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書畫研究院

安徽省書畫研究院於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八日獲得安徽省民政廳批准,正式設立登記。研究院的性質為從事非營利性文化研究的社會組織,接受安徽省政府參事室(省文史研究館)與省文化廳的業務管理與指導。其宗旨是以自由開放的心態和溯古求源、不創亦新的藝術理念,從事書畫藝術的研究與創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書畫研究院
  • 所屬地區:安徽
  • 成立時間:2012年
  • 性質:非營利性文化研究的社會組織
安徽省書畫研究院簡介,組織結構,名譽院長,院長,副院長,秘書長,藝術顧問,學術顧問,基本介紹,章程,

安徽省書畫研究院簡介

安徽省書畫研究院於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八日獲得安徽省民政廳批准,正式設立登記。研究院的性質為從事非營利性文化研究的社會組織,接受安徽省政府參事室(省文史研究館)與省文化廳的業務管理與指導。其宗旨是以自由開放的心態和溯古求源、不創亦新的藝術理念,從事書畫藝術的研究與創作。
研究院的初創組成人員王濤於一九八六年畢業於中國美術學院中國畫專業研究生;田唯謙、吳雪、宰賢文皆畢業於南京藝術學院著名博士生導師徐利明先生執教的二零零八至二零一零年書法高研班。

組織結構

名譽院長

張海(中國書法家協會主席)
徐利明(中國書協理事、江蘇書協副主席、第一屆“蘭亭獎”唯一金獎獲得者、南京藝術學院博士生導師)

院長

田唯謙(中國書協會員,安徽省政府文史館名譽館長,中央文史館書畫院安徽分院名譽院長,安徽省書法家協會名譽主席,安徽省書畫研究院院長。曾任安徽省政府副省長、省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等職)

副院長

王濤(原安徽省書畫院院長、中央文史館書畫院研究員、安徽省美協副主席)
吳雪(現任安徽省文聯副主席、書記處書記、黨組成員,中國書法家協會理事,安徽省書法家協會副主席,安徽省直機關書畫協會副主席。)
宰賢文(中國陶瓷藝委會副秘書長,國家一級美術師,安徽省美術家協會理事,安徽省書畫研究院副院長兼秘書長,安徽省美協陶瓷藝委會常務副主任,安徽省第九屆青年聯合會常委,黃賓虹畫院院士,南薰社副社長,安徽省工藝美術大師、陶瓷藝術大師評審,現任職於安徽省政府參事室(省文史研究館),專職藝術家。)

秘書長

宰賢文(兼)

藝術顧問

郭公達(著名畫家)
劉子善(著名書法家)
賀澤海(著名畫家)

學術顧問

陳傳席(中國著名美術評論家)
王佛生(安徽省美協副主席)

基本介紹

安徽省有著豐富的文化資源,其獨特的地理位置、山水風貌與人文精神,曾經造就了許多在書畫藝術上成就顯著的藝術大師們。所產生的以鄧石如為代表的皖派書風和以漸江為代表的新安畫派皆可作為中國書畫發展史上的藝術高峰。這些前輩大師們對於書畫藝術唯精、唯博、唯靜的不懈追求是中國書畫藝術發展的不竭動力,至今任然不斷激勵和推動著我們對畫學的研究與安徽書畫的創作與實踐。安徽省書畫研究院的成立,亦是為了回響十七屆六中全會關於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這一戰略目標,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研究、繼承與發展傳統書畫藝術思想,為中華書畫藝術事業做出應有的貢獻。其主要業務範圍有:開展書畫研究與創作;舉辦各類研討會、筆會及高端論壇;對傳統藝術的整理、出版、宣傳;推廣當代書畫藝術家;開展同省內外及國外有關組織、單位、團體和友好人士的廣泛聯繫、交流與合作。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安徽省書畫研究院。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接受社會監督,以符合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為準則,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研究繼承與發展傳統書畫藝術思想,倡導內美、注重筆墨、改革創新,為繁榮中國書畫藝術事業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安徽省政府參事室(文史館)。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安徽省合肥市長江路221號省政府南樓402室。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願意出資的企業、單位、個人及著名書畫家(名單見附頁)。
舉辦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書畫研究院研究員;
(三)有權查閱院務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陸萬元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書畫創作與研究;
(二)舉辦各類研討會、高端論壇、作品展與筆會活動;
(三)對傳統書畫藝術的整理、出版,宣傳與推廣當代書畫藝術和藝術家。
(四)開展同省內外及國外有關的組織、單位。團體、友好人士的廣泛聯繫、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理事會管理制度
第十條 本單位設立院務理事會,暫定成員四人。院務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院務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提名,研究員推舉產生。
院務理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院務理事會行使以下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畫;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院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院長、秘書長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院務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定;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一)決定其他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院務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院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院務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 院務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院務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院務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院務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院務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七條 院務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院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院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院務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院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院務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單位院長對院務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以下職權:
(一)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
(二)組織實施書畫研究院的發展規劃;
(三)執行院務理事會和研究員大會的決議;
(四)管理書畫研究院事務,組織實施畫院各項活動;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書畫研究院副院長、秘書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各部門負責人、畫院員工;
(七)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本單位設書畫研究員,由著名書畫家、理論工作者擔任。研究員為書畫研究院組成人員,首批研究員由舉辦者根據上述條件,協商產生。新增研究員應由兩名研究員推薦,並由大會表決通過。研究員必須遵守畫院章程與畫院的管理制度,完成書畫研究院的創作、研究任務。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實行研究院大會制度。研究員大會由院長主持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的重大業務事項由研究員大會決定。研究員大會形成的決定由院長負責實施。
第二十三條 研究員大會須由1/2以上研究員出席方可舉行。研究員大會實行1人1票表決制。研究員大會決議須經到會研究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重大業務事項須經到會2/3院士表決通過。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院長。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組建時的原始投入;
(二)畫院開展業務活動時的收入;
(三)社會各界贊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二十八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由院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院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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