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對“黃標車”實施限行的通告

安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對“黃標車”實施限行的通告是為加大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城市空氣品質而制定的。

為加大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城市空氣品質,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號)等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市區部分區域禁止黃色環保標誌的機動車輛(以下簡稱“黃標車”)通行。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註冊登記並上路行駛的機動車(機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除外)應取得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分為綠色環保標誌和黃色環保標誌)。環保標誌應貼上於機動車前擋風玻璃內側右上角,副本隨車攜帶。
二、自2014年7月1日起,每日0時至24時,“黃標車”禁止在市區菱湖北路(不含)—龍眠山路(不含)—曙光路(不含)—沿江路—德寬路—集賢南路以內區域道路通行(以上道路除註明外,均含本道路)。
按規定應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誌而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機動車禁止上路通行。
三、自2014年7月1日起,對“黃標車”和應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誌而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機動車輛違反上述規定駛入禁止通行區域道路的,公安交管部門將給予口頭警告,並責令駛離限行區域。自2014年8月1日起,對“黃標車”和應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誌而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機動車輛違反上述規定駛入禁止通行區域道路的,公安交管部門將嚴格依法處罰。
四、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等法律規定的專用車輛不受禁行區域限制。外地號牌機動車輛在本市道路行駛的,適用於本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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