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農村中國小閒置校園校舍處置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1年2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11〕7號印發《關於開展農村中國小閒置校園校舍處置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處置範圍和基本原則,處置程式,處置基本方式,處置工作要求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農村中國小閒置校園校舍處置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11〕7號
  • 印發時間:2011年2月17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1年2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開展農村中國小閒置校園校舍處置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農村中國小閒置校園校舍處置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皖政辦〔2011〕7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近年來,隨著我省城鎮化工業化的加速發展,農村中國小學齡人口流動變化較大,各地普遍加大了農村中國小布局調整的力度,這對於提高農村中國小校規模效益和教育教學質量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形成了農村部分中國小閒置校園校舍(以下簡稱閒置校園校舍)。為加強和規範閒置校園校舍的管理和利用,提高資源使用效益,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閒置校園校舍的處置試點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處置範圍和基本原則
(一)處置範圍。閒置校園校舍是指各試點縣(市、區)農村中國小在布局調整中撤併停辦的所有校園校舍,包括校園土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等。
(二)處置基本原則。
1.以縣為主,分類指導。閒置校園校舍的處置試點工作由試點縣(市、區)政府統籌安排,要根據閒置校園校舍的利用價值、產權歸屬等實際情況,分類指導,尋求最合理的利用方式。閒置校園校舍應優先用於教育等農村公益性事業。
2.依法處置,保護權益。根據國家及省有關政策法規,規範處置閒置校園校舍。在處置過程中,要切實維護各權屬主體和原出資(含捐資)者的權益,充分尊重他們的意願。
3.循序漸進,試點先行。閒置校園校舍的處置工作情況複雜,要積極穩妥、循序漸進,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各市選擇1個以上基礎條件好、積極性高的縣(市、區)先行開展試點工作,積累經驗後再逐步推廣。
二、處置程式
(一)全面排查登記。排查鑑定所有閒置校園校舍的數量、質量、占地面積、建築面積和土地、房屋所有權及使用權等情況,並登記造冊。
(二)明晰產權歸屬。通過排查核實,進一步明確閒置校園校舍土地、房屋的所有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單位。閒置校園土地包括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閒置校舍建築物包括國有資產(含企業或個人捐贈)和農村集體資產。明晰產權後,有關部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按規定和程式為權屬單位核發或申請補辦土地、房產等有關權證。
(三)擬定方案,組織實施。由試點縣(市、區)政府相關部門及鄉(鎮)政府、村委會、中心學校(或中學),共同研究提出處置方案並報試點縣(市、區)政府審核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處置基本方式
(一)教育系統內部調整使用。建築質量較好,產權屬於國有資產的閒置校園校舍,優先用於教育事業,如:調整用於學前教育、職業教育、勤工儉學、實訓基地、教師周轉用房等。教育系統不再使用的閒置校園校舍,應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不再作為學校資產登記。
(二)調整用於農村公益事業。教育系統不再使用的閒置校園校舍,應根據其使用特點,與所在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協商,調整用於留守兒童活動室、鄉村養老院(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衛生院(室)、文化站(室)、農村社區服務設施、計生站(室)等農村公益性事業。
(三)置換、變賣、出租。對已明確產權歸屬,且不適合用於教育等農村公益事業的閒置校園校舍,可以通過清產核資或資產評估後,按照公開、公正、競價的原則,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按法定程式進行置換、變賣,也可以依法出租,所得收益根據閒置校園校舍的產權歸屬進行分配。國有資產收益歸相應縣(市、區)或鄉(鎮)政府,農村集體資產收益歸農村集體;置換、變賣、出租中的國有資產收益統籌用於該縣(市、區)教育等公益事業。
(四)其他處置方式。對不能採用上述三種方式處置的閒置校園校舍,其土地和房屋資產屬國有的,由縣(市、區)政府依法收回,屬農村集體所有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對年代已久、常年失修,並經相關部門鑑定確認為D級危房的閒置校舍,要立即拆除,並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規劃利用原址土地。鼓勵各試點縣(市、區)在尊重歷史、注重現實、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探索創新。
(五)依法確定存在爭議的閒置校園土地權屬。對股份制和民辦中國小使用的土地權屬,按當時契約約定確定;對鄉、村辦國小使用的土地權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規定進行確定;對全民所有農村中國小使用的土地權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進行確定;對於原有校園校舍之後再行利用而又被拆除的,原使用的土地系由當地的村委會或村民小組當時無償提供的,土地所有權應直接歸還當地的村委會或村民小組。
四、處置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試點縣(市、區)人民政府是閒置校園校舍處置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處置方案的審核和監督實施。要成立由政府領導牽頭,有關部門及各鄉鎮政府組成的閒置校園校舍處置領導小組,負責當地處置工作的組織和協調,結合貫徹《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皖政辦〔2009〕116號)要求,統籌推進閒置校園校舍處置工作。發展改革、教育、財政、法制、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等有關部門負責閒置校園校舍的排查、清理、質量鑑定、登記造冊、規劃利用,土地、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核實、評估和確認,以及對處置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落實優惠政策。對閒置校園校舍的排查、鑑定、資產評估、招拍掛等費用,當地財政應給予支持。閒置校園校舍在明確所有權、使用權後要按照簡化手續、減免費用的原則,結合當前正在開展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儘快補辦有關權證,所需費用由縣(市、區)政府統籌解決。閒置校園校舍在置換、變賣、出租過程中,有關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減免有關稅費。
(三)依法保護捐資者權益。原由華僑華人、海外同胞捐資興建的校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安徽省華僑捐贈條例》及《教育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於在中國小布局調整中注意保護海外僑胞捐贈財產的意見》(教外港〔2003〕55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原由內地企業或個人捐資興建的校舍,參照執行。
(四)科學統籌規劃。閒置校園校舍的處置要與當地城鄉建設規劃和教育、民政、人口等社會事業發展規劃及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相結合,統籌考慮,統一規劃。今後,各縣(市、區)在制定本地中國小布局調整規劃時,應同時制定撤併學校的校園校舍處置辦法,以保證教育資源的及時盤活和使用,充分發揮資源的利用效益。
(五)嚴肅工作紀律。在閒置校園校舍處置過程中,要加強財經紀律和廉政教育,按照規定原則和程式進行,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農村集體和民眾利益不受損害、資源得到有效利用,確保農村中國小閒置校園校舍處置工作有序、和諧、順利進行。
(六)及時總結完善。各市要於3月10日前將開展試點的縣(市、區)名單報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各試點縣(市、區)要根據本地實際,制定貫徹落實具體工作方案,並以市為單位報上述單位備案。各試點縣(市、區)要注意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在實施過程中逐步完善。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等有關部門要及時掌握試點情況,加強指導,總結經驗,適時研究制定全省農村中國小閒置校園校舍處置辦法。
城市及未開展試點地區的中國小閒置校園校舍處置問題,可參照本指導意見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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