
第十二條 對擬決策事項,決策起草部門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信息,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匯集決策涉及的各方意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結合實際擬定決策方案。
對需要多方案比較的決策事項,應當擬訂兩個以上的決策備選方案,並對各備選方案進行利弊分析。
第十三條 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決策起草部門應當視決策需要,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政府網站等公眾媒體公開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採納與決策有關的合理建議。
公開徵求意見時間不得少於20日。
第十四條 決策起草部門根據需要還可以通過聽證會、座談會、問卷調查或者其他方式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涉及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民生的決策事項,重視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吸納社會公眾特別是利益相關方參與協商。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加強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民眾代表的溝通協商。
第十五條 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
第十六條 以聽證會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的,決策起草部門應當根據行業特點、專業知識和報名順序,按照代表不同利益群體各方人數基本相當的原則確定參加人員。
聽證會應當設旁聽席位,允許民眾旁聽和新聞媒體採訪報導。
第十七條 以座談會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的,決策起草部門應當邀請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代表參加,並將決策方案及起草說明提前5日送達與會代表。
以民意調查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的,應當委託獨立調查研究機構進行,並作出書面調查報告。
第二節 專家論證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決策諮詢專家庫,完善行政決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統,充分發揮決策諮詢委員會、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作用。
第十九條 決策起草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論證,邀請相關領域3名以上專家或者委託專業研究機構對決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問題進行專家論證。
第二十條 專家、決策諮詢機構在決策論證和評估過程中,應當保護獨立見解,對出具意見的客觀公正性負責,對知悉的涉密信息依法保守秘密。
專家或者專業研究機構論證後,應當出具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論證意見。
第三節 風險評估
第二十一條 決策起草部門應當對決策事項進行風險評估,並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決策風險評估工作可以委託有關專門研究機構承擔。
第二十二條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對實施決策在財政經濟、社會穩定、環境生態或者法律糾紛等方面可能產生的風險作出評估,並提出相應的防範、減緩及化解措施。
第二十三條 風險評估報告建議暫緩決策或者終止決策的,決策起草部門應當報請市人民政府市長作出繼續決策、暫緩決策或者終止決策程式的決定。
第四節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四條 決策草案經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審核、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後,提請市人民政府審議。
第二十五條 決策起草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審議決策草案,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一)提請政府審議的請示;
(二)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包括基本情況介紹、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政策依據及借鑑經驗的相關資料;
(四)本部門法制機構出具的合法性論證意見(附起草部門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書);
(五)徵求意見匯總情況、爭議意見協調情況及取得一致意見等相關材料;
(六)專家諮詢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公眾意見採納情況等相關資料,進行了公示、聽證的,需提交公示、聽證材料;
(七)進行合法性審查所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應當自收到決策起草部門提交審議的材料後2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認為材料齊備的,應當將決策草案送交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認為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退回決策起草部門補充材料。
決策草案未經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式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不得送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自收到提交審議的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
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可以要求決策起草部門補充決策草案相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是決策的重要依據。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經審查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審查意見整改完善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不得提請市人民政府審議。
第五節 徵求人大、政協意見
第二十九條 對應當報請市委審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在提請市人民政府審議前,應當分別徵求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政協相關組成人員意見。
第三十條 徵求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政協相關組成人員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方式,經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領導同意,也可以採取書面徵求意見方式。
第三十一條 採取座談會方式徵求意見的,經市人民政府市長商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政協主席確定後,由市政府辦公室商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適時召開,決策草案起草部門具體承辦。
座談會由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相關組成人員參加,與決策事項密切相關的市直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應當在召開座談會5個工作日前,將決策草案(含相關情況說明)送達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召開座談會時,承辦單位應當安排專人負責記錄,於會議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將意見、建議梳理情況和處理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並於分管副市長審核同意後5個工作日內將意見、建議採納情況書面反饋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第三十三條 採取書面方式徵求意見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應當將決策草案(含相關情況說明)提前5個工作日送達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決策草案起草部門應當做好全程跟蹤服務,於書面徵求意見截止日期後2個工作日內將意見、建議梳理情況和處理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並於分管副市長審核同意後5個工作日內將意見、建議採納情況書面反饋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審議決策草案,應當將徵求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政協相關組成人員意見結果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六節 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五條 決策草案由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應當自收到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或者徵求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政協相關組成人員意見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對決策草案作出處理,認為可以提交市人民政府審議的,應當提請市人民政府市長安排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審議;認為暫不能提交市人民政府審議的,應當退回決策起草部門要求其修改完善。
提交審議的決策草案應當包括決策草案文本及起草說明,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政策依據,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和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徵求了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政協相關組成人員意見的,還應當提交徵求意見情況的書面材料。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應當對決策草案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再次討論或者暫緩的決定。
決定暫緩的決策草案,決策起草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變化提請市人民政府再次審議,是否再次審議由市人民政府市長決定。
第三十七條 對應當報請市委審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按程式向市委常委會報送時,應當附報徵求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政協相關組成人員意見情況的書面材料。
第三十八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的事項、依據和結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報紙等公眾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九條 決策起草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規定,將決策過程形成的有關材料及時整理歸檔。
第三章 執行與監督
第四十條 決策執行主辦部門和配合部門應當密切配合,根據各自法定職責,及時、全面地執行決策,不得拒絕執行、不完全執行、推諉或拖延執行。
第四十一條 實施決策後評估制度,決策執行主辦部門應當根據決策執行時限或者有效期,組織開展決策後評估工作,對決策內容、決策執行情況作出評估。
評估委託專業研究機構進行的,該專業研究機構應當未曾參與決策起草階段的相關論證、評估工作。
第四十二條 決策執行主辦部門組織完成評估後,應當形成決策後評估報告,並提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等建議提交市人民政府。
決策執行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實現的,決策執行主辦部門應當及時採取臨時補救措施,組織決策後評估,並提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的建議提交市人民政府。
第四十三條 決策後評估報告建議決策停止執行或者暫緩執行的,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同意後,停止執行或者暫緩執行。
決策後評估報告建議對決策內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本規定第二章程式執行。
市人民政府作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決定的,決策執行主辦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或者減少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和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應當根據決策內容和市人民政府安排部署,對決策的制定、執行和評估工作進行跟蹤檢查、督辦,並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監督檢查情況。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監督決策的制定和執行工作,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決策起草部門、決策執行主辦部門和配合部門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市人大代表依照相關法律、市政協委員依照政協章程對決策的制定和執行工作進行監督。
第四十六條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定期通報制度。對徵求了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政協相關組成人員意見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每半年向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通報決策執行情況。
第四十七條 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及責任倒查制度,對沒有履行法定行政決策程式造成的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有關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或者在決策起草、執行和監督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行為的,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部門、縣(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製定決策工作程式。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正式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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