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陸銀杏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管理細則

《安陸銀杏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管理細則》是安陸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6日發布的細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安陸銀杏地理標誌產品,規範安陸銀杏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以下簡稱專用標誌)的申請、使用和管理,維護安陸銀杏的生產經營秩序,確保全陸銀杏的品質和特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安陸銀杏地理標誌產品所有權屬於安陸市人民政府,安陸銀杏的保護範圍為國家質檢總局批准的範圍,即安陸市府城辦事處、南城辦事處、王義貞鎮、雷公鎮、孛畈鎮、煙店鎮、辛榨鄉、巡店鎮、木梓鄉、棠棣鎮、洑水鎮、接官鄉、趙棚鎮、陳店鄉、李店鎮等15個鄉鎮(辦事處)現轄行政區域。
第三條 凡在安陸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安陸銀杏加工、銷售,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安陸銀杏是指在保護區域範圍內,品質達到安陸銀杏標準要求。
第五條 成立安陸銀杏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市質監局、工商局、衛生局、林業局、農業局、科技局、食藥監局等部門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保護辦),辦公地點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日常工作。各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安陸銀杏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安陸銀杏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安陸銀杏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發布安陸銀杏保護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
(二)對安陸銀杏產業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協調解決安陸銀杏保護管理工作中的問題;
(四)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告專用標誌的印刷、使用等有關情況。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安陸銀杏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必須依照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向保護辦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陸銀杏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申請書;
(二)由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三)法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符合安陸銀杏標準要求的檢驗報告;
(四)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請經省質監局審核,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註冊登記,並發布公告後,發給《安陸銀杏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證書》,方準予在其產品包裝上印刷或貼上專用標誌。
第八條 專用標誌由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圖案和安陸銀杏文字組成。專用標誌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縮小,可直接印製在包裝物上,也可用防偽的專用標誌貼上在包裝物上。
第九條 保護辦對獲準使用安陸銀杏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銀杏生產和加工企業實行檔案管理,專用標誌使用企業應當每年向保護辦報送專用標誌使用情況和企業的生產、銷售情況。
第十條 生產者使用安陸銀杏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標籤、包裝物的種類、數量必須經保護辦審核備案,到指定的印刷企業按計畫定量印刷。
第十一條 使用專用標誌的企業只能按專用標誌證書所列品種範圍使用專用標誌,不得擴大使用範圍,不得將證書和專用標誌的使用權轉讓給他人。
第十二條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專用標誌,不得使用與專用標誌相近或易產生誤解的產品標識,不得使用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誌。
第十三條 銷售和經營活動中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安陸銀杏的單位和個人,進貨時應當驗明專用標誌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使用專用標誌的安陸銀杏的產地範圍、產品名稱、生產技術工藝、產品質量特色、數量、包裝、標識,產品專用標誌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產品產地及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
第十五條 獲準使用安陸銀杏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生產企業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範組織生產的,或者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誌產品上使用專用標誌的,保護辦將報請國家質檢總局註銷其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註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並對外公告。
第十六條 以非保護範圍的銀杏冒充安陸銀杏的,或以不符合地理標誌產品標準要求而使用安陸銀杏專用地理標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50%以上3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或者冒用專用標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即自2014年1月26日至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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