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審計局

根據《中共陝西省委辦公廳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陝辦字[2009]99號),設立市審計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2017年11月,安康市審計局獲第五屆全國文明單位榮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康市審計局
  • 地區:安康市
  • 局長:周慶意 
  • 性質:市政府工作部門
內設機構,主要領導,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

(一)安康市審計局政辦科(監察室,編制4名)
負責組織承辦機關黨務、政務工作。負責機關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和督促實施;安排年度審計項目計畫;負責機關文秘與公文管理、辦公自動化、政務信息、宣傳、機要、保密、檔案、計畫生育、安全衛生、接待服務和各類大型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幹部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組織實施目標責任制考核和獎懲工作;承擔部門黨建、精神文明、紀檢監察、黨風廉政、信訪維穩和工青婦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安康市審計局法制科(編制2名)
整理收集並研究財政經濟審計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負責對社會審計查證質量的審計監督;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組織審計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組織審計法規及審計業務的培訓。
(三)安康市審計局財政金融審計科(編制4名)
負責擬定市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的總體方案並組織審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對市本級金融、保險機構的財務收支、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進行審計;依據省審計廳授權,負責對國有商業銀行和政策性信貸機構及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審計;開展有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四)安康市審計局行政事業審計科(編制4名)
負責擬定市級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審計方案並組織市本級部門預算執行情況自查和抽查審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組織對市政府部門及其系統進行行業審計,並對相關政府部門及下屬單位財務收支進行審計;負責組織開展有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五)安康市審計局經貿與社保審計科(編制3名)
負責對市政府的重點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負責審計由市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市政府委託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住房等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縣區人民政府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
(六)安康市審計局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科(編制4名)
負責組織對市農業與資源環保等政府部門及其系統開展行業審計、專項資金審計和專題審計調查,負責審計由市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市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業與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縣區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業與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
(七)安康市審計局固定資產投資及外資審計科(編制4名)
負責對國家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按有關規定提供由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審計公證報告;組織聯繫對境外機構、企業和投資項目的審計業務;開展有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經濟責任審計處(副縣級)
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全市經濟責任審計業務。根據市委組織部的委託,依法對各縣(區)委書記、縣(區)長、市直各機關、事企業單位副縣級以上市管領導幹部和負有經濟責任擬提拔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指導縣區審計機關對科級以下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一)黨政領導審計科(編制3名)
負責與紀檢監察、組織人事、企業主管以及法務部門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協調工作;負責組織對市直機關處級領導幹部及各縣(區)委書記、縣(區)長、各縣(區)“公檢法”三長以及負有經濟責任擬提拔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二)事企業領導審計科(編制3名)
負責組織對市直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負責組織對市直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受市政府委託,組織對縣區縣級事企業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主要領導

局長:周慶意
調研員 李均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三)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境外市屬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安康市審計局

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市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長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向市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區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省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屬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市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五)按規定對市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縣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設縣區級審計機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區級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組織審計市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指導和推廣“金審工程”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全市審計信息系統,組織計算機審計和專業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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