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額貸款

定額貸款是流動資金貸款的一種。銀行對企業定額內的流動資金需要而發放的貸款。過去國家對每個企業都核定一個維持生產經營正常進行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資金,即流動資金定額。這部分資金本來應由財政向企業撥足,但在企業核定的定額普遍偏寬的情況下,為了節約國家資金,加強銀行監督,財政對企業定額內的資金需要只撥一部分,其餘部分由銀行貸款解決。定額貸款一般被企業長期占用,具有短貸長用的性質。

銀行曾以以下幾種形式發放定額貸款:(1) 比例參與方式。即企業定額內的流動資金需要,由財政和銀行各按一定比例供應。1953年、1958年、1961年銀行發放的定額貸款都屬於這種方式,參與比例為15—30%。(2) 全額貸款方式。把財政撥給企業的定額資金轉作銀行貸款,即企業的定額流動資金需要,在形式上全部由銀行貸款供應。1959年的“全額信貸”即是。(3) 代財政墊付方式。1980年國家重新核定了企業流動資金定額,財政未撥足部分,從銀行已貸的超定額貸款中劃出,轉作定額貸款。建國以來,除以上述三種方式明確發放定額貸款的年份以外,其餘年份的定額貸款則混淆在超定額貸款中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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