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漁業協會

安徽漁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Anhui Fisheries Association(縮寫為AFA)。

該會是由具有法人資格的漁業企業、事業單位和漁業工作者自願參加的全省性漁業行業內聯合組織,是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漁業協會
  • 外文名:Anhui Fisheries Association
  • 英文縮寫:AFA
  • 類型: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機構簡介,協會章程,

機構簡介

安徽漁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Anhui Fisheries Association(縮寫為AFA)。
該會是由具有法人資格的漁業企業、事業單位和漁業工作者自願參加的全省性漁業行業內聯合組織,是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該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協助政府搞好行業管理,規範行業行為,向政府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溝通漁業生產與科研、教學、推广部門的密切聯繫,為會員提供經營管理和漁業技術的培訓和諮詢,並提供相關信息服務;發展同國內外漁業界的民間友好往來、科學技術交流和經濟技術合作,為推進我省漁業的持續發展服務。

協會章程

安徽省漁業協會章程
2007年4月27日第一屆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安徽省漁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Anhui Fisheries Association(縮寫為AF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具有法人資格的漁業企業、事業單位和漁業工作者自願參加的全省性漁業行業內聯合組織,是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協助政府搞好行業管理,規範行業行為,向政府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溝通漁業生產與科研、教學、推广部門的密切聯繫,為會員提供經營管理和漁業技術的培訓和諮詢,並提供相關信息服務;發展同國內外漁業界的民間友好往來、科學技術交流和經濟技術合作,為推進我省漁業的持續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安徽省農業委員會和安徽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點: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421號,安徽省農業委員會漁業局辦公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本會根據漁業發展的需要,對主要養殖品種、技術、諮詢服務業行業,成立相應的分支機構。
(三)調查研究本行業的生產動態和相關問題,為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決策提供依據。謀求行業的發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參與指導產業結構調整、技術改造的諮詢服務。
(五)制定行業規章,規範行業行為。協調會員和相關企業之間的聯繫,促進相互合作,共同發展。
(六)開展行業內外的技術、經濟交流,溝通生產與科研、教學、推廣等部門的聯繫,促進合作和技術創新,提高行業的經濟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七)收集和發布行業的經濟動態及相關技術、信息,出版協會刊物,開展諮詢服務,組織外出考察和相關培訓,提高行業人員素質。
(八)發展與國內外同行業社會團體、企業及個人的友好往來,組織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九)組織開展行業公益性事業。
(十)承辦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單位授權或委託辦理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合法從事漁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在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的漁業工作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辦理有關入會手續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本會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六)有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與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有關信息,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二)會員如果不按期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行業規章和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權利,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但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協會領導,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企業贊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數額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變動工作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聘任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4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