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縣藍印戶口管理暫行規定

《宜良縣藍印戶口管理暫行規定》是昆明市人民政府1995年9月18日發布的規定。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復[1995]44號
【發布日期】1995-09-18
【生效日期】1995-09-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宜良縣藍印戶口管理暫行規定
(1995年9月18日市政府
以昆政復〔1995〕44號文批覆同意)
第一條 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擴大對內對外開放的需要,改革戶籍管理制度,引進人才、吸引資金、促進我縣經濟社會的發展,加強外來人口的管理,根據《昆明市藍印戶口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藍印戶口主要是指常住戶口關係不是我縣範圍以內的或是常住戶口關係是我縣“農業戶口”但符合本規定有關條件,申辦人提出申請,經縣公安機關審核報縣人民政府批准並辦理了有關手續,在戶口憑證上加蓋“藍印戶口”印章,區別於常住人口和暫住人口的戶籍關係。
第三條 我縣藍印戶口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審批,指標控制”的原則。凡經批准持藍印戶口的人員,實行辦事處、居委會具體負責,派出所納入統一管理。藍印戶口的指標,由縣政府根據本縣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縣城總體規劃的要求下達年度控制指標。
第四條 在我縣範圍以內,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辦藍印戶口:
(一)外資企業外方投資者投資額在6-8萬美元以上,資金到位,產品對路,可以為在我縣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國內親屬和國內管理人員申辦藍印戶口。
(二)本縣範圍以外的國內投資者,其投資額達50萬元人民幣以上,資金到位,可以在我縣為有固定合法住所的親屬或聘用的管理人員申辦藍印戶口。
(三)凡在我縣購買經縣人民政府批准指定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出售的社會商品房住宅,建築面積達50平方米以上,可以申辦1個藍印戶口;面積每超過一倍的,可以再申辦1個藍印戶口。
(四)被縣城機關、企事業單位長期聘用的幹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生產骨幹、民辦教師、契約制工人及其直系親屬,經主管部門同意,縣勞動人事部門認可,可以申辦藍印戶口。
(五)與非農業人口結婚三年以上、有固定合法住所的農業人口配偶及其所生子女。
(六)其他有正當理由需要落藍印戶口的。
第五條 申辦藍印戶口時,須出具申辦人居民身份證、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的戶口證明、在宜良固定合法住所房產憑證以及有關需要出示的證明材料。
第六條 申辦藍印戶口時,應提交第五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縣人民政府批准,按規定交納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公安機關辦理手續後,申辦人憑通知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記領取藍印戶口冊。
第七條 經批准持有藍印戶口的人員,參照我縣常住人口納入管理,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在縣內移動。
第八條 經批准持有藍印戶口的人員,不需到原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遷移、註銷戶口手續。申領、補辦、換髮居民身份證及新生嬰兒落戶的,仍在原戶口所在地辦理。
第九條 取得藍印戶口的人員,在本縣入托、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就業、申辦營業執照、駕駛執照等方面享有與本縣常住戶口人員的同等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取得藍印戶口五年以上人員,且有合法固定住所,可以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本縣常住戶口。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註銷其藍印戶口:
(一)投資未滿五年,抽回全部或大部份投資或轉讓產權的;
(二)購買社會商品房住宅未滿五年,轉讓或出租的;
(三)被追究刑事責任,受勞動教養、收容教養處罰的;
(四)違反計畫生育政策法規的;
(五)按規定應予註銷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宜良縣行政轄區範圍內。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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