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辦法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辦法》適用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慈善活動以及與慈善有關的活動。《辦法》經2018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18年12月24日公布,共三十七條,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辦法
  • 發布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18年12月21日
  • 公布時間:2018年12月24日
  • 發文字號:安徽省人大公 告(第十號)
  • 實施時間:2019年2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修改情況的說明,解讀,

辦法發布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辦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第十號)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辦法》已經2018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12月24日

辦法全文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辦法
(2018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慈善活動以及與慈善有關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願開展的下列公益活動:
(一)扶貧、濟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
(三)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四)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慈善事業發展作為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以及相關專項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慈善活動監督管理和服務能力建設,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組織協調機制,將慈善活動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加強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的指導、監督、管理和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基層慈善組織建設,指導和監督本區域內開展的慈善活動。
第五條 每年9月5日“中華慈善日”所在周為“安徽慈善宣傳周”。
第六條 慈善組織應當依法設立,根據法律、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開展慈善活動。
設立慈善組織,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準予登記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 慈善組織依法成立慈善聯合會等行業組織。
慈善聯合會等行業組織應當制定慈善組織行業規範,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交流,提高慈善行業公信力。
第八條 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依法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取得公開募捐資格。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募得的款物由該慈善組織統一進行財務核算和管理。
第九條 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募捐方案,並在開展募捐活動十日前報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
(二)按照章程載明的宗旨和業務範圍,確定募捐目的和募得款物使用計畫;
(三)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式;
(四)使用本組織賬戶;
(五)建立公開募捐信息檔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閱;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條 慈善組織自登記之日起可以開展定向募捐。
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和會員等特定對象的範圍內進行,並向募捐對象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項。
開展定向募捐,不得採取或者變相採取公開募捐的方式。
第十一條 捐贈人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贈違反法律規定宣傳菸草製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贈以任何方式宣傳法律禁止宣傳的產品和事項,不得對其慈善行為進行不符合事實的宣傳。
第十三條 個人因解決本人、家庭成員或者親屬的困難需要,可以向慈善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城鄉社區組織求助,也可以向社會求助。慈善組織接受個人求助的,應當對求助信息進行核實。求助人應當對求助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虛構事實、誇大困難騙取他人捐贈。
個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發布求助信息的,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在顯著位置向公眾進行風險防範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屬於慈善公開募捐信息。個人求助的真實性由信息發布個人負責,求助獲得的款物應當用於求助目的。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以宣傳報導的形式為個人求助提供幫助的,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實。
第十四條 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
章程的規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慈善組織確需變更募捐方案規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報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確需變更捐贈協定約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同意。
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定對捐贈財產的使用時間有明確規定,或者捐贈財產用於賑災項目的,慈善組織應當及時將捐贈財產用於相關慈善項目。
第十五條 慈善組織按照國家規定為實現財產保值、增值進行投資的,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及時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全部用於慈善目的。
政府資助的財產和捐贈協定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於投資。
第十六條 慈善組織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完善決策、執行、監督制度和決策機構議事規則。
慈善組織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服務,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願者提供,也可以委託有服務專長的第三方機構提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支持慈善組織吸納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開展慈善服務。
第十八條 慈善組織招募志願者開展慈善服務,應當根據需要提供相應的安全保障,並可以給予食宿、交通、通信等必要的物質保障。
慈善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慈善服務,應當通過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願服務信息系統如實記錄志願者個人基本信息、志願服務情況、培訓情況、表彰獎勵情況、評價情況等信息。未經志願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者泄露其有關信息。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慈善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公開下列慈善信息:
(一)慈善組織登記事項;
(二)慈善信託備案、終止事項;
(三)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
(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票據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
(五)對慈善活動的稅收優惠、資助補貼等促進措施;
(六)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的信息;
(七)對慈善組織、慈善信託檢查、評估的結果;
(八)對慈善組織、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的表彰、處罰結果;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條 慈善組織應當在民政部門提供的統一信息平台及時發布、更新以下信息:
(一)組織章程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等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
(三)公開募捐情況;
(四)慈善項目有關情況;
(五)慈善信託事務處理情況以及財務狀況;
(六)重大資產變動以及投資、重大交換交易以及資金往來、關聯交易行為等情況;
(七)法律、法規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慈善組織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開展扶貧濟困慈善活動,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特殊的優惠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扶貧濟困類慈善活動的支持。利用財政資金和彩票公益金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應當以扶貧濟困類項目為重點。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慈善表彰制度,組織開展慈善評選活動,對慈善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條 鼓勵全社會共同參與慈善活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動員幹部職工帶頭參與慈善活動。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結合職責,動員社會力量開展慈善捐贈和志願服務。
鼓勵企業通過款物捐贈、支持志願服務、設立基金會等方式,參與以扶貧濟困為重點的慈善活動。
支持發展城鄉社區慈善組織,鼓勵設立社會捐助站點、慈善超市,發揮網路捐贈作用,方便民眾捐贈。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採取孵化培育、人員培訓、項目指導等方式,為初創期慈善組織提供辦公場地、資金支持和能力建設服務,提升慈善組織發展能力。
第二十五條 鼓勵、支持有能力的慈善組織興辦公益性醫院、學校、養老機構、殘障康復機構等社會服務場所,並依法給予政策扶持。
慈善組織興辦的學校以及為老年人、殘疾人、困境兒童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社會服務的場所,其生活用電、用水、用氣、用熱以及有線數位電視收視維護費等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
第二十六條 鼓勵會展場所、體育場館、車站、碼頭、機場、公園、商場等公共場所,為開展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二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於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鼓勵公證機構等法律服務機構、專業評估機構、社會審計機構在為慈善活動提供服務時,給予收費優惠。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慈善文化建設長效機制,將其納入文明城市考評體系。
第二十九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慈善公益宣傳,普及慈善知識,宣傳慈行善舉和先進典型,弘揚慈善文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社會公眾關心、支持、參與慈善活動,營造有利於慈善事業發展的社會氛圍。
第三十條 學校等教育機構應當將慈善文化納入教育教學內容,通過多種形式傳授慈善知識,開展慈善實踐活動,培育慈善理念,弘揚中華民族團結友愛、互助共濟的傳統美德。
支持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與慈善組織合作,開展慈善理論研究,建立慈善人才培養基地和學生實訓基地,培養慈善相關專業人才。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重大慈善項目開展專項檢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查處,並將處理情況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選擇一定數量的慈善組織進行抽查,抽查結果作為慈善組織評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據,以及政府相關部門購買服務、評選表彰等工作的參考。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製度,並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每年選擇一定數量的慈善組織,委託專業機構對其慈善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並納入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
第三十三條 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偽造、變造、出租、出借公開募捐資格證書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進行備案的;
(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確定的時間、期限、地域範圍、方式進行募捐的;
(四)開展公開募捐未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動信息的;
(五)開展公開募捐取得的捐贈財產未納入慈善組織統一核算和賬戶管理的;
(六)開展投資活動時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履行工作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受理、不處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關於慈善事項的投訴、舉報的;
(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任務的;
(三)不按照規定為慈善活動提供指導和幫助的;
(四)不按照規定公開慈善信息的;
(五)干涉慈善組織內部事務,妨礙慈善組織正常活動的;
(六)不依法查處慈善組織違法行為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或者個人虛構求助信息騙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說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9月26日,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在安徽人大網公布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書面徵求省直各相關部門、各設區的市以及省直管縣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法律顧問和基層立法聯繫點的意見,並赴亳州市、阜陽市進行了立法調研。11月7日,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省民政廳,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初步修改。11月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辦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並於11月12日下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於加強慈善監督管理
有些組成人員和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提出,《慈善法》對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規定得比較原則,本辦法有必要作進一步細化。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第四條第一款“慈善組織”後增加“慈善活動”,並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增加“監督”的職責,同時增加一款,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基層慈善組織建設,指導和監督本區域內開展的慈善活動。”(修改稿第四條第三款);在第二十條增加一款:“慈善組織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二款);在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增加“對重大慈善項目開展專項檢查”,同時增加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對慈善組織進行抽查,抽查結果作為慈善組織評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據,以及政府相關部門購買服務、評選表彰等工作的參考。”(修改稿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二、關於慈善組織自身建設
有些組成人員提出,要加強慈善組織自身規範化建設。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慈善法》“慈善組織”一章已對慈善組織的設立、內部管理、行為規範等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且現實中慈善組織的形式多樣,有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其管理制度也分別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行政法規作了規範,本辦法可以作出原則性規定。為此,建議在草案第十六條增加一款,規定:“慈善組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完善決策、執行、監督制度和決策機構議事規則。”(修改稿第十六條第一款)
三、關於慈善信息平台建設
草案第二十條對慈善組織發布、更新信息作出了規定。有些組成人員提出,要建立健全省級慈善信息平台建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要對信息發布的平台和內容作出相應規範。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根據《慈善法》和民政部《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慈善信息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發布,但對慈善信息的發布進行規範是必要的。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在草案第二十條增加慈善組織應當在民政部門提供的統一信息平台發布更新信息的規定,並對發布更新信息的具體內容進行了充實。(修改稿第二十條)
四、關於個人網路求助行為
草案第十三條對個人求助行為作出了規定。有些組成人員和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提出,要規範個人通過網路求助的行為;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要規定媒體和網路平台對發布慈善信息的監管責任。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個人在自身面臨困難時向社會求助,是一項正當的權利,個人求助不屬於慈善活動,但近年來社會上出現了一些個人虛構、誇大困難,受助款物未合理使用的現象,對類似的個人求助行為進行規範是必要的。建議在草案第十三條第一款增加“慈善組織接受個人求助的,應當對求助信息進行核實。”第二款增加“個人求助的真實性由信息發布個人負責,求助獲得的款物應當用於求助目的。”(修改稿第十三條)
同時,有些組成人員提出,要對慈善活動中的有關稅收、募捐行為、捐贈行為等作出規定。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慈善法》作為規範慈善活動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對慈善活動涉及的多個領域均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作為實施性法規,本辦法可以不作重複規定。
此外,還作了部分文字修改,並對部分條文順序作了調整,不再一一說明。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以上說明和修改稿是否妥當,請審議。

解讀

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37條,將於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根據《辦法》,每年9月5日“中華慈善日”所在周為“安徽慈善宣傳周”。
規範了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贈
《辦法》按照“嚴管”慈善募捐和“方便”慈善捐贈的總體思路,對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贈進行了規範。
《辦法》規定,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依法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募得的款物由該慈善組織統一進行財務核算和管理。
根據《辦法》,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制定募捐方案,並在開展募捐活動十日前報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按照章程載明的宗旨和業務範圍,確定募捐目的和募得款物使用計畫;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式;使用本組織賬戶;建立公開募捐信息檔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閱;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規定。
加強了慈善信息公開和監督管理
《辦法》著眼於增強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透明度、公信力,規定了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息的義務和具體內容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慈善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公開下列慈善信息:慈善組織登記事項;慈善信託備案、終止事項;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票據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對慈善活動的稅收優惠、資助補貼等促進措施;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的信息等。
慈善組織應當在民政部門提供的統一信息平台及時發布、更新以下信息:組織章程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等基本信息;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公開募捐情況;慈善項目有關情況等。
對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優惠政策
根據《辦法》,開展扶貧濟困慈善活動,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特殊的優惠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扶貧濟困類慈善活動的支持。利用財政資金和彩票公益金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應當以扶貧濟困類項目為重點。
加強慈善專業人才培養
《辦法》規定,學校等教育機構應當將慈善文化納入教育教學內容,通過多種形式傳授慈善知識,開展慈善實踐活動,培育慈善理念,弘揚中華民族團結友愛、互助共濟的傳統美德。
支持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與慈善組織合作,開展慈善理論研究,建立慈善人才培養基地和學生實訓基地,培養慈善相關專業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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