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安徽省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全省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做好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據《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3〕64號)精神和農村危房改造(含農房抗震改造)相關政策,特制定的辦法。

2023年9月8日,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安徽省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農村危房改造試點補助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鄉建設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3〕6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制定《安徽省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9月8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做好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據《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3〕64號)精神和農村危房改造(含農房抗震改造,下同)相關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在農村危房改造政策實施期內,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用於支持各地開展農村危房改造的轉移支付資金。
補助資金實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滿前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工作需要,確定是否延續補助政策及延續期限。
    第三條 補助資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合理,公正客觀。科學合理分配補助資金,確保公平、公正、公開,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點,精準幫扶。按照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要求,用於解決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的基本住房安全問題。
    (三)注重績效,規範管理。對補助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適時開展績效評價,健全資金監督管理機制,強化補助對象審核認定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四條 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確定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分配方案,下達補助資金預算,同步下達績效目標;對資金測算使用到的由本部門提供的基礎數據負責;指導各地加強資金管理等。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牽頭制定農村危房改造政策及相關技術標準;牽頭制定農村危房改造年度綜合績效評價方案並組織開展年度綜合績效評價;對資金測算使用到的由本部門提供的基礎數據負責;指導各地做好危房改造組織實施工作;管理農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統並與相關部門共享基礎數據等。
    第五條 補助資金用於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農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設防地區農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農村困難民眾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包括農村易返貧致貧戶、農村低保戶、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農村低保邊緣家庭、未享受過農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無法解決住房安全問題的其他脫貧戶。
    補助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方面支出: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為目的支出,包括單純提升住房品質、改善居住環境方面的支出等;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以外農戶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已納入因災倒損農房恢復重建補助範圍等已有其他渠道資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農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經費;其他不符合規定的支出。
    第六條 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採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慮需求因素、財力因素和績效因素等,其中需求因素主要考慮各地保障對象數量,重點向保障任務重、財政困難、工作績效好的地區傾斜。測算公式為:
    某地應撥付中央或省級財政補助資金=資金總額*(該地分配係數/全省分配系統之和)
    其中:某地分配係數=該地需求係數×該地財力係數×該地績效係數。
    在每年分配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時,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要求,可視情對具體分配因素及其分配權重、變化幅度等進行適當調整。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住房安全保障情況進行綜合績效評價,可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抽查或組織地方開展交叉檢查,績效評價結果與資金分配掛鈎。
    第七條 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在收到中央補助資金預算檔案後,於規定時間內下達補助資金,並同步下達績效目標。下達資金檔案及績效目標一併抄送財政部安徽監管局。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及時提出省級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分配方案,省財政廳依規下達。下達省級補助資金時,同步下達績效目標。
    第八條 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按照直達資金管理。各地財政部門加強直達資金分配管理,嚴格按國家政策規定及時兌付,確保有效發揮政策效能,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第九條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根據當年農村危房改造任務量、資金安排情況和相關工作要求等因素,合理確定本地區農村危房改造到戶補助標準。
    第十條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本地補助資金分配方案,加強同民政、鄉村振興部門工作對接和信息共享,做好農村低收入群體等重點對象年度住房安全動態監測,負責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組織實施、資金使用管理和綜合績效評價。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做好質量安全和農戶檔案等管理工作。
    市、縣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補助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組織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監督以及組織指導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對系統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工作過程中如發現數據有誤,應當立即向上級部門報告,並對有關數據更正後重新上報。
    第十一條 縣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應按照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對於支付給農戶的資金,應根據實際情況分階段按比例或竣工驗收後一次性足額支付到農戶“一卡通”賬戶,全部資金支付時間原則上不應晚於竣工驗收後30日。
    第十二條 各地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切實採取措施,加快補助資金預算執行進度。有關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70號)、《財政部關於推進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5〕15號)等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監督機制。對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對象的申請、評議、審核、審批和實際補助水平等情況,要實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四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加強績效目標管理,依職責組織做好區域績效目標分解下達、績效監控及績效評價工作,強化評價結果套用,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年度預算執行終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和綜合績效評價;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綜合績效評價和重點評價結果將作為安排預算、完善政策、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各地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建立健全資金監管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
    第十六條 各地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第十七條 各地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嚴格按規定使用補助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不得向補助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
    各地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過程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分配到脫貧縣及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補助資金,按照財政部等11個部門《關於繼續支持脫貧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的通知》(財農〔2021〕22號)等有關檔案規定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 各地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農村危房改造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印發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農村危房改造試點補助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11〕11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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