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屬院校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安徽省省屬院校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意在為規範安徽省省屬院校政府採購行為,提高採購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安徽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省屬院校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 第一章:總 則
  • 第二章:政府採購範圍與形式
  • 第三章:政府採購預算的執行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省屬院校政府採購行為,提高採購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財務關係隸屬省教育廳的大中專院校(以下簡稱“省屬院校”),為完成本校教學、科研、後勤保障等任務,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政府採購目錄以內的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或服務的行為。
前款所稱財政性資金,指納入省級財政管理的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包括需配套的其他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屬院校系指財務隸屬關係在省教育廳,年度經費列入省本級財政預算的普通高校(含高等職業技術學院)、中等專業學校。
第四條 省屬院校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章 政府採購範圍與形式
第五條 省屬院校政府採購範圍主要包括辦公、教學、科研、後勤等設施、設備、工程和有關服務。
第六條 省屬院校政府採購實行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相結合。
集中採購暫按《安徽省省級政府採購2004年度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皖政辦[2003]65號)執行。
第七條 以上採購目錄中屬通用項目,應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
第八條 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中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由省教育技術裝備中心按政府採購程式執行。
第九條 省屬院校分散採購是指購買集中採購目錄以外的設施、設備、工程和有關服務等。
分散採購項目,可以自行按政府採購程式組織實施,也可以委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在委託範圍內採購。
第十條 省屬院校基建、維修項目,省屬院校自身具有招標能力的,可以在相關部門的監督指導下自行組織招標投標事宜。
自身無招標能力的,應當委託已獲登記備案的政府採購業務代理機構辦理。
第十一條 省屬院校因教學和科研需要,確需採購外國貨物的,必須書面報告符合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詳細材料,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
第十二條 省屬院校政府採購應根據採購的規模、範圍、途徑以及貨物(工程或服務)的性能,採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以及詢價採購方式。
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採購項目,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報省財政廳批准。
第三章 政府採購預算的執行
第十三條  省屬院校在編制年度預算時,要嚴格執行《安徽省政府採購預算管理暫行辦法》,單獨編制本校政府採購預算。
年度預算一經批准,就必須嚴格執行;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第十四條 凡列入政府採購預算且屬於集中採購的項目,省屬院校於每月的1日前將下月的政府採購清單(附後)和技術參數報省裝備中心,報送時間原則上截止在每年的10月1日前。
第十五條 省裝備中心按照各省屬院校政府採購預算和採購計畫,擬定各項目政府採購的具體實施方案,報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後按政府採購程式執行。
第十六條 對於政府採購預算安排的基建、維修項目,省屬院校無論是自行組織招標採購,還是委託已獲登記備案的代理機構進行採購,均應按政府採購法規定的程式進行辦理,即在政府採購預算規定的範圍內,編報月度政府採購清單(計畫),實行公開招標並在指定的媒體上刊登招標信息公告,採購契約副本報財政部門備案,採購資金實行直接支付,採購統計信息定期報送財政部門等。
第十七條 省屬院校政府採購(含省屬院校按規定自行採購)招標公告等信息,在向原有的渠道發布的同時,必須在財政部指定的報紙或網路上免費發布。
所有政府採購公告等信息均以傳真件和電子郵件同時傳送,傳真件須加蓋單位公章。
第四章 政府採購的契約簽訂及驗收
第十八條 省屬院校政府採購契約適用契約法。政府採購契約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九條 省屬院校政府採購契約,必須明確採購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性能、價格,以及履行契約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條 根據本辦法組織實施的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由採購人委託,省裝備中心代表採購人與工程、貨物或服務的供應商簽訂契約;
由省屬院校的教育技術裝備部門或資產歸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政府採購項目, 由省屬院校的教育技術裝備部門或資產歸口管理部門作為買方與供應商簽訂契約。
第二十一條 由省裝備中心簽訂的政府採購契約,由省裝備中心自契約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報省財政廳備案;
由省屬院校的教育技術裝備部門或資產歸口管理部門簽訂的政府採購契約,由省屬院校自契約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報送省裝備中心(一式二份),由裝備中心集中後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二條 省屬院校政府採購項目完成後,由省屬院校教育技術裝備部門或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按採購契約約定進行驗收,填報驗收單。
第五章 政府採購資金的撥付及核算
第二十三條 除省屬院校經批准的自行採購項目外,實行政府採購的項目應按規定歸集資金。政府採購預算內資金,由財政國庫支付中心直接撥給供應商,不撥付各校。
在上報政府採購計畫的同時,駐合肥院校的其他資金、合肥以外學校的預算外資金和其他資金,必須先匯入省裝備中心的專戶,再由省裝備中心集中匯入省財政廳的“政府採購資金專戶”。
駐合肥院校的預算外資金,由省財政廳有關業務處從財政專戶中轉入省財政廳的“政府採購資金專戶”。
第二十四條 要求撥付政府採購資金時,招標人(與供應商簽訂契約者)必須填制“撥付政府採購資金申請單”,並附政府採購契約、驗收證明、供應商發票複印件。報經省財政廳同意後,預算內資金通過國庫支付中心直接撥給供應商,預算外資金和其他資金按契約金額通過“政府採購資金專戶”撥給供應商。
第二十五條 歸集到省財政廳“政府採購資金專戶”的省屬院校的預算外資金和其他資金,待採購項目全部結束後,多退少補,由省裝備中心與省財政廳結算後,再由省裝備中心與各校結算。
第二十六條 省屬院校政府採購項目結束後,財務處理按照《安徽省省級政府採購資金會計核算暫行辦法》執行。
第六章 政府採購工作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省財政廳和省教育廳依法履行與省屬院校政府採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八條 省屬院校的政府採購工作,遵守國家和省關於政府採購的法律和規章制度,接受省教育廳的領導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省教育廳聯合省財政廳採取一定形式,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省屬院校政府採購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同時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省屬院校按照本辦法實施政府採購, 應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弄虛作假。
第三十一條 對省屬院校政府採購行為不規範的,由省教育廳通報批評,並依法予以規範;
對違反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的, 按省政府《關於政府採購中違法行為的行政處分規定》嚴肅查處;
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省屬院校政府採購項目檔案管理工作,按照省財政廳《安徽省政府採購項目檔案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教育廳直屬事業單位的政府採購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安徽省省屬院校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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