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中國小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

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12〕35號印發《關於加強中國小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該《意見》分強化政策措施,改善農村教師隊伍結構;健全培養培訓體系,提高教師隊伍專業化水平;完善體制機制,健全教師隊伍管理制度;加大投入力度,提高教師地位和待遇;堅持育人為本,提高教師職業道德水平;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教師隊伍建設工作取得實效6部分24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中國小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12〕35號
  • 成文時期:2012年4月24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中國小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

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中國小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
皖政辦〔2012〕35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安徽省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精神,全面提高我省中國小教師隊伍整體素質,推動基礎教育事業科學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我省中國小教師隊伍建設提出以下意見:
一、強化政策措施,改善農村教師隊伍結構
(一)完善學校編制管理。逐步實行城鄉統一的中國小編制標準,對農村邊遠地區實行傾斜政策。縣級人民政府要在省批准的中國小教職工編制總量內,實行動態管理,編制向農村學校傾斜。加強農村學校和緊缺學科教師配備,促進校際間師資均衡配置,確保農村中國小開齊開足課程。
(二)創新教師補充機制。繼續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畫。加大“三支一扶”計畫中支教指標的比例,鼓勵包括免費師範生在內的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和艱苦地區任教。完善高校優秀師範生到農村學校頂崗實習制度,擴大農村骨幹教師到高校脫產培訓和高校師範生到農村學校頂崗實習的規模。
(三)加大城鎮教師支教力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城鎮學校教師支援農村教育制度。城鎮學校新進教師原則上先到農村學校任教2年以上,城鎮中國小教師評聘高級教師職務、評選特級教師要有1年以上在農村學校任教經歷。城鎮的示範高中和特色學校要與農村學校建立長期穩定的校際對口支援關係。各地要創造條件,關心城鎮支教教師的生活和工作,給予其一定的生活補助和交通補貼。
二、健全培養培訓體系,提高教師隊伍專業化水平
(四)加強教師教育。構建以師範院校為主體、綜合大學參與、開放靈活的教師教育體系。按照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和實施素質教育的要求,深化教師教育改革,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強化與中國小教學實踐的聯繫,加強教育實習實踐環節,提高教師職前培養水平。做好免費師範畢業生就業工作,確保免費師範畢業生到中國小任教有編有崗。
(五)完善教師培訓制度。實行五年一周期教師繼續教育制度。深入實施“國培計畫”,擴大實施“省培計畫”。整合師訓、教研、電教等各種培訓資源,實行校本研修、集中培訓與遠程學習相結合,推進教師教研與培訓一體化。採取有效措施,加速推進國小教師學歷專科化、國中教師學曆本科化。
(六)加強教師培訓基地建設。建立教師培訓機構準入和培訓水平評估制度,對教師培訓機構進行資質認證。加強縣級教師進修學校基礎能力建設,推動教師進修學校與教研、電教、電大等部門的整合和聯合,形成上聯高校、下聯中國小校的區域性教師學習與資源中心。
(七)實施“江淮名師名校長”培養計畫。完善省特級教師、學科(專業)帶頭人、教壇之星和優秀校長等培養選拔機制,通過設立名師名校長工作室、給予經費資助、開展課題研究、參加業務研修等方式,培養造就一批專家型教學名師和名校長。
三、完善體制機制,健全教師隊伍管理制度
(八)完善教師管理體制。中國小教師實行“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縣級人民政府要統籌管理教師隊伍,合理配置教師資源。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中國小教師的招聘錄用、職務(職稱)評聘、培養培訓和考核等管理職能;縣級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九)嚴格教師資格制度。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和資格認定,逐步實行教師資格定期登記制度,積極探索並制訂教師資格制度與教師崗位聘用、培養培訓、考核制度相結合的辦法,形成激勵教師終身學習和不斷發展的機制。
(十)完善教師公開招聘制度。按照“省考、縣管、校用”的原則,今後新任中國小教師實行全省統一公開招聘考試,筆試由省教育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編辦、省財政廳統一組織實施;面試由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編制、財政部門組織實施。省教育廳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中國小教師公開招聘實施意見。
(十一)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實行中國小教師全員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堅持在核定的教職工編制總額內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實現由固定用人向契約用人轉變、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在有條件的地方,按照隸屬關係,對新進教師以市、縣為單位,積極探索試行 “無校籍管理”,由相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內統籌管理,由學校根據需要按期聘用,動態調整,合理流動,促進教師資源最佳化、均衡配置。
(十二)建立健全教師考核和退出機制。加強教師的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崗位、工資分配,以及解除、續訂聘用契約的基本依據。對經考核不合格的,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培訓;經培訓仍不合格的,應當調整崗位或者按照規定解除聘用關係。
(十三)完善教師交流輪崗制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管理許可權,組織實行城區學校間、農村學區學校間的教師定期交流,推行城鄉間教師支教、掛職等多種形式交流,實施城鄉學校結對幫扶,加強薄弱學校師資建設。
(十四)改革教師職務制度。建立與事業單位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相銜接,符合教師職業特點,統一的中國小教師職務制度,在中國小設定正高級教師職務。實行城鄉統一的教師崗位結構比例。完善中國小教師專業技術水平評價標準。
(十五)完善校長管理制度。擔任中國小校長一般應從事教育教學工作5年以上,其中中學校長應具備本科及以上學歷、中級及以上教師職務,國小校長應具備專科及以上學歷、中級及以上教師職務。高級中學和完全中學校長一般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提名、考察或參與考察,按幹部管理許可權任用;國中和國小校長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選拔任用並歸口管理。積極推行中國小校長競爭上崗、公開招聘。實行中國小校長負責制和任期制,校長全面負責學校工作,每屆任期為3-5年,在同一所學校任職滿兩屆的原則上應予以交流。逐步推行校長職級制,取消校長的行政級別。
四、加大投入力度,提高教師地位和待遇
(十六)加大資金投入。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的繼續教育經費由同級財政安排,經費標準不低於中國小教師工資總額的1.5%,並在地方教育事業費中專項列支。地方教育費附加中按不低於5%的比例用於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的培訓。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按照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5%安排教師培訓。
(十七)改善教師待遇。各級政府應依法保證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或者高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縣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落實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政策待遇,切實改善教師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對長期在農村基層和山區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在工資、職務評聘等方面實行傾斜政策,完善津貼補貼標準。對新聘到省政府公布的全省“十二五”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市、區)(皖政秘﹝2012﹞125號)縣城以下(不含城關鎮)學校任教的高校畢業生,享受提前定級待遇;轉正定級時,薪級工資高定2級。
(十八)加快農村教師居住周轉宿舍建設。各級政府要結合中國小布局調整和新農村建設規劃,制定支持政策,將符合條件的教師住房納入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加強農村學校教師居住周轉宿舍建設,改善農村邊遠艱苦地區教師特別是特崗教師、支教交流教師和寄宿制學校管理教師的工作生活條件,鼓勵優秀教師到農村艱苦邊遠地區學校任教、支教。
五、堅持育人為本,提高教師職業道德水平
(十九)加強師德師風教育。圍繞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全面加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目標要求,進一步加強中國小教師的職業理想教育。堅持把師德建設放在首位,以愛國守法、愛崗敬業、關愛學生、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終身學習為重點,持續開展形式多樣的師德教育活動,全面提高教師的師德素養。
(二十)規範教師從教行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要求,規範教師的從教行為。廣大教師要愛國守法,愛崗敬業,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不得無故停課、缺課、擅離職守;要關愛學生,教書育人,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組織或者參與對學生的有償家教、有償補習,在工作崗位上遇到涉及學生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當採取措施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要為人師表,終身學習,嚴禁利用職務之便向學生或家長謀取私利,不得以任何手段抄襲、剽竊和侵占他人勞動成果。
(二十一)完善師德考核獎懲制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健全師德考核制度,建立教師師德檔案,把師德表現作為教師年度考核、職務評聘和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將師德建設作為學校辦學水平的重要指標,實行師德問題“一票否決”。要完善師德激勵機制,定期開展師德先進評選和表彰活動,樹立師德典型,發揮優秀教師的示範作用,營造師德師風建設的良好氛圍。
六、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教師隊伍建設工作取得實效
(二十二)加強對教師隊伍建設工作的領導。各級政府要把教師隊伍建設作為教育事業發展最重要的基礎工作抓實抓好,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形成政府統籌、部門協作、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要根據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加強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大力營造教師隊伍建設的良好政策環境和社會環境。
(二十三)完善教師隊伍管理責任體系。省、市、縣三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國小校長是教師隊伍建設的責任主體,要明確目標任務,制定配套政策,採取有力措施,落實工作責任。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把教師隊伍建設擺在教育工作重中之重的位置,切實負起統籌管理責任。校長是學校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全面承擔起教師隊伍建設的職責,進一步建立健全教師管理制度。
(二十四)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督導工作。堅持將教師隊伍建設作為領導幹部教育工作督導考核的重要內容,並納入有關部門和學校領導班子的考核,總結成績,整改不足,確保教師隊伍建設工作取得實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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