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

宗教法

宗教法是指“神的話語是法”這種概念,例如猶太教哈拉卡伊斯蘭教沙里亞法規,兩者都是指“遵守之道”。基督教的教會法典也還存在於某些教會社群之中。法律中的宗教含義是不可易的,因為神的話語是不可以被決官或政府修改或制定的。然而,宗教絕不可能提供出一個周全且詳細的法律體系的。例如,在古蘭經中雖然有一些法條,但僅做為經由解釋產生最進一步的法律的根源。

這主要被包含在被稱之為教法學的法學之中。另一個例子為摩西五經,即舊約聖經中最初的五部經典。其中包含了猶太法的基本條文,並被一些以色列社會所選用。哈拉卡即是一部概括了一些塔木德經註解的猶太法法典。不過,以色列法律允許訴訟當事人只在他們選擇之下使用宗教法。教會法典只被使用於羅馬天主教會、東方正教和普世聖公宗的神職人員之中。
一直到18世紀為止,沙里亞法規的一些元素依然可以在伊斯蘭國家中的法律體系中被發現,例如奧圖曼帝國的瑪雅拉法典。但在1940年代中期,各國的法律開始帶入了許多現代的概念。到了現在,沙里亞法規只是大部份國家民法和習慣法中非必要的補充罷了,雖然沙烏地阿拉伯和伊朗的整個法律體系還是基於沙里亞法規之下。從1970年代開始的伊斯蘭復興運動,其中很重要的一項訴求為回復沙里亞法規,這已產生了大量的文獻,並影響了整個世界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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