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1992年2月29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於修訂《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辦法》等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0.08.23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日
  • 修訂時間:2018年11月23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解讀,

辦法發布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第九號)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已經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11月26日

辦法全文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1992年2月29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於修訂《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辦法》等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部分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
第三章 獵 捕
第四章 人工繁育
第五章 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利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保護、獵捕、人工繁育和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前款規定以外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辦法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相關的規劃和措施,並將野生動物保護經費納入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設定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業管理人員。
公安、司法、生態環境、科學技術、衛生健康、商務、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和海關,應當與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科研、教學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依法開展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鼓勵、支持組織和個人參與野生動物保護活動,宣傳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公益事業。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 每年的4月4日至10日為安徽省“愛鳥周”;每年的10月為安徽省“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對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舉報和控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機關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野生動物保護和科學研究方面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遷徙洄游通道的監測,每五年組織或者委託有關科學研究機構進行調查和評估,建立健全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遷徙洄游通道檔案。
第十一條 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每五年根據評估情況對名錄進行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劃定相關自然保護區域,保護野生動物及其重要棲息地。禁止或者限制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內引入外來物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劃定本地區的禁獵(漁)區,規定禁獵(漁)期。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遷徙洄游通道保護的需要,分析、預測和評估規劃實施可能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遷徙洄游通道保護產生的整體影響,避免或者減少規劃實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後果。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採取生物技術、工程、監視監測等措施,保護、恢復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防止污染、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遷徙洄游通道。
野生動物受到自然災害、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等突發事件威脅時,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應急救助措施。
第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傷病、飢餓、受困、迷途的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及時報告或者送交當地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也可以就近送具備救護條件的單位救護,救護單位應當立即報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及其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獸醫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疫源疫病監測體系,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進行監測,組織開展預測、預報等工作,並按照規定製定野生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備案。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野生動物遺傳資源的收集和研究,對白鰭豚、黑麂、江豚、揚子鱷等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施搶救性保護,保護野生動物遺傳資源。
第十八條 在野生動物可能造成危害地區,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設定警示牌、修建防護設施、發放宣傳手冊、組織防護技術培訓等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
有關組織和個人因保護本辦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章 獵 捕
第十九條 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和禁獵(漁)區、禁獵(漁)期內,禁止獵捕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因特殊原因需要獵捕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有管理許可權的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禁止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一級和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領取特許獵捕證。
獵捕省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取得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獵捕省二級保護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取得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
核發狩獵證和持有狩獵證從事狩獵活動,應當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狩獵證的核發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獵捕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獵捕。
第二十二條 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弓、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燻、陷阱、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的除外。
前款規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並公布。
第二十三條 野豬等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因數量增長超過生態容量並對生產、生活造成嚴重危害的,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種群調控計畫,合理確定獵捕數量,報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專業人員進行獵捕。
第四章 人工繁育
第二十四條 人工繁育野生動物,不得破壞野外種群資源。
人工繁育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有利於物種保護及其科學研究,並根據野生動物習性確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動空間和生息繁衍、衛生健康條件,具備與其繁育目的、種類、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技術,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動物。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因物種保護目的人工繁育野生動物。
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按下列規定,申請領取人工繁育許可證:
(一)人工繁育國家重點和省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但國務院對批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人工繁育省二級保護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六條 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人工繁育檔案,每年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人工繁育情況,並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人工繁育許可證的規定開展人工繁育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外,可以依法註銷其人工繁育許可證:
(一)超出人工繁育許可證的規定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
(二)隱瞞、虛報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的;
(三)偽造、塗改、轉讓或者倒賣人工繁育許可證的;
(四)非法出售、利用其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五)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一年內未從事人工繁育活動的。
被註銷人工繁育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停止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活動,其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利用
第二十八條 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當以人工繁育種群為主,有利於野外種群養護,符合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尊重社會公德,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禁止非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出售、利用省重點保護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提供狩獵、人工繁育、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
出售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野生動物的,還應當依法附有檢疫證明。
第三十條 經營、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
(二)生產、經營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省重點保護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
(三)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
(四)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製品發布廣告;
(五)網路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場等交易場所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
禁止為食用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第三十一條 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製品出縣境的,應當持有或者附有特許獵捕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准檔案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以及檢疫證明。
運輸、攜帶、寄遞省重點保護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出縣境的,應當持有狩獵、人工繁育、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以及檢疫證明。
第三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應當採取安全可靠的防範措施。確需將其放歸野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出售、購買、利用、運輸、寄遞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對進入商品交易市場、網路交易平台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給予協助;在商品交易市場、網路交易平台以外經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法獵捕、人工繁育、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等行為的,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獵捕省重點保護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並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非法獵捕的;
(二)未取得狩獵證獵捕的;
(三)未按狩獵證規定獵捕的;
(四)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或者超越人工繁育許可證範圍繁育省重點保護和 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非法出售、利用、運輸、攜帶、寄遞省重點保護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獵獲物價值、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的評估標準和方法,以及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辦法》,每年的4月4日至10日為安徽省“愛鳥周”;每年的10月為安徽省“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
將建立健全遷徙洄游通道檔案
根據《辦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遷徙洄游通道的監測,每五年組織或者委託有關科學研究機構進行調查和評估,建立健全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遷徙洄游通道檔案。
發現傷病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送交收容救護機構
《辦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傷病、飢餓、受困、迷途的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及時報告或者送交當地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也可以就近送具備救護條件的單位救護,救護單位應當立即報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
野生動物可能造成危害地區應設定警示牌
根據《辦法》,在野生動物可能造成危害地區,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設定警示牌、修建防護設施、發放宣傳手冊、組織防護技術培訓等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
建立健全疫源疫病監測體系
根據《辦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獸醫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疫源疫病監測體系,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進行監測,組織開展預測、預報等工作,並按照規定製定野生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備案。
對瀕危野生動物實施搶救性保護
根據《辦法》,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野生動物遺傳資源的收集和研究,對白鰭豚、江豚、揚子鱷等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施搶救性保護,保護野生動物遺傳資源。
禁止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
《辦法》規定,禁止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一級和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領取特許獵捕證。
獵捕省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取得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獵捕省二級保護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取得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
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弓、地槍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燻、陷阱等方法進行獵捕。
禁止非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根據《辦法》,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
出售、利用省重點保護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提供狩獵、人工繁育、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
禁止網路交易平台違法出售野生動物
《辦法》規定,經營、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不得從事下列行為: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省重點保護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製品發布廣告;網路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場等交易場所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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