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城市規劃建成區範圍內村民住房困難戶建房規劃審批意見(試行)

為解決安順市城市規劃建城區範圍內村民住房困難戶問題,按照以人為本的原則,構建和諧新安順,保障城市建設有序進行,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安順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安順市農民新村布點規劃》、《安順市規劃建成區農民新村(住宅小區)規劃建設方案》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在安順市城市規劃建成區西南抵麼鋪鎮政府所在地,東達兩所屯,北接火燒寨、張坪村,西秀區南到帆布廠,開發區南至貴昆鐵路,東西長約18.8公里,南北約11.7公里,面積152平方公里範圍內村民住房困難戶申請建房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順市城市規劃建成區範圍內村民住房困難戶建房規劃審批意見(試行)
  • 地點:安順市
  • 性質:條例
  • 內容:村民住房困難戶建房規劃審批意見
一、申報條件
(一)在規劃建成區152平方公里範圍內,原則上不再批准村民建房,但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維修,改建及新建住宅:
1、經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鑑定,確認屬於危房的;
2、村民原住宅面積低於人均25平方米以下的;
3、經批准按規划進行工程建設需要搬遷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徵用的村民;
4、因國家政策原因新遷入無住房的村民;
5、新批宅基地必須符合鎮、村規劃要求。
(二)雖符合上述五條之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戶籍不在規劃建城區範圍的;
2、現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達到25平方米以上的;
3、將房屋轉讓或出租後又申請建房的;
4、年齡未滿18周歲的;
5、已發布拆遷公告的地塊,或近期建設的區域;
6、在規劃城市主幹道、次幹道兩側的;
7、不符合《城市規劃強制性條文》和《安順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等規定要求的。
二、建房標準
(一)申請新建住宅的村民,戶均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非耕地控制在130平方米以內,戶口人數三人以下的,每戶建築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
(二)嚴格按人均25平方米建築面積標準進行審批,超過五人以上每增加1人按人均20平方米審批;
(三)農戶單獨建房層數不許超過3層;
(四)危房維修、改造,原則上按照原址、原結構、原面積、原高度進行審批;
(五)支持村委會、村民按規劃聯建多層或高層住宅進行安置。
三、所需資料及辦證程式
(一)申請選址意見書所需資料:
1、填寫選址申請表;
2、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各一份;
3、提供村委會、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有關住房狀況的審查意見,及是否同意建房的意見。
4、危房改造戶必須提供危房鑑定機構對其現在住房情況鑑定的資料,並註明需改造的內容;
5、提交四鄰房屋產權人同意建設的書面協定;
(二)建房辦證程式
1、經規劃部門研究同意,公示七天無異議的,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2、在有宅基地土地使用權證(縣級以上國土部門的宅基地審批表或國土部門的有關證明)的情況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村民建房完工後,需到規劃部門換髮《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作為辦理房屋產權證的重要依據。
四、建設工程管理
(一)放線。規劃建城區內的建設工程,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經市規劃局放、驗線後方可動工建設。
(二)批後管理。在建設過程中,建設個人應積極配合規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違法建設一律拆除。
五、辦理時限
市規劃局從收件(資料齊全)之日起,在15個工作時內辦理完有關手續。
八、其它事項
(一)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個人居住用房進行新建、改建、翻建的,或者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准的要求擅自改變個人建房的位置、高度、面積進行建設的,均屬違法建設,由規劃、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查處。
(二)農民新村(住宅小區)建設享受《安順市規劃建成區農民新村(住宅小區)規劃建設方案》(安府發〔2004〕7號)檔案的優惠政策。
(三)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村委會對村民新建宅基地,應採取調濟、互換等多種方法解決村民建房土地問題。
(四)城區居民危房進行改造的,參照該意見執行。
(五)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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