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用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貸款管理試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利用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貸款管理試行辦法
  • 外文名:Anhui Province, the use of National Development Bank policy loans management pilot approach
  • 檔案編號:皖政辦〔2006〕29號
  • 發文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時間: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通知,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實施機構及職責,第三章 貸款的申請、核准與使用,第四章 貸款的償還,第五章 貸款資金的監督管理,第六章 附 則,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利用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貸款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2006〕29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徽省利用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貸款管理試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辦法

安徽省利用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貸款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貸款項目及資金管理,確保政策性貸款(以下簡稱貸款)資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期償還,根據2005年12月29日國家開發銀行與安徽省人民政府簽訂的《開發性金融合作協定》(以下簡稱《合作協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策性貸款資金主要用於經省政府審定的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和明顯帶動作用,符合公共財政政策的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等項目。
第三條 省政府授權省投資集團公司、省信用擔保集團公司、省交通投資集團公司、合肥市國有資產控股公司作為《合作協定》項下的融資平台,按確定的總借款額度分別同開發銀行簽訂《總借款契約》和《質押契約》,負責辦理管轄範圍內貸款的借入、使用和償還。根據需要,經省政府批准並徵得開發銀行同意,可以對融資平台進行調整和補充。
第四條 貸款管理以借、用、還與責、權、利相統一為原則,在保證貸款資金安全的前提下,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簡化貸款使用程式,確保貸款資金的規範借入、合理使用和按期償還,有效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合作協定》項下的安徽省利用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貸款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實施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省政府與國家開發銀行共同成立安徽省開發性金融合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利用貸款工作,統籌協調相關主體的關係,審定和調整貸款項目,研究解決貸款借入、使用和償還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落實合作機制、制定貸款管理辦法;協調解決合作及協定(契約)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
(二)審核申貸項目並辦理貸款項目的準備手續;
(三)審核借款主體上報的貸款項目的配套能力、償債能力、地方政府或省級項目主管部門的承諾保證能力,審核《項目借款契約》等內容;
(四)協助開發銀行加強貸款項目的信貸管理,督促和協調有關部門及借款主體解決項目建設與運營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五)協調、督促借款主體按期償還貸款,協助開發銀行化解貸款風險;
(六)對項目建設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七)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省政府金融辦主要職責:協調全省利用開發銀行貸款工作;督促有關部門執行與開發銀行貸款相關的協定、契約、承諾及本管理辦法;協調解決開發銀行貸款項目在準備、實施和還貸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省發展改革委主要職責:研究提出全省利用開發銀行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和重大項目;按照省政府確定的政策性貸款使用方向及項目建設程式,審查借款主體上報的申貸項目和資金籌措方案;指導政策性貸款的使用,做好利用政策性貸款建設項目的後評價工作。
省財政廳主要職責:審核貸款項目的配套能力、償債能力,提出項目利用開行貸款額度的建議;審核借款主體提款申請;辦理借款主體政府補貼受益權等權益質押登記手續;辦理涉及省財政籌措配套資金或承諾還款的手續;處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事務。
國家開發銀行安徽省分行主要職責:提供並執行開發銀行有關信貸政策;審核項目投向;協助落實貸款條件,將符合條件的項目資料上報國家開發銀行核准;對核准的項目及時協調落實借款契約的簽訂和貸款發放;及時通報有關項目執行、貸款償還情況。
第九條 融資平台即為借款主體,為依法登記的獨立法人,在《總借款契約》項下,與開發銀行省分行簽訂《項目借款契約》,負責貸款的統借統還;簽訂《項目委託貸款契約》或《貸款資金使用協定》,將貸款轉貸至用款主體(最終使用貸款、承擔項目建設任務的單位),承擔約定的責任和義務;也可採取開發銀行省分行、借款主體及用款主體三方簽訂《借款契約》等方式。借款主體負責對歸口的貸款項目進行監督管理,實現項目建設目標。其主要職責是:
(一)在首批項目貸款申報前,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貸款管理辦法,並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
(二)對用款主體申報的項目進行評估、論證和篩選,將符合貸款條件的項目及相關資料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三)負責項目貸款的借入、使用和償還;
(四)對用款主體承擔的貸款項目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和管理,並按本辦法的要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償還情況;
(五)負責建立償債資金專戶。

第三章 貸款的申請、核准與使用

第十條 貸款申請程式如下:
(一)用款主體按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及審核程式,取得有效批文後,向省政府確定的借款主體提交利用開發銀行貸款申請,涉及財政配套及承擔還款責任或承諾補貼的項目,須經同級財政部門和省財政廳審核同意並出具書面意見;
(二)借款主體審核同意後,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項目貸款申請及相關資料,包括借(用)款主體所屬子項目建設內容、貸款額度、資本金、配套資金和還款安排等相關檔案,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各成員單位初審匯總後,上報領導小組審定;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領導小組核准的項目貸款申請,向借款主體下達開發銀行貸款項目準備的通知,借款主體進入項目準備程式。
已列入省“861”行動計畫的項目,可視同已經省備案。
第十一條進入項目準備程式後,政府承擔補貼或承諾還款責任的項目,借款主體與開發銀行簽署《項目借款契約》的程式如下:
(一)借款主體在用款主體按程式和有關規定完成項目審批或核准(備案)、環評、用地等批覆手續(如不涉及,應提供其他相關資料)和落實項目資本金、配套資金、還款資金來源的基礎上,完成項目評估以及與用款主體的談判,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關於申請開發銀行貸款的報告》,並附上《項目借款契約》主要框架內容、有效批覆檔案、落實還款來源的證明檔案等,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報領導小組同意後,由開發銀行省分行轉報國家開發銀行核准;
(二)開發銀行省分行及時將評審核准的結果通知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核准結果,向借款主體下達《項目借款契約簽約通知書》;
(三)借款主體依據《項目借款契約簽約通知書》,與開發銀行省分行簽署《項目借款契約》和有關擔保契約,同時將契約副本提交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四)借款主體與用款主體不一致時,借款主體依據《項目借款契約》,與用款主體簽訂《項目委託貸款契約》或《貸款資金使用協定》等契約,同時將契約副本提交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 進入項目準備程式後,政府不承擔補貼或承諾還款責任的項目,借款主體與開發銀行按以下程式簽署《項目借款契約》:借(用)款主體在按程式和有關規定完成項目審批或核准(備案)、環評、用地等批覆手續(如不涉及,應提供其他相關資料)和落實項目資本金、配套資金、還款資金來源及擔保的基礎上完成項目準備,由開發銀行省分行轉報國家開發銀行核准項目;經國家開發銀行核准後,借(用)款主體與開發銀行辦理《項目借款契約》談判和簽約手續,同時將契約副本提交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 借(用)款主體在開發銀行開設貸款賬戶和存款賬戶,用於貸款的發放與支付,並由開發銀行監督使用。
第十四條 貸款資金髮放和支付程式如下:
政府不承擔補貼或未承諾保證還款的項目,其貸款發放和支付按照與開行簽訂的貸款契約中有關約定執行。
政府承擔補貼或承諾還款的項目,其貸款發放和支付按如下方式進行:
(一)用款主體按照契約約定提出貸款的發放申請,經借款主體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後轉報開發銀行,開發銀行審核後具體辦理貸款發放手續;
(二)用款主體按照契約約定的支付條件向開發銀行申請支付貸款,開發銀行根據項目進度等條件及時將貸款劃轉至用款主體賬戶;
(三)開發銀行按季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季度貸款發放與支付信息表。
(貸款申請、核准程式示意圖附後)

第四章 貸款的償還

第十五條 貸款堅持“誰借款、誰償還”的原則。借(用)款主體應嚴格執行《總借款契約》、《項目借款契約》和《項目委託貸款契約》或《貸款資金使用協定》,負責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省政府負責督促借款主體按期還款,對沒有償債能力或償債能力不足的貸款項目,給予補貼或調劑資金支持借款主體按期還本付息。
第十六條 涉及政府為借(用)款主體承擔還款責任的項目,財政部門負責落實還款來源和責任,審核各地區、各部門舉債的規模是否與本地區、本部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可支配財力相適應;評估政府籌措配套資金的能力和債務承受能力,包括債務總規模、年均償債支出、可支配財力以及債務逾期率等;通過書面保證、抵押、質押、履約保證金、財政扣款承諾等多種方式落實項目的債務責任,並監督承擔還款責任的機構認真履行約定。
市、縣政府承諾補貼還款的項目,借款主體、省級主管部門承諾用有效資產、專項資金、收費收入、補貼還款的項目或在省財政廳已辦理“政府補貼受益權”質押登記的項目,若不能到期還款,省財政廳根據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申請,通過結算扣款等方式安排或處置。
第十七條 省政府將安排用於借款主體償還政府信用貸款本息的資金納入預算管理,並將相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通知開行。
第十八條 省政府建立政府信用貸款償債風險準備金,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作為風險準備金來源,根據財政收入情況逐步增加,按國家規定開設專用賬戶,並將相關情況以適當方式通知開行。
第十九條 借款主體根據開發銀行還款通知單向用款主體發出還款通知書,用款主體依據通知書和有關契約、協定向借款主體指定賬戶按時撥付還貸資金。借款主體負責將回收的還貸資金按期足額向開發銀行償還。
第二十條 借(用)款主體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和開發銀行同意後,可以提前還款。
第二十一條 為防範債務風險,借(用)款主體應根據貸款額度和使用期限,計算出分年度應還貸款本息額,據此確定償債資金規模,在開發銀行省分行開立償債資金專戶,歸集償債資金。
第二十二條 貸款項目所形成的資產在還清貸款本息之前,未經同級政府和領導小組批准,不得自行處置。
第二十三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借(用)款主體償債資金專戶建立及貸款償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並協助開發銀行積極催收欠款,及時研究解決貸款償還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維護安徽省信譽。

第五章 貸款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借(用)款主體要加強對貸款資金的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成本,提高貸款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條 借(用)款主體要對貸款項目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
第二十六條 建立項目建設和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制度。用款主體向借款主體分季度、年度報送關於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及還款情況的報告,借款主體匯總後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七條 建立貸款餘額對賬制度。每半年和年度終了後,借款主體分別與用款主體、領導小組辦公室和開發銀行核對資金借入、使用和償還等有關數據。
第二十八條 借(用)款主體按國家基建要求辦理項目竣工驗收手續,並負責將竣工驗收報告和項目決算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九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可會同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對借(用)款主體的項目實施、貸款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截留、挪用和擠占項目資金,改變項目建設內容、國有資產流失等現象的,將責令限時糾正,直至停止對相關項目的貸款發放和撥付,並提請有關部門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借(用)款主體在貸款未清償完畢之前,發生關閉、撤銷、破產、合併、兼併、分立、改制、改變隸屬關係等情況,應事先徵求領導小組辦公室、開發銀行省分行的意見,重新落實償債責任後,方可辦理有關事項。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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