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民政局

根據《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順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廳字〔2009〕74號)、《中共安順市委 安順市人民政府關於安順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安市發〔2010〕9號),設立安順市民政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順市民政局
  • 職能: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 性質: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編制:28名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其他事項,內設機構,現任領導,業務工作,辦事指南,單位地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三)增加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社會捐助工作的職責。
(四)增加推動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工作的職責。
(五)增加負責防災減災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民政工作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
(三)負責擁軍優屬、優待撫恤、烈士褒揚工作和相關人員的傷殘審核上報工作;擬訂地方性優待撫恤辦法;指導全市烈士紀念建築物建設和管理工作。
(四)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接待轉運及接收安置工作;負責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人接待轉運站和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提出救災工作政策建議;組織、協調救災工作;建立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組織核查、評估、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
(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政策、規劃和標準;建立健全全市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城鄉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農村社會救助對象的認定工作。
(七)負責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命名、更名、隸屬關係變更、政府駐地遷移和行政區劃變更的審核上報工作;指導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負責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協調市內行政區域界線爭議調處工作。
(八)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城鄉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社會福利機構建設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貫徹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負責婚姻登記、殯葬管理、救助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等機構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市級民政事業經費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各項民政事業經費管理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安順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28名(含單列紀檢監察編制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機關黨委書記1名;紀檢組副組長(監察室主任)1名、科級領導職數14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4名。
其他事項
(一)安順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正縣級建制,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主要職責為:擬訂全市老齡工作發展的政策及實施辦法;督促、檢查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聯繫、協調各成員單位老齡工作;調查研究全市老齡工作情況;承辦市老齡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內設綜合科。核定安順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事業編制5名,其中,主任1名(兼)、副主任1名,科級領導職數2名。人員編制結構為:管理人員4名、工勤人員1名。
(二)安順市民政社會行政事務稽查支隊更名為安順市民政執法支隊,為市民政局管理的正科級事業單位,由市財政實行全額預算管理。主要職責為:貫徹執行民政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對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地名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制止違法喪葬活動;負責兩城區地名標牌的巡查和維護,查處污損、破壞地名標誌的行為;完成市民政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核定安順市民政執法支隊事業編制14名,其中,支隊長1名,副支隊長1名。人員編制結構為:管理人員13名,工勤人員1名。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安順市民政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機要、檔案、會務、信息宣傳、教育培訓、保密、信訪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機構編制、幹部人事、離退休幹部工作;承擔民政科技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指導全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承擔全市民政系統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及局機關行政執法監督、聽證、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
(二)優撫安置科(市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辦擁軍優屬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公務員傷亡撫恤工作;起草地方性優待撫恤辦法草案;承辦相關人員的傷殘審核上報工作;承辦烈士的審核和褒揚上報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承辦全國、全省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的推薦工作;貫徹國家、省的退役士兵、軍休人員安置政策,擬訂安置計畫;承擔全市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伍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市退役士兵培訓和就業服務、退役軍人人才開發使用、各地落實軍休人員待遇和軍人接待轉運站、軍休服務管理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市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三)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研究制定全市雙擁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開展創建全國、全省雙擁模範城(縣)活動,組織開展市級雙擁先進縣(區)、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評比、表彰工作;協調處理軍地軍民關係,組織開展重大節日期間對駐軍的走訪慰問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涉軍維權工作;組織開展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承擔全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救災科
組織協調救災、救助工作;承辦災情核查、評估會商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的管理、監督使用工作;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災民毀損房屋修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指導全市救災物資儲備,承辦市級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救災捐贈,承擔市級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管理工作;擬訂減災規劃,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防災減災工作;承擔市減輕自然災害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基層自治組織建設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和社區幹部培訓工作。
(六)區劃地名科
辦理鄉(鎮)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命名、更名、隸屬關係變更、鄉(鎮)政府駐地遷移、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的審核上報工作;辦理全市著名的或者涉及兩個以上縣(區)的自然地理實體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上報工作;指導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承擔市內行政區劃與標準地名資料的編輯、審核工作,指導並監督標準化地名使用工作;負責兩城區內的街、路、巷地名標牌的審核、製作、管理維護工作。
(七)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社會事務科)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管理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擔資助項目評審工作;指導全市福利機構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並幫助協調督促;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措施;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參與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負責殯葬改革工作、外資建設殯儀服務設施和經營性公墓的工作,指導農村公益性公墓、殯葬事業單位和救助管理站的建設和管理,指導生活無著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全市收養登記和涉外收養工作,承擔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八)規劃財務科
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承擔市級民政經費的管理工作;承擔全市民政統計工作;編報本部門預算、決算,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管理與監督及績效評價工作;對各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實行財務監督;負責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固定資產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
(九)民間組織管理科(安順市民間組織管理局、行政審批服務科)
負責本部門所有行政審批和非行政審批項目的受理、審查、決定和有效監督;擬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實施辦法;承擔市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指導縣(區)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安活動及市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涉外活動實行報告和備案管理。

現任領導

安順市民政局局長:張持彬

業務工作

殘疾人福利
兒童福利
老年人福利
退役安置
軍休安置
雙 擁
烈士褒揚
優待撫恤
流浪救助
醫療救助
農村五保
農村低保
城市低保
救 災
技能人才
社工人才
福利彩票
殯 葬
收 養
地名管理
行政區劃
婚姻登記
社區建設
村民自治
減災備災

辦事指南

申請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需要提交的材料
文字材料
1、成立登記申請書(寫明擬申請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背景、名稱解釋、業務範圍、申請理由等,並由舉辦者簽名或蓋章);
2、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登記的檔案(寫明同意作為該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並承擔相應職責);
3、開辦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據是還受過治安刑事處罰等證明證明材料;
4、住所使用權證明(房產證複印件或房產單位出具證明,或買賣契約複印件,或租賃契約複印件;租賃契約至少一年以上。)
5、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範文本擬定);
6、驗資報告(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登記時的開辦資金,必須經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其他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審驗並出具驗資報告。開辦資金金額必須達到該行業有關法律、法規所要求的最低限額)。

單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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