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會工作(者)協會

安徽省社會工作(者)協會(原安徽省社會工作協會),成立於2004年7月,是省民政廳直屬主管的聯合性、行業性、公益性的全省性社會組織。

協會經安徽省社會團體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由從事和關心社會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協會遵循“以人為本、助人自助”的價值理念,推動社會工作專業化、職業化、行業化建設,開展社會服務、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公益事業活動,調節社會利益,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實踐社會和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社會工作(者)協會
  • 地區:安徽
  • 理念:以人為本、助人自助 
  • 成立時間:2004年7月 
機構簡介,協會章程,

機構簡介

協會的功能作用:宣傳黨和國家有關社會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開展社會工作研究,提高社會工作水平,協助政府管理、培訓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社會工作者註冊、登記、發證工作。聯合社會各界人民團體、民間組織和熱愛公益事業人士、義工等,共同推進社區建設,為開展和諧社區、街道建設服務。推動社區志願者服務事業發展,組織對弱勢群體的關愛救助活動,推動老年服務事業、康復醫療醫院發展;傳播公益文化、宣傳英烈事跡,搭建企業、社會名人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的橋樑,籌集資金為社會服務;組織學習培訓、學術交流,宣傳推廣先進經驗;開展同港、澳、台及世界各民間組織的社會工作交流、培訓及項目合作。

協會章程

安徽省社會工作(者)協會章程(2008年11月14日省社工協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安徽省社會工作(者)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和關心社會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聯合性、行業性、公益性的全省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以為民解困和助人自助為己任,努力推動社會工作專業化、職業化、規範化建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開展社會服務、推動社區建設、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調節社會利益、化解社會矛盾、排解社會困難、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為省民政廳主管,接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本會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9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宣傳和貫徹黨和國家有關社會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開展社會工作研究,搞好有關課題的調研論證,拓展社會工作領域,提高社會工作水平。
第七條 積極推動“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社團運作”的社會工作新格局的形成,協助政府建設規模宏大、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做好相關工作。開展社會工作者資格考試、註冊登記工作,促進社會工作專業化、職業化、規範化建設。
第八條 整合社會資源,協調、聯合社會各界人民團體、民間組織和熱愛公益事業人士、義工等,共同推進社區建設,為開展和諧社區、街道建設服務,推進社區志願服務事業發展。
第九條 開展社會救助活動,組織開展對貧困家庭病殘兒童和孤兒的助養、助醫等活動,為兒童福利機構提供必要的支持,推動兒童救助工作的發展。
第十條 促進社會福利事業改革,推動老年服務事業、康復醫院的發展。
第十一條 倡導健康的婚姻道德,制定行業服務和管理標準,推動婚慶和婚介行業的規範服務和科學管理,開展創建和諧家庭活動。
第十二條 傳播公益文化,傳播英烈事跡,搭建企業和社會名人參與公益活動的橋樑,提高其社會責任感,推動社會公益事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
第十三條 籌集資金,為社會服務、社會救助、社會公益、社區志願服務事業提供經費支持。
第十四條 發揮協會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組織開展學習培訓、學術交流、總結推廣經驗、表彰先進等活動。
第十五條 開展同港、澳、台及世界各國民間組織的社會工作交流、培訓及項目合作。
第十六條 承辦政府授權、委託、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熱愛、從事和關心、支持社會工作。
第十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單位會員經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即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個人會員經本會會員兩人介紹或單位會員推薦,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個人會員;
(四)批准入會後,發給團體會員證和個人會員證。
第二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推薦會員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二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視其嚴重程度,經常務理會表決通過,予以警告、嚴重警告、除名處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研究表決通過,報省民政廳批准並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備案。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聘請名譽會長,授予榮譽稱號;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從事相同或相近業務(學術、行業)工作的會員可以組成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可成立執行委員會,推薦主任、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各分支機構可根據自己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對理事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室決定。會長辦公室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室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制定本會工作制度,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決定副秘書長、各部門、各分支機構或專業委員會以及專項基金秘書長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重大事項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定。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社會工作,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3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確因工作需要暫時不能離職的,須經常務理事會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批准後,方可繼續留任。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本會有關重要檔案;
(四)主持本會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副會長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組織起草有關檔案材料,制定年度工作計畫,搞好年度考核、總結;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按規定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七)副秘書長根據分工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四十條 本會聘請名譽會長若干人。
第四十一條 本會根據社會工作的需要和協會的實際情況,逐步設立相關工作(行業)委員會。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國內外捐贈;
(三)國內外政府機構及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四條 本會會費必須用於本會社會工作範圍內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五條 本會財務納入省民政廳計財部門統一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由省民政廳資產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
廳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條 本會招聘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由省民政廳遵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予以核定,由本會支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審查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民政廳審查同意。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民政廳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8年11月1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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