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達夫(阜新市公安局原局長)

宋達夫(阜新市公安局原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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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達夫(1932-1990),遼寧大窪人。中央政法幹部學校(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前身)1980年十八期學員。1957年5月參加公安工作,歷任遼寧省阜新市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治安股長、秘書股長、副局長、局長、縣委副書記,1982年5月任阜新市公安局局長。1990年,因患癌症醫治無效逝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宋達夫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遼寧大窪
  • 出生日期:1932年
  • 逝世日期:1990年
  • 畢業院校:中央政法幹部學校
工作經歷,模範事跡,

工作經歷

從警40餘年來,宋達夫克己奉公、率先垂範,強忍著身體的巨大病痛忘我工作,為公安事業鞠躬盡瘁,死而後已,先後受獎40餘次,被遼寧省公安廳命名為“苦幹實幹的帶頭人”、“焦裕祿式的好乾部、模範公安局長”,榮立二等功1次。1990年5月被公安部授予“全國公安系統二級英雄模範”稱號。

模範事跡

1982年5月,宋達夫調任遼寧省阜新市公安局局長。他從抓領導班子建設入手,狠抓黨組自身建設。1983年,他提出公安機關改革的10條構想。1984年,他主持制定改革領導作風、加強黨組自身建設的規定和基層公安派出所改革的12項措施。1985年以來,他親自起草“關於剎住吃喝風的決定”和“認真接待民眾報案的命令”,以及“關於停止一切贊助活動的通知”。1986年,為吸取一起民警酒後開槍造成重大傷亡的教訓,在他建議下把每月25日定為“民警紀檢日”,做到警鐘長鳴,防微杜漸。1987年,他提出“建一流班子,帶一流隊伍,創一流工作水平”的奮鬥目標。1989年他又主持制定了《黨組成員保持自身廉潔的約法八章》,親自起草了《關於在一定範圍內禁酒的決定》。從嚴治警的規定、決定、命令下發後,對保持隊伍廉潔,加強隊伍建設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宋達夫重視刑偵工作,狠抓治安管理。幾年中發生的重大刑事案件80%的現場都有宋達夫的足跡和身影。1989年12月15日,阜新市阜廣商場發生了建國以來罕見的特大持槍搶劫案,更夫被綁,價值6萬多元的商品被搶。宋達夫為儘快破獲此案,拖著虛弱的身體,同參戰民警多次分析案情,制定偵查方案,憑著他多年的經驗,同局其他領導一同指揮戰鬥,很快破了案。1990年1月19日,他從大連開會回來,以為自己患了感冒,到醫院檢查,發現身患肺癌彌留之際,他仍在關心社會治安狀況,直到生命的最後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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