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天柱山風景名勝區條例

為了加強天柱山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天柱山風景名勝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慶市天柱山風景名勝區條例
  • 批准時間:2018年6月1日
  • 通過時間:2018年4月10日
  • 施行時間:2018年9月1日
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全文

安慶市天柱山風景名勝區條例
(2018年4月10日安慶市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 劃
第三章 保 護
第四章 利 用
第五章 管 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天柱山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名勝區)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風景名勝區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天柱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劃定,設立標界。
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包括:天柱峰主峰景區、三祖寺景區文物古蹟寺院區、九井河景區九井河河谷等。
根據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和生態環境的需要,在風景名勝區外圍確定外圍保護地帶,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天柱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劃定。
第四條風景名勝區管理實行嚴格保護、科學規劃、統一管理、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安慶市人民政府、潛山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將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建設分別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依法設立的天柱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編制並負責組織實施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二)負責風景名勝區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
(三)合理開發、科學利用風景名勝區資源;負責風景名勝區旅遊事業發展和維護旅遊市場秩序、環境衛生、市場安全等工作;
(四)負責風景名勝區內建設項目和有關活動的管理工作;
(五)建設、管理和維護風景名勝區內基礎設施以及其他公共設施;
(六)管理與風景名勝區保護有關的其他事項。
安慶市人民政府、潛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七條風景名勝區和外圍保護地帶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風景名勝資源的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八條經依法批准,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可以設立綜合執法機構,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設在風景名勝區內的單位,除業務受上級主管部門領導外,應當服從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
第九條設立天柱山風景名勝資源保護資金。保護資金可以通過財政、社會資助、門票收入中的資源保護費、資源有償使用費等渠道籌集,專項用於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具體籌集辦法和使用範圍由設立管理機構的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和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舉報破壞風景名勝資源和設施的行為。
第二章 規 劃
第十一條風景名勝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第十二條經批准的天柱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是風景名勝區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或者備案。
第十三條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年度建設計畫,按照程式審批後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編制城鄉規劃以及有關規劃,涉及風景名勝區和外圍保護地帶的,有關部門應當書面徵求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三章 保 護
第十五條風景名勝區的地形地貌、山體、岩石、水體、林木植被、野生動植物、特殊地質環境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蹟、寺廟、園林建築、石雕石刻等人文景物以及其所處的環境,均屬風景名勝資源,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十六條管理機構應當對風景名勝區內的奇峰、異石、古樹、名木、溪流、泉水、深潭、瀑布和寺廟、摩崖石刻、古建築、古遺址等,建立檔案,設定標牌,嚴格保護。
風景名勝區內尚未被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但是具有一定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建(構)築物、遺蹟(址)等,由管理機構公示名錄,建立檔案,予以掛牌保護,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建、遷移或者拆除。
第十七條風景名勝區內的河床、溪流、泉水、瀑布、深潭水流、水源等,除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划進行整修、利用外,應當保持原貌,不得擅自截流、改向或者進行其他人為改變。
第十八條建立風景名勝區森林資源分級保護機制,科學保護和利用森林資源。
第十九條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松材線蟲等危害林木資源病蟲害的防治,禁止松科植物及其製品進入風景名勝區。
未經依法檢驗檢疫的動植物不得引入風景名勝區。
第二十條風景名勝區的森林防火工作由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風景名勝區內的國有林場承擔經營範圍內的防火職責。
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屬地鄉(鎮)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健全防火組織,建立聯防制度,加強防火宣傳,完善防火設施,制定應急預案,實行信息共享並加強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風景名勝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毀園林建築、雕塑以及標界、標牌、座椅、垃圾箱等公共設施;
(二)攀折林木,損壞綠地,擅自採摘採挖野生花果、藥材等;
(三)在景物、設施上刻劃、塗污;
(四)亂扔瓜果皮核、食品包裝物和其他雜物;
(五)在非指定區域吸菸、燒香燃燭;
(六)開山、採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七)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八)傾倒建築垃圾、工程渣土;
(九)向水體排放未經處理或者處理後未達標的污水;排放有毒有害氣體或者傾倒其他污染物;
(十)捕獵野生動物,破壞水生植物;
(十一)其他破壞風景名勝資源、公共設施和違反風景名勝區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四章 利 用
第二十二條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要求,合理保護和利用風景名勝資源。
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風景名勝區規劃,改善交通、服務設施和遊覽條件;統一布點風景名勝區內的經營服務網點和公共設施,並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第二十三條風景名勝區以及外圍保護地帶所在地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建(構)築物的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與風景名勝區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活動,經管理機構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禁止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設施;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
風景名勝區和外圍保護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妨礙遊覽、破壞視線走廊和自然景觀的建(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
風景名勝區內已經建成的建(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與風景名勝區規劃不符的,應當限期拆除或者遷出。
第二十五條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地形地貌以及公共設施;建設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環境原貌。
第二十六條風景名勝區內綠化造林和林相改造應當堅持保護生態環境與改善觀賞環境相結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風景名勝區內採伐林木;因項目建設、林相改造、撫育、更新等需要採伐林木的,應當徵求管理機構的意見,並報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七條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管理機構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一)因施工等需要搭建臨時性建(構)築物、設施或者臨時堆放物料,開挖或者臨時占用綠地;
(二)設定雕像或者塑造塑像,恢復或者新增摩崖石刻、碑碣;
(三)利用文物、景物、景點拍攝商業影視作品;
(四)設定、張貼商業廣告;
(五)舉辦體育賽事、大型遊樂等活動;
(六)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七)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在風景名勝區內設定店面招牌、標識標牌、電子顯示屏,安裝太陽能、遮陽棚、遮雨棚、空調外機、油煙機、排氣扇(管),張貼宣傳品等,應當符合管理機構的統一規範。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九條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設施,保護遊客安全和景物完好。
第三十條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定地點、區域和規定的經營範圍內依法經營、文明經營,接受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不得擅自擺攤設點、擴面經營、店外經營,不得幫助遊客逃票,不得以強行攔車、駕車尾隨、拉客等方式強制遊客消費,不得以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遊客消費。
第三十一條進入風景名勝區的旅遊者和其他人員,應當愛護風景名勝資源和各項公共設施,維護環境衛生,遵守風景名勝區的遊覽秩序、安全制度等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禁止擅自進入未開發開放區域進行遊覽活動,禁止擅自進行探險、攀岩、游泳等影響景區資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動。
在風景名勝區內搭建帳篷等野營設施應當在管理機構指定的區域進行,服從管理機構統一管理。
第三十三條風景名勝區實施遊覽車輛換乘制度,具體制度由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進入風景名勝區的車輛應當按照指定的路線和規定的速度行駛,在規定的停車區域停放。
進入風景名勝區的車輛應當保持車體清潔。機動貨車、工程車等重型車輛因建設需要進入風景名勝區的,應當達到密閉化運輸要求。
第三十四條管理機構應當科學合理地確定風景名勝區的遊客容量和遊覽路線,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旅遊旺季疏導遊客的具體方案。
在旅遊高峰期,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發布客流量信息和應急限制進入風景名勝區的預警、公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預警、公告,適時對機動車、非機動車採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設定臨時停車區域。
第三十五條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措施,依法做好風景名勝區內的生態保護和環境衛生工作。
管理機構根據風景名勝區內生態保護的需要,經設立該管理機構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規定風景名勝區內禁止經營污染、破壞環境的商品和服務項目以及禁止使用的燃料、包裝物品。
風景名勝區內的餐飲、住宿等服務企業應當淨菜上山、洗滌下山、污水達標排放,及時清運垃圾,安裝油煙淨化、電器降噪等設備。
第三十六條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保護環境和恢復生態的需要,對重要景區、景點實行定期封閉輪休,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七條風景名勝區內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規定執行。
風景名勝區內涉及自然資源保護、利用、管理和文物保護以及自然保護區管理的,還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損毀園林建築、雕塑以及標界、標牌、座椅、垃圾箱等公共設施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攀折林木,損壞綠地,擅自採摘採挖野生花果、藥材等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四項規定,亂扔瓜果皮核、食品包裝物和其他雜物的,處五十元罰款;
(四)違反第五項規定,在非指定區域吸菸、燒香燃燭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八項規定,傾倒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管理機構責令拆除或者清除相關標識標牌、設施、宣傳品;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幫助遊客逃票,以強行攔車、駕車尾隨、拉客等方式強制遊客消費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以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遊客消費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經其授權的管理機構依法處罰。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因擅自進入未開發開放區域進行遊覽活動或者擅自進行探險、攀岩、游泳等活動需要救援的,救援費用由活動組織者或者被救援人承擔。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定該管理機構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過允許容量接納旅遊者或者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遊覽活動的;
(二)未規範設定風景名勝區標誌和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的;
(三)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的;
(四)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託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的;
(五)允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風景名勝區內的企業兼職的;
(六)審核同意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不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建設活動的;
(七)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讀

 7月12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委對外宣傳辦公室在潛山縣聯合舉行《安慶市天柱山風景名勝區條例》新聞發布會,公布9月1日起條例頒布實施。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程學東、秘書長程春生出席發布會。
  發布會介紹,該條例堅持貫徹綠色發展理念,明確了“嚴格保護、科學規劃、統一管理、永續利用”的立法原則,統籌了景區保護和利用的關係,注重了景區發展的長遠性和科學性;規範了天柱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制,明確了市政府、潛山縣政府、景區所在地鄉鎮政府、景區管理機構的相關責任,規定了管理機構依法設立綜合執法機構並經批准可以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確定了景區防火的主體責任,推動了行政區域內的部門合作;填補了天柱山風景名勝區管理上的空白,豐富和完善了《風景名勝區條例》未作規定而景區迫切需要的管理措施,如規範景區旅遊市場、統一景區店面招牌、禁止旅客進入未開發開放區域等,並參照法律法規,設定了具體的罰則。具體內容包括七章、四十四條。
  2017年1月,市十六屆人大七次會議將《制定<天柱山風景區名勝區管理條例>的議案》列為大會第1號議案並報經市委批准,將其列為重點立法項目。隨後,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召開徵求意見座談會、對社會公告、組織專項調研和專家論證等方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4月10日,《安慶市天柱山風景名勝區條例》經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6月1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查了《安慶市天柱山風景名勝區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由安慶市人大常委會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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