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的通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的通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的通告,皖政〔2002〕71號,由於安徽省人民政府發布於2002年11月29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的通告
皖政〔2002〕71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公路保護,保障安全暢通,堅決制止超限運輸車輛違章行駛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公路上行駛車輛的軸載質量,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運載可解體物品超過公路限定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公路上行駛。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車輛,為超限運輸車輛:
1、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米以上(貨櫃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2米以上);
2、車貨總長18米以上;
3、車貨總寬度2.5米以上;
4、腳踏車、半掛列車、全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0000千克以上,貨櫃半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6000千克以上;
5、車輛軸載質量在下列規定值以上:單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6000千克;單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0000千克;雙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0000千克;雙聯軸(每側各一單輪胎、雙輪胎)載質量14000千克;雙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8000千克;三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2000千克;三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22000千克。
二、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超限運輸車輛行駛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超限運輸車輛行駛的具體管理工作。
三、為加強檢查監測,省政府同意在阜陽三角元、亳州張集、宿州土甬橋、淮北百善、蚌埠井頭、滁州滁東、淮南大山、合肥曹庵、六安楊小店等9個公路規費稽查站,開展對超限運輸車輛檢測管理試點工作。
四、交通、公安、監察、經貿、工商等部門要密切配合,秉公執法。對超限運輸車輛,應當卸貨減載,並堅持只卸不罰。嚴禁以罰代卸,嚴禁藉機亂檢查、亂收費和亂罰款,違者將依法嚴肅處理。
五、各運輸單位、車主和司機要認真執行本《通告》規定,自覺接受檢測管理。凡超限運輸造成公路損害的,必須依法承擔損害賠(補)償責任,按規定繳納賠(補)償費用。對拒絕、阻礙執法的人員,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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